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最新修正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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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
(2009年11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1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4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二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五章 车辆、船只和设施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管理,规范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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