国家物质贮备资金管理轨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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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国家物质贮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单列市贮备物质管理局,国家物质贮备局天津、上海、浙江、深圳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国家物质贮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进国家
国家物质贮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单列市贮备物质管理局,国家物质贮备局天津、上海、浙江、深圳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国家物质贮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进国家贮备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对于物质贮备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物质贮备系统的实际,我部钻研制订了《国家物质贮备资金管理轨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执行中遇到甚么问题,请及时讲演我部。

  国家物质贮备资金管理轨制全文

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物质收储

  第三章 物质管理

  第四章 物质销售

  第五章 资金损溢

  第六章 财务讲演以及财务分析

  第七章 责任以及纪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物质贮备资金(下列简称:贮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进国家物质贮备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对于贮备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物质贮备系统的实际,制订本轨制。

  第二条 贮备资金是专项用于国家物质贮备,以什物形态以及货泉形态表现的中央财政资金。拜托国家物质贮备局(下列简称:国家局)代为管理。

  第三条 贮备资金管理的原则是:

  (一)集中节制、分级管理以及核算的原则。国家局负责贮备资金的集中节制与总体管理以及核算,下达贮备资金运用规划。各贮备物质管理局(办事处)、各直属单位(下列简称贮备单位)负责执行国家局下达的贮备资金运用规划,具体管理以及核算贮备资金。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未经财政部批准,贮备资金不许挪作他用。

  (三)收支统一核算的原则。贮备资金的收支统一以贮备基金的变动进行反应以及核算。贮备基金是指资产减负债后的净资产。

  (四)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贮备资金在运动进程中,其帐务处理以资金的实际收、付来肯定本期的收益以及费用。

  第四条 贮备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执行上级下达的物质购销规划,公道支配资金,当真执行购销结算轨制,确保贮备资金安全,真实核算以及反应资金状态,提高使用效益,努力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贮备资金管理规模包含:贮备物质的变动及相应货泉状态,即物质的预购、收储、保管、转移、轮换、开发、借出、收回、销售等以及资金的拨出、支付、预支、预收、上缴、收缴、划转、划收及银行存款等。

  第六条 贮备资金管理是国家物质贮备事业管理的首要组成部份,各级贮备单位必需树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合格财务人员,切实做好管理以及核算工作。

  贮备资金管理应接受财政部以及国家局的领导,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指点以及监督。

  第二章 物质收储

  第七条 收储国内物质,其结算方式有两种:一是收储单位结算方式,即收储单位依据国家局下达的收储指令以及定货合同与供货方办理结算;二是国家局结算方式,即国家局依照收储规划以及定货合同与供货方办理结算,然后将支付货款金额划转给收储单位。

  第八条 收储进口物质,由国家局依照收储规划与进出口公司签订合同并办理结算,然后将物质价款与税费全体划转给收储单位。

  第九条 港口、口岸办事处负责进口物质的转运,其所需周转金,逐级向国家局申请。港口、口岸办事处凭有效原始票据及时向收储单位收回进口物质转运至收储单位所垫付的港口费用、运杂费和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转运费。收回的周转金应及时上缴国家局。

  第十条 收储单位依据收储任务,逐级向国家局申请接管物质资金,并按国家局规定的标准列支接管物质费用,收储物质支付的价款以及费用形成物质进价。

  第三章 物质管理

  第十一条 物质转移。物质转移分帐务转移以及什物转移。帐务转移包含种别转移与单位转移。种别转移是专案物质与贮备物质之间帐务的转移。单位转移是贮备单位之间帐务的转移。什物转移是贮备单位之间物质的转移。物质转移进程中,转出单位其物质帐面价格不变。贮备单位依照国家局物质转移规划办理物质转移手续。转出、转入单位产生的什物转移费用(实际产生额或者核定标准额)要摊入转入单位的物质价格。

  第十二条 物质轮换。物质轮换不进行货款结算,采用轮出轮入的办法。异地轮出、轮入要办理物质转移手续。轮出轮入产生的费用,记入轮入单位的轮入物质价格或者执行核定标准在贮备资金中列支。具体列支渠道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物质借出。物质借出必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借出单位要负责收回借出物质,原则上物回原处,如要异地奉还或者异物奉还,须报经国家局批准,并办理物质转移以及其它有关手续。物质借出与收回,其帐面价值不变。实现的增值依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物质保管、颐养。库存物质依照物质管理轨制规定进行保管颐养。需要特殊保护,支出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物质,报国家局专项审批后,列入物质进价。物质检修化验费,由检修化验单位报国家局专项审批后,在贮备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物质处理。物质因质量产生变化、等级提高或者工艺扭转等缘由,经国家局核实,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降价处理或者报废烧毁。报废料资要按帐面值核销。物质的烧毁费用,按经财政部核准的数额列支。

  第四章 物质销售

  第十六条 物质销售法子有两种:一是国家局直接销售,二是拜托所属单位代为销售。

  国家局直接销售。国家局与用户签订物质供货合同,并预收货款开具收款通知。出库单位依据国家局的物质供货合同以及收款通知发货,并依据实际物质出库数量计算出实际销售金额向用户进行多退少补货款的结算,然后填制物质出库核算单。国家局根据物质出库核算单向用户开具物质销售增值税发票。

  拜托所属贮备单位销售。国家局下达销售规划,拜托贮备单位与用户签订销售合同,并收款发货,然后将货款连同物质出库核算单上交国家局。国家局据以补开物质供货合同以及收款通知,并开具物质销售增值税发票。

  第十七条 贮备单位销售物质,必需坚持先收款后发货的原则。物质售出后,贮备单位按实际销售价与帐面价进行盈亏核算。

  第十八条 贮备物质税赋,执行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贮备物质增值税由国家局集中缴纳,履行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贮备单位收储物质产生的进项税票和运杂费汇总表,要及时逐级上交国家局用于抵扣销项税。

  第十九条 贮备单位(不含下属单位)的备用金限额,按其下属单位数核定,主要用于物质销售货款的多退与收储物质需支付的有关费用,不足部份向国家局申请,结余部份上缴国家局。

  第二十条 国家局根据有关部委文件规定,按本期物质销售货款提取3.5%管理费,专项用于物质贮备设施装备的更新改造。国家局对于该项资金履行项目管理,经财政部批准,方可以使用,并在年终决算报表中单独向财政部讲演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专项更改工程的进展情况。

  第五章 资金损溢

  第二十一条 贮备资金必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经财政部或者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的银行开设计息帐户,发生的存款利息,增添贮备资金。

  第二十二条 经财政部批准的银行贷款的应付利息,除了特殊情况外列入贮备资金核销。

  第二十三条 贮备单位构成的呆帐、坏帐,经国家局审核并报财政部批准后,可作核销贮备资金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收储物质要严格执行物质管理轨制,严把数量、质量关,对于数量、质量有问题的物质,要及时办理索赔。获赔款可按必定比例填补索赔费用。具体比例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物质在收储、保管、销售进程中发生的物质溢余以及资金溢余,转增贮备资金。

  第二十六条 物质在收储、保管、销售进程中发生的物质短少以及资金亏损,应按公道消耗、意外事故以及责任事故分别处理。公道消耗按物质管理轨制的有关规定处理。意外事故产生的损失,逐级上报国家局审核,经财政部批准后核减贮备资金。责任事故酿成的损失,要当真查明缘由,依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以及当事人的责任。责任事故具体处理权限规定如下:

  1.损失金额在2000元下列的(含2000元),由基层处提出处理意见,报贮备物质管理局(办事处)〔下列简称管理局(办事处)〕审批。

  2.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下列的(含10000元),由基层处提出处理意见,报管理局(办事处)审核后,由国家局审批,同时报财政部备案。

  3.损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基层处与管理局(办事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局审核后,由财政部审批。

  4.危险品物质损失处理权限,按物质管理轨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务讲演以及财务分析

  第二十七条 贮备单位要按季、按年逐级向国家局报送贮备资金财务讲演,国家局按季、按年向财政部报送贮备资金财务讲演。财务讲演包含资产负债表、物质情况表、基金分析表、损益表、有关附表和财务情况仿单。

  财务情况仿单,主要总结国家局或者贮备单位在本期内贮备资金的流动情况和表与表之间相干数字瓜葛。

  第二十八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含物质损溢,资金盈亏和发生的缘由。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含:资产负债率、收储物质资金应用率、收回资金上缴率、借出物质回收率等。

  第七章 责任以及纪律

  第二十九条 贮备资金是国家物质贮备事业的根本,管好用好贮备资金,是国家物质贮备系统的工作责任以及任务,贮备单位要加强领导,强化管理;业务、财务部门要协同配合,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轨制,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资金核算,及时无误地反应贮备资金管理以及运用情况。

  第三十条 贮备资金必需专项使用,未经财政部与国家局批准,任何单位以及个人都无权动用以及挪作他用,必需遵照如下纪律,背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许用贮备资金对于外投资、担保或者典质。

  2.不许用贮备资金弄经营或者作注册资金开办企业。

  3.不许用贮备资金作典质向银行申请自营贷款。

  4.不许用贮备资金填补经费不足。

  5.不许用贮备资金弄基本建设投资。

  6.不许外借贮备资金银行帐户或者用于本单位其他业务的结算。

  7.不许截留或者私分贮备资金及物质资金溢余。

  8.不许超过规定标准列支费用以及核销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贮备单位要强化借出物质的管理以及核算。除了在贮备资金内进行核算外,应另设辅助帐进行管理以及核算。

  第三十二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收储的专项贮备物质,其资金的管理,可参照本轨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贮备单位可依据本轨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施行细则,并报国家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轨制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1990年1月国家局颁发的《贮备物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轨制颁发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除。

  第三十五条 本轨制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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