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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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由于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也会影响食品安全,因此,本条在原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具体内容在各项中体现。

第1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三类:一是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如使用甲醇兑制的假酒。1998年的山西朔州假酒案就是用甲醇加水勾兑散酒,导致27人死亡,222人中毒,其中多人失明。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如添加三聚氰胺的婴儿奶粉、添加吊白块的米粉等。三是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如地沟油等。

第2项除禁止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外,新法增加了禁止生产经营该类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本法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禁止生产经营。

第3项禁止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这是新增加的内容。2014年7月发生了“福喜事件”,有媒体报道认为,上海福喜公司使用了过期的冷冻原料肉品加工肉饼,引起轩然大波。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应当禁止生产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实践中,还存在使用过期的食品添加剂为原料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情况,需要加以规范。据此,此次修改增加了本项内容。

第4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这是新增加的内容。本法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等,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才能使用,且应当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量限度内才能使用。对于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因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禁止生产经营,以保证食品安全。

第5项禁止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本法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禁止生产经营。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包括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米粉等,专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包括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孕妇等食用的主辅食品等。由于这些特定人群主要从这些特殊主辅食品中摄取营养成分,或者对食品的营养成分有特殊要求,如果这些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就不能从食品中摄取足够的养分,影响身体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安全。安徽阜阳的“大头娃娃”事件就是因婴儿食用的奶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的。

第6项除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外,新增加了禁止生产经营该类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这是因为添加该类食品添加剂也可能影响食品安全。“腐败变质”指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过微生物作用使其某些成分发生变化的现象。腐败变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一般含有沙门氏菌、痢疾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致病性病菌,易导致食物中毒。“油脂酸败”指油脂和含油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在储存过程中经微生物、酶等作用,发生变色、变味等变化。“霉变”指霉菌污染繁殖,有时表面可见霉丝和霉变现象,这种霉菌毒素在高温高压条件下,也不易被破坏,使食品、食品添加剂有较强的毒性。如前几年发生的陈化粮事件,就是因为陈化粮中的黄曲菌霉超标。

第7项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往往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或寄生虫,人们在食用这类肉类及其制品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发生病患甚至死亡。

第8项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9项除禁止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外,新增加了禁止生产经营该类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包装材料一般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天然纤维、玻璃等制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使用安全、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防止食品污染。对于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因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不能生产经营。

第10项除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外,新增加了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法第67条规定,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第71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的内容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通常只在一定期限内才能保持相应的营养水平和卫生标准,超过这一期限,就易发生变质,食用超过保质期或者添加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容易引起中毒或者其他疾病。本项规定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包括篡改、倒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行为。

第11项除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外,新增加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本法第150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本法第67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并对标签应当标明的事项进行了明确。第70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标签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质量特性、安全特性、使用说明的描述,购买者可以借助标签进行选购。

第12项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如《盐业管理条例》规定,对碘缺乏病地区必须供应加碘食用盐。未经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

第13项是兜底条款,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如用回收食品添加剂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添加非法添加物的食品添加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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