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最新修正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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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993年9月6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 第三章 收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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