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内容、主旨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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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内容、主旨和释义

新《安全生产法》施行,本文整理了《安全生产法》第31条的原文、主旨和释义。

条文原文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三同时”原则的规定。

条文释义

较多生产经营单位为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不重视安全设施建设的问题较为严重。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忽视生产的安全要求,没有配备应有的安全设施,从而导致项目建成后,存在着严重的设计性安全隐患。消除这些隐患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有些甚至不可挽回,从而造成严重的资金浪费并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在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阶段就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本条专门作出规定。

一、相关工程项目安全设施须符合“三同时”原则

新建工程项目,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一定倍数,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改建工程项目,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在改建的同时,扩大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项目,一般称为改扩建项目。扩建工程项目,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根据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三同时”原则是我国安全生产实践中长期坚持的一项制度。1978 年,《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确提出,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后来,党中央、国务院在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中也多次强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三同时”原则。有关法律也对“三同时”原则进行了规定,如《劳动法》第53条第2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矿山安全法》第七条也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本条对“三同时”原则作了强调。

本条规定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概算也称设计概算,发生在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概算需要具备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对项目建设费用计算确定工程造价;编制概算要注意不能漏项、缺项或重复计算,标准要符合定额或规范。

二、落实“三同时”原则的具体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落实“三同时”原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文件时,应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设计规范,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安全设施的设计不得随意降低安全设施的标准。

2. 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3. 对于按照有关规定项目设计需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按照规定,安全设施设计需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批的,应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

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要求具体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进行施工,安全设施的施工不得偷工减料,降低建设质量。

5. 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价。

6. 建设项目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7. 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不得只将主体工程投入使用,而将安全设施摆样子,不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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