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督察条例2021最新全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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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 第603号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已经经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 第603号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已经经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总 理 温家宝

  二○逐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2021最新全文【修订】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2021最新全文【修订】

  (1997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220号发布

  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完美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职责、行使职权以及遵照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于公安部所属单位以及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职责、行使职权以及遵照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公安部部长负责。公安部督察机构承当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于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以及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职责、行使职权以及遵照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以及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履行队建制。

  第三条 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第四条 督察机构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职责、行使职权以及遵照纪律的以下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首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流动的组织施行情况;

  (二)重大社会流动的秩序保护以及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施行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察、调查、处分以及强制措施的施行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和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要求救助以及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以及遵照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九)组织管理以及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职责、行使职权以及遵照纪律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以及下级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能够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于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第六条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背法背游记为,应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讲演查处情况;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第七条 督察机构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公安机关或者者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以及重大警务流动的部署。

  第八条 督察机构应该展开警务评议流动,听取国家机关、社会集团、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人民大众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见。

  第九条 督察机构对于大众投诉的正在产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背法背游记为,应该及时出警,依照规定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已经经进入信访、行政复议或者者行政诉讼程序的,督察机构应该将投诉材料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条 督察机构对于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以及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抉择、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于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过错抉择、命令,可以抉择撤销或者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背法背纪的,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当场处置:

  (一)对于背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二)对于背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和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三)对于背法背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和谢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第十二条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背反纪律需要采用休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抉择,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

  休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0日以上60日下列;禁闭的期限为1日以上7日下列。

  第十三条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要给予处罚或者者降低警衔、取缔警衔的,督察机构应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于休止执行职务以及禁闭抉择不服的,可以在被休止执行职务或者者被禁闭期间向作出抉择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公安部督察机构作出的休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抉择,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公安部督察委员会。

  受理申诉的公安机关对于不服休止执行职务的申诉,应该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不是撤销休止执行职务的抉择;对于不服禁闭的申诉,应该在收到申诉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是不是撤销禁闭的抉择。

  申诉期间,休止执行职务、禁闭抉择不休止执行。

  受理申诉的公安机关认为休止执行职务、禁闭抉择确有过错的,应该予以撤销,并在适量规模内为当事人解除影响,恢复声誉。

  第十五条 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需量力而行,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

  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对于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动应该予以保护。

  第十六条 督察人员应该具备以下前提: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正,不徇私交,严守纪律;

  (二)拥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以及法律专业知识、公安业务知识;

  (三)拥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阅历以及必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经由专门培训合格。

  第十七条 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该佩带督察标志或者者出示督察证件。

  督察标志以及督察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制订。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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