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契税法最新修订【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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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2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契税法最新修订【全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经受的单位以及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该按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

  202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契税法最新修订【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最新修订【全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经受的单位以及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该按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以下行动: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含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该按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合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抉择,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于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肯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根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肯定的成交价格,包含应交付的货泉和什物、其他经济利益对于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和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动,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显明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依照计税根据乘以具体合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集团、军事单位经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经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经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出产;

  (四)婚姻瓜葛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经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予以避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以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经受土地、房屋权属。

  依据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于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景可以规定免征或者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抉择对于以下情景免征或者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从新经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从新经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抉择,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扭转有关土地、房屋的用处,或者者有其他再也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景的,应该缴纳已经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当日,或者者纳税人获得其他拥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确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该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该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该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者有关信息。未依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者被消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该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该与相干部门树立契税涉税信息同享以及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干部门应该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税收征收管理进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该依法予以保密,不患上泄漏或者者非法向别人提供。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按照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背反本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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