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最新修正【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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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6年11月19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6年12月30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5年1月15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20年5月19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州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五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 第六章 自治州的财政金融管理 第七章 自治州的社会事业 第八章 自治州的贫困山区建设 第九章 自治州的民族关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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