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拨用房产管理办法最新修正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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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5月1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1997年11月18日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拨用房产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拨用房产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拨用房产管理,促进拨用房产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用房单位)依法使用房产,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根据《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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