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最新修正【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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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1994年7月22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8月25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2004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4年8月26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订
201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修订
根据2020年8月27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继承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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