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深化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主旨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具体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二是,具体列举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内容。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实践经验,我们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归纳为十一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对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具有约束力,应当在实施前对外公开。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规划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
3.国民各级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经过比准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促进人民群众对政府财政行为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接收社会监督。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立了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四项基本采购原则。根据该法的规定,属于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行政机关公开的内容,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还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为实施行政许可所面对申请、受理和审查程序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内容应该涵盖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与申请行政许可有关的全部信息。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行政机关在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建设过程中,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投标公告,提供载有投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保障建设质量。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共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迟滞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并公告检查的结果,这既是保护广大人民切身利益的需要,也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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