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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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主旨

本条是关于办理治安案件查获的违禁品、本人工具和违法所得财物如何处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第一款是关于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违禁品、本人所有工具如何处理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毒、赌博、盗窃等治安案件时,会同时查获与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相关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违法行为人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的工具。如何处理好这些物品,既是法律问题,也是政策问题。法律上要严格规定,依法办事;政策上要区别对待,以维护社会稳定。本款从法律上对于处理这些物品的方式、程序作了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本款规定执行,不能擅自违法处理,对该收缴的不收缴,更不能截留使用或者擅自变卖。

针对不同的物品,本款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对于办理治安案件中查获的违禁品,要一律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禁品”,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公民不得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如毒品、淫秽物品以及枪支、弹药等物品。这些违禁品一旦查获,应当一律收缴,按照规定处理,不能流失在外继续危害社会。二是对于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赌具、赌资和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应当收缴,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于赌具、赌资应当按照规定收缴,该上缴的上缴国库;对于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应当一律收缴后予以销毁。三是对于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属于本人所有的工具,按照规定收缴处理。这里规定的工具不是违禁品,是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普通的生产、生活工具,如扳手、钳子、水果刀等。法律对收缴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的范围作严格、明确的限制,其目的主要是防止在执法活动中任意扩大收缴的范围,将与违法行为有关无关的一切工具都予以收缴。治安违法行为不同于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较轻,将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贵重物品,如赌博所在的房屋、接参赌人员所用的车辆、通讯工具等一律收缴,会影响违法行为人的生活,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这一规定比较原则,对于没收工具的范围有不同的理解,各地公安机关掌握的原则也不尽一致。因此,本款对于收缴工具在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基础上进一步作了详细规定:首先,收缴的工具必须是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如盗窃所用的钳子、伤人所用的水果刀等。“直接用于”是指对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起到必不可少的作用并直接引起、导致危害后果发生。其次,收缴的工具必须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所有。如果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工具是从他人处借来或者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将工具退还给其合法的所有人,不能予以收缴。第三,对于这些工具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前面规定的两条收缴原则,依然不是十分明确和清晰的,公安部门要总结实践经验,从维护社会治安、社会安定团结、公民合法权益和公正执法的角度充分考虑,制定详细的规定,以指导办理治安案件的执法。

第二款是关于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如何处理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因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取得的所有财物,如盗窃、骗取、哄抢、敲诈勒索所得到的金钱或者物品。这些物品又可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就是具有独特性和排他性的物品,如某人的字画等;种类物是与同种类的其他物品难以区分的一般物品,如正在流通的货币等。对于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本款规定了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有被侵害人的,应当追缴退还被侵害人。这里规定的“追缴”,是指应当收缴、但还没在公安机关实际控制之中的财物。对这类财物,不论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被转移到何处、转手给何人,都应依法追回并收缴。二是对于没有被侵害人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应当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公安机关对于收缴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便于长期保存的一些容易腐烂、变质的财物,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这里所说的没有被侵害人的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没有特定的被侵害人,如出售淫秽物品所得的财物、赌博活动所得的财物等;第二种情况是虽然有特定的被侵害人,但被侵害人无法查找或者已经死亡且没有继承人的。对于这些财物,应当按照本款的规定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决不允许私自挪用或者自行违法处理。这里规定的“登记造册”,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按照种类、名称等分别记录,并造册备案存档。本款规定对财物要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是要在处理上述财物时依法公开透明,实现财物的最大价值,上缴国库,防止低价变卖、集体私分或者其他个人从中牟利等情况发生。“上缴国库”,是指要将所得的款项上缴给国家财政,由国家所有和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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