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最新修正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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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泰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为加强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泰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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