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最新修正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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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8年9月1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标准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章 生态建设和污染控制 第五章 污染治理 第六章 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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