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2023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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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2023年10月31日东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体系

第三章  网格

第四章  网格员

第五章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构建党组织领导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行政村以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域内划分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

本条例所称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以下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以网格为载体,坚持党建引领,综合运用人力资源、信息技术等手段,开展的政策法规宣传、基础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收集、安全隐患排查、矛盾排查化解、民生事项服务等服务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体系

第五条  市、县(区)、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领导本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有关部门、单位履行网格化服务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乡镇(街道)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工作机构)承担本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市网格化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全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发展规划,建立网格化服务管理绩效评价体系,指导全市网格员队伍建设,统筹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运行以及维护,协调处置县(区)网格化工作机构上报的事项等工作。

县(区)网格化工作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评估评价,指导本辖区网格员队伍建设,协调处置乡镇(街道)网格化工作机构上报的事项等工作。

乡镇(街道)网格化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指挥调度、分析研判,对网格员上报事项进行分流交办,做好本辖区网格员的日常管理、绩效考核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上级网格化工作机构指导下级网格化工作机构工作。

第七条  公安、民政、财政、信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动员所联系对象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动员村民、居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 网格

第八条  网格由乡镇(街道)网格化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任务相当、规模适度、方便管理、边界清晰的标准划分,经县(区)网格化工作机构批准,报市网格化工作机构备案。

网格划定后,应当保持相对固定,确需调整的,按照前款程序办理。

第九条  市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省网格编码编制规范,组织编制全市网格编码。网格编码具有唯一性。

第十条  乡镇(街道)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通过设立公示牌、发放联系卡、建立网络工作平台等线上线下方式公布网格基本信息,包括网格名称、区域范围、网格员姓名以及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四章 网格员

第十一条  一个网格至少配备一名网格员。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担任网格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三条  县(区)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网格员岗位等级管理制度,岗位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

乡镇(街道)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工作规范、绩效考核等制度,指导和督促网格员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网格员职业技能培训机制,根据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需要,定期开展教育培训,提高网格员履职能力。

具有网格化服务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应当在同级网格化工作机构组织下,对网格员进行业务培训。

乡镇(街道)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对网格员进行入职前培训,网格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十五条  县(区)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网格员退出机制,不能胜任工作的网格员按照有关规定退出网格员队伍。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组建由人民调解员、法律工作者、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人员等力量参加的网格工作团队。网格工作团队应当协助网格化工作机构和网格员做好网格内的服务管理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以志愿者身份加入网格工作团队。

支持、促进网格化服务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建立网格议事制度,民主协商网格化服务管理事务。

第十七条 网格员、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其他人员不得泄露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第五章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

第十八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包括下列事项: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党委政府重要决策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做好人、地、物、事、组织等基础信息采集工作;

(三)了解社情民意,反映群众诉求;

(四)排查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五)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六)协助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工作;

(七)其他需要通过网格开展的事项。

第十九条 市、县(区)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编制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

对纳入清单的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将相应的力量、资源、经费等配置到网格。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对需要纳入或者退出的事项,由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网格化工作机构核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网格员办理超出事项清单范围的工作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网格员对发现和收集的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无法办理的,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网格化工作机构报告。

对网格员报告的事项,乡镇(街道)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分流至相关部门、单位办理。需要上级网格化工作机构协调办理的,应当逐级上报。

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跟踪事项办理情况,督促承办部门、单位限时办结。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结果向同级网格化工作机构反馈。

第二十一条 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采用信息化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网格化服务管理水平,对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办理过程建立电子档案。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网格员薪酬正常增长机制、绩效奖励机制和专项补助机制。

第二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网格员职业发展和职业保障机制。

对表现优秀的网格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晋升岗位等级。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划。

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信息平台受理建档、分流交办、检查督促等功能,开通线上咨询、专家指导通道,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加强信息平台安全管理,建立数据使用分级准入制度,确保数据使用安全。

具有网格化服务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应当推动相关数据信息与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有效对接,实现数据共享共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宣传,选树和培育富有特色的网格化服务管理品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网格员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侵犯单位、个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网格员实施恐吓、威胁、侮辱、殴打等行为,或者滋扰、阻碍网格员依法开展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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