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最新修正【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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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6年1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污染共同防治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章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六章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七章 水污染事故预防与处置 第八章 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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