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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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主旨

本条规定了现役军人因病死亡的要件和审批机关。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除因患职业病、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属因公牺牲)以外的其他疾病死亡的被确认为病故。

此外,在规定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的同时,还增加了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的条款。

下列个人情形造成死亡的不能按照病故对待:

(一)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死亡的;

(二)因涉嫌犯罪自杀的。

(来源:瑞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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