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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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对这类生理上有缺陷的人,本条作了特别的处罚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予以处罚。盲人和又聋又哑的人属于生理上有比较大的缺陷的人,但是如果他们是成年人且智力和精神状况正常,则并未失去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也会有正确的判断,不属于无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对他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负责任。二是对于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这类人辨认、判断事物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由于其生理缺陷而受到限制和影响,对他们的处罚也应当比正常人要轻一些。由于行为人生理缺陷情况不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不同、行为的危害后果不同,因此,本条规定的只是“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处罚原则,实践中要根据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确定应当给予何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应当注意的是,本条针对的对象是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其他生理上有缺陷的人,如肢体有残疾的人等不在本条规定范围内。只聋不哑或者只哑不聋的人也不适用本条规定。本条规定对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这里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是指公安机关要根据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的生理情况、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来酌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而不是一律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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