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山茶油发展条例2023最新【全文】
江西省山茶油发展条例
(2023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增加优质食用植物油供给,维护国家粮油安全,推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油茶培育种植、生产经营、产业发展和管理服务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山茶油是指以油茶及其相应近缘种的籽实或者仁为原料制取的油脂。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油茶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油茶产业布局,研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产业布局,因地制宜制定实施规划。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以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农民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落实扶持政策,支持油茶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良种选育与推广、种植基地建设、茶果(籽)初加工与储存、山茶油加工与质量检测、科技创新与机械设备研发、文化培育、宣传推介、品牌建设、生态旅游等,推动油茶产业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油茶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支持引导和管理服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供销合作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油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支持油茶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技术交流、信息共享等推动油茶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品牌建设、人才培养、权益维护和行业规范化建设,为油茶产业提供服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油茶行业协会开展油茶知识科普教育。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油茶产业基础性研究投入,采取搭建技术合作平台,推进产学研用对接等方式,鼓励、支持生产经营者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油茶产业科技创新,促进产业链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油茶种质资源的保护,开展油茶种质资源普查工作,建立健全油茶种质资源档案;支持油茶种质创新、新品种创制。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油茶种质资源动态监测,定期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利用的油茶种质资源区域、名录,加强油茶新品种审定和推广。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油茶良种采穗圃确认工作,支持油茶专用采穗圃营建,规范油茶良种穗条采集。鼓励培育容器大苗,提高油茶成活率,降低幼林管护成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油茶种苗生产监管。油茶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记载穗条和苗木的品种、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保证可追溯。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科学规划油茶种植区域,拓展油茶种植空间,扩大油茶种植面积。
支持利用规划造林地、低效园地、低效人工商品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松材线虫病疫区采伐迹地等非耕地国土资源种植或者改培油茶;支持结合退耕还林地林分结构调整、森林防火隔离带建设等措施种植或者改培油茶;支持利用村旁、宅旁、路旁、水旁等空闲地种植油茶。
允许将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公益林调整为种植高标准油茶的商品林。
适宜油茶种植的林地优先种植油茶,已有的油茶林不得擅自砍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油茶新造、低产低效林改造支持力度。
对划为天然林、公益林的油茶林可以采取带状更新、高接换冠、品种更新等方式实施低产林改造。
支持按照高标准油茶林集约经营技术要求实施林地清理、整地、垦复、施肥等造林和抚育经营措施。涉及林木采伐的,优先保障采伐指标,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油茶规模化种植应当按照种植技术规程实行标准化种植、精细化管理,推广良种良法。新造集中连片较大面积的油茶林时,应当保留一定比例的原生植被。
油茶种植应当保护授粉昆虫栖息地,禁止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含除草剂)、肥料等投入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油茶林的动态监测,重点监测油茶面积、产量、病虫害、碳汇、产地土壤环境等内容,并建立健全监测档案。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林农依法采取土地托管、土地流转、油茶林代管等方式与专业组织、专业人员合作经营,培育油茶种植大户、家庭林场,发展专业合作组织、生产性服务组织,促进适度规模经营。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油茶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油茶果成熟情况,合理确定当地油茶果采摘期,并向社会发布,指导林农科学采摘油茶果。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采摘技术培训,规范油茶果采摘。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油茶果初加工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山茶油加工小作坊标准化生产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油茶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工艺提升。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油茶果(籽)和山茶油收储机制,加强山茶油保鲜储备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油茶产品大宗交易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油茶产业供应链。
第十七条 山茶油生产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山茶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从事生产活动。
生产直接食用的山茶油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登记并持证经营。
生产非直接食用的山茶油加工小作坊不得将生产的山茶油作为食用油进行销售;鼓励其通过提升改造或者与山茶油生产企业开展合作,生产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可直接食用的山茶油。
第十八条 倡导采用低温压榨制油工艺,保留山茶油原香味和营养成分。
山茶油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山茶油产品标识上如实标注加工工艺,以浸出工艺生产的山茶油不得冒充压榨工艺生产的山茶油。
第十九条 掺有其他品种油脂和添加物的食用植物油,不得以山茶油为产品名称。采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产品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注为食用植物调和油,并在标签上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第二十条 山茶油实行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山茶油生产经营者建立山茶油产品追溯与查询体系。
山茶油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山茶油生产企业还应当依法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一条 山茶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山茶油质量安全负责,发现其生产的山茶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告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主动召回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并如实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油茶行业精深加工技术研发,开发加工食品、生活用品、工业原材料、医药保健等衍生品,提高油茶附加值。
第二十三条 支持油茶产业与生态旅游、观光体验、历史文化、健康养生、林下种养殖等产业融合发展,引导建设油茶生态园、特色村镇等,发展油茶旅游休闲项目,提升油茶产业综合效益。
第二十四条 鼓励通过兼并、重组和品牌整合等方式,培育发展油茶龙头企业,支持油茶产业发展重点县(市、区)建设油茶产业园区、产业集群。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高质量油茶种植基地建设,推进江西山茶油公用品牌建设,加强对江西山茶油品牌的推介、推广;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江西山茶油产品销售流通的支持;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江西山茶油宣传纳入农产品公益宣传范围;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江西山茶油公用品牌建设的指导,规范山茶油生产和市场销售行为。
鼓励、引导地方和企业参与公用品牌建设,扩大江西山茶油品牌市场影响力。
支持油茶行业协会和企业申报地理标志、有机产品认证,加强油茶产品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善油茶种植、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全产业链标准体系。
鼓励油茶行业协会和企业采用新技术,加强油茶产业数字化、信息化建设。
鼓励、支持油茶行业协会和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贴息补助、担保奖补等措施支持油茶产业发展。
对适宜在本省推广使用的油茶种植、采摘、加工、贮存、运输机械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列入本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油茶新造、改造面积较大或者油茶综合产值较高的县(市、区)列为油茶产业发展重点县(市、区),给予项目和资金扶持。油茶产业发展重点县(市、区)可以统筹有关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持符合标准的油茶种植基地进行道路、浇灌、电力、病虫害防治等设施建设。
对新造、改造的油茶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推进新研发的技术、产品、标准、专利成果转化应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油茶产业发展提供信贷支持,对油茶林权质押贷款和山茶油生产经营者实行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油茶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油茶保险,支持生产经营者购买油茶保险。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油茶种植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协作,依法查处油茶育苗、种植、采摘、加工、流通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在特殊季节采取人防技防等有效措施,加大执法力度。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联防机制,加强对油茶果的保护。
第三十条 山茶油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件。
山茶油加工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盗窃、哄抢油茶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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