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最新修正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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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8月6日公安部令第160号《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证据 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 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十章 治安调解 第十一章 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 第十二章 执行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十四章 案件终结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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