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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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19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支持和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切实提高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司法手段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共同宣传引导、支持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更好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

二、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聚焦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实施,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依法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权益保护等领域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在生产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公共交通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督促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以及其他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开展工作。坚持把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目标。对于发现的案件线索,可以依法调查核实。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必要时,将检察建议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检察建议发出时,可以进行宣告。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加强检察公益诉讼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不得影响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三、审判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依法研究解决公益诉讼案件管辖、审理程序、证据规则、保全措施、责任承担方式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公正审判。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对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依法及时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监察机关应当做好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衔接。协商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及处理情况相互通报制度。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

对于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监察机关应当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行政机关应当配合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积极协助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查阅、利用行政执法卷宗材料以及收集证据等调查核实工作。按照检察建议认真自查、主动整改、限期完成、按时回复。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做好应诉工作。案件开庭审理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完善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使用赔偿款项,确保用于公益赔偿和生态修复。将配合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相关材料由检察机关负责提供。

六、健全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配合检察机关完善工作沟通、宣告、线索移送及反馈等机制。建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开放相关执法信息和数据库。探索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快生态环境损害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和培育,依法规范司法鉴定行为;鼓励引导司法鉴定机构,采取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的方式,开展鉴定活动。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深入探索实践“河长+检察长”等依法治河新模式,注重与跨区域河流省内外有关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协商构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专项行动、联席会议等协作机制,促进全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工作。

七、加强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回应群众关切,重点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畅通人大代表反映公益问题的渠道,听取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重点围绕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制度建设、协作机制运行等情况,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专题调研或者视察等方式,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保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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