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法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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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法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2023年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2014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犯法的教育

  第三章 对于不良行动的干预

  第四章 对于严重不良行动的矫治

  第五章 对于从新犯法的预防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营建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增进未成年人养成优良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背法犯法,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预防未成年人犯法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应该坚持教育以及维护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早干预,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动以及严重不良行动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以及矫治。

  第三条 展开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工作,应该尊敬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维护未成年人的声誉权、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教唆、胁迫、勾引未成年人施行不良行动或者者严重不良行动,和为未成年人施行上述行动提供前提。

  第四条 本市将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履行综合治理。

  市以及区平安建设领导机构依据工作需要,肯定本辖区内相干单位组成预防未成年人犯法专项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以及日常工作机构,将预防未成年人犯法纳入平安建设考查体系。

  国家机关、人民集团、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互相配合,构成协同联动体系,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工作,及时解除以及预防可能滋长未成年人背法犯法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优良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市以及区人民政府应该将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工作纳入相干计划并组织施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工作提供政策支撑以及经费保障,并实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公安、教育、民政、文化以及游览、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电影、播送电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展开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工作;

  (二)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法相干法律、法规施行情况以及相干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组织展开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宣扬教育;

  (四)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组织展开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宣扬教育,依照市以及区的部署支配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工作。

  第六条 市以及区预防未成年人犯法专项工作组,应该健全成员单位间常态化联系、调和以及议事机制,兼顾、指点成员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宣扬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法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措施;

  (二)钻研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展开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以及养成优良道德品行的教育、培训等流动;

  (四)净化网络以及社会文化环境;

  (五)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法的信息同享机制,搜集、汇总、分析相干信息;

  (六)总结、推行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工作的胜利经验,探索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工作体制、机制以及政策措施立异;

  (七)与预防未成年人犯法相干的其他工作。

  预防未成年人犯法专项工作组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工作。

  第七条 市以及区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应该施展职能作用,兼顾调和有关部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相干社会组织,树立监测预防、发现讲演、评估转介、关爱帮扶、处置干预的联动反映机制,充沛施展社会工作者、基层治理网格员、志愿者等社会气力,依靠学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社区改正中心,全面掌握辖区内未成年人基本状态,对于重点未成年人群体履行动态监测以及动态管理。

  第八条 市以及区人民政府采用措施,激励、支撑以及指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介入预防未成年人犯法相干工作,并加强监督。

  第九条 未成年人应该遵照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建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判别是非以及自我维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动和背法犯法行动的勾引以及损害。

  第十条 本市激励以及支撑预防未成年人犯法相干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人材培育及科学钻研,支撑展开预防未成年人犯法的国际交换与合作。

  第十一条 市以及区人民政府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工作有显著成就的组织以及个人,依照国家以及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以及奖励。

  第二章 预防犯法的教育

  第十二条 政府、社会、学校以及家庭应该结合未成年人的特色,对于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展开预防犯法教育、青春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培育未成年人建立遵纪遵法以及防范背法犯法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应该依法实行监护职责,在预防未成年人犯法方面,实行以下责任:

  (一)建立良好家风,以本身的优良品德以及行动习气教育影响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创造优良家庭环境;

  (二)学习家庭教育知识,与未成年人维持时常性的沟通交换,了解未成年人日常的糊口、交友、学习以及兴致喜爱等情况,用科学的法子教育以及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踊跃进取、健康向上的品格以及优良的行动习气;

  (三)学习保障以及增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相干知识,依据未成年人成长中的生理、心理特色,尤其关注未成年人青春期,给予教育以及疏导,匡助未成年人解决成长进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学习相干法律知识,培育未成年人建立遵纪遵法的意识,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者行动异样的,应该及时进行教育、引导以及劝戒;

  (五)主动与学校联络以及沟通,了解未成年人在校情况,配合学校对于未成年人展开的各项教育;

  (六)支撑未成年人参加学校以及其他单位组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法的各种流动;

  (七)教育以及引导未成年人收听收看浏览健康向上的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抵制不良信息的损害。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不患上谢绝或者者怠于实行监护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应该坚持展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对于未成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以及法治教育,将预防未成年人犯法以及预防校园欺凌作为道德与法治教育以及社会实践流动的首要内容,采用多种方式对于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于性的教育。

  学校应该充沛应用校内资源,组织未成年学生展开各种文化、文娱、体育、科技等课外兴致流动,增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该加强与周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联络,支撑以及匡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未成年人展开校外以及假期流动。

  第十五条 学校应该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以及执法机关、法学教育以及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用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

  学校应该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展开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可以依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树立心理健康筛查以及初期干预机制,预防以及解决学生心理、行动异样问题。

  学校应该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将预防犯法教育规划告诉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及时告诉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学习以及品行情况,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等多种情势,指点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法的相干知识。

  第十六条 学校应该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校园安全管理以及预防校园欺凌等责任轨制,净化校园环境,提高校园总体文明程度。

  学校应该加强对于教职工在预防未成年人犯法以及预防校园欺凌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教职工实行相干职责的责任心以及工作能力。

  学校应该加强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以及学生会、班委会等建设,施展其在预防未成年人犯法以及预防校园欺凌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七条 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在对于已经满十六周岁筹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培训时,应该将预防犯法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第十八条 教育、人力资源以及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对于学校、培训机构展开预防未成年人犯法以及预防校园欺凌的教育进行指点以及监督,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考查。

  教育行政部门应该激励以及支撑社会工作者长时间或者者按期进驻学校,协助学校展开预防未成年人犯法以及预防校园欺凌的相干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主妇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切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应该结合实际,组织、举行多种情势的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宣扬教育流动。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该推进法治进校园,应用典型案例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的警示教育。

  第二十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该踊跃展开有针对于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宣扬流动,协助公安机关保护学校周围治安,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监护、就学以及就业情况,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介入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市施展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的作用,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

  青年发展增进中心、少年儿童流动中心等校外流动场所,应该将预防未成年人犯法教育作为一项首要的工作内容,按期展开讲座、展览、法治知识比赛等多种情势的宣扬教育流动。

  第二十二条 支撑各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通过志愿服务队伍以及帮扶联络机制,对于未成年人展开思想教育、法治宣扬、心理疏导以及特殊帮扶。

  激励以及支撑高等学校、企业、律师事务所、心理咨询机构等单位以及个人以志愿服务的方式,对于未成年人展开道德品行教育、法治教育、心理疏导、就业培训、行动矫治等流动。

  第二十三条 市以及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支撑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组织以及队伍建设,施展其在预防未成年人犯法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 对于不良行动的干预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动的,应该及时禁止并加强管束,匡助其认识不良行动的性质以及后果,监督其矫正不良行动。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动的,应该及时禁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实行监护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动的未成年学生,应该加强管理教育,不患上轻视。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动、校园欺凌行动或者者其他轻微背法行动的未成年学生,应该依法及时处置,可以依据情况予以处罚或者者依法采用下列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请求遵照特定的行动规范;

  (三)请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请求参加校内服务流动;

  (五)请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以及行动干预;

  (六)其他适量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及家庭应该加强沟通,树立家校合作机制。学校抉择对于未成年学生采用管理教育措施的,应该及时告诉其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应该支撑、配合学校进行管理教育。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的,学校应该及时联络其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了解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的,学校以及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应该督促其返校学习。

  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该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讲演。

  任何组织以及个人发现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者流落街头的,应该及时联络其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没法获得联络的,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讲演。

  对于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者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发现或者者接到讲演后,应该及时采用有效维护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必要时应该护送其返回住所、学校;没法与其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学校获得联络的,应该护送未成年人到救助维护机构接受救助。

  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者参加施行不良行动的团伙,应该及时禁止;发现该团伙有背法犯法嫌疑的,应该当即向公安机关讲演。

  第四章 对于严重不良行动的矫治

  第三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勾引未成年人施行严重不良行动的,应该当即向公安机关讲演。公安机关接到讲演或者者发现有上述情景的,应该及时依法查处;对于人身安全遭到要挟的未成年人,应该当即采用有效维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动的,应该及时禁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解除或者者减轻背法后果,采用措施严加管束。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动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据具体情况,采用下列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戒;

  (二)责令赔礼报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按期讲演流动情况;

  (五)责令遵照特定的行动规范,不患上施行特定行动、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动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流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量场所对于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以及管教;

  (九)其他适量的矫治教育措施。

  公安机关在对于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以依据需要约请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介入。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应该踊跃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施行,不患上阴碍阻止或者者放任无论。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该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将专门教育发展以及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实际需要公道设置专门学校,对于有严重不良行动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市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点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以及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主妇联合会、关切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和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钻研肯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动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束或者者管束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点委员会评估赞成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抉择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点委员会评估赞成,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抉择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施行严重危害社会的行动,情节恶劣或者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屡次施行严重危害社会的行动;

  (三)拒不接受或者者配合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

  第三十六条 未成年人施行刑法规定的行动、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春秋不予刑事处分的,经专门教育指点委员会评估赞成,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抉择对于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市人民政府应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肯定一所专门学校依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于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履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当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专门学校应该对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以及矫治,有针对于性地展开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于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该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专门学校的未成年人的学籍保存在原学校,相符毕业前提的,原学校应该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专门学校应该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络,按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以及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条 专门学校应该在每一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点委员会对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情况进行评估。对于经评估合适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点委员会应该向原抉择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抉择机关抉择是不是将未成年人转回普通学校就读。

  原抉择机关抉择将未成年人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患上谢绝接管;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支配转学。

  第四十条 收场专门学校学习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平等权力,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轻视。

  对于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学习的相干信息应该予以保密,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泄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第四十一条 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对于本章规定的行政抉择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者行政诉讼。

  第五章 对于从新犯法的预防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该配备熟识未成年人身心特色的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进程中应该依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色以及犯法的情况,对于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以及心理疏导;对于有严重心理问题的未成年人,可以由专业心理咨询人员进行心理干预。

  对于触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其法定代理人之外的成年亲属、教师、辅导员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介入有益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该约请其参加相干流动。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自行或者者拜托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对于未成年犯法嫌疑人或者者被告人的成长阅历、犯法缘由、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依据实际需要并经未成年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赞成,可以对于未成年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

  社会调查以及心理测评的讲演可以作为办理案件以及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于未成年犯法嫌疑人抉择不起诉或者者附前提不起诉的,应该对于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展开必要的教育。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法案件裁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合议庭组成人员、到庭的检察人员和有益于感召、挽救未成年人的诉讼介入人,应该共同对于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第四十五条 对于被拘留、拘捕和在未成年犯管束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该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以及教育。

  未成年犯管束所应该对于未成年犯加强法治教育,并依据实际情况对于其进行职业教育。对于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该与教育行政部门互相配合,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六条 对于未成年人的社区改正,应该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社区改正机构应该对于接受社区改正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召、挽救,实行以下职责:

  (一)针对于未成年人的春秋、心理特色、发育需要、成长阅历、犯法缘由、家庭监护教育前提等情况,采用有利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展开思想、法治、道德教育以及心理辅导;

  (二)为未成年人肯定改正小组,并吸收熟识未成年人身心特色的人员参加;

  (三)对于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通知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前提;

  (四)对于年满十六周岁且有就业意愿的未成年人,调和有关部门以及单位为其提供职业技巧培训,给予就业指点以及匡助;

  (五)督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实行监护职责,承当抚育、管束等义务;

  (六)采用跟踪帮教等有益于未成年人融入社会糊口的必要措施。

  第四十七条 市以及区预防未成年人犯法专项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应该加强调和联动,完美社会化帮教体系,结合办理的具体案件制订个性化帮教方案,对于接受社区改正、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引导、匡助其回归社会。

  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于接受社区改正、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应该采用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安放帮教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聘用思想品德优秀,风格正直,热心未成年人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志愿者或者其别人员协助做好前款规定的安放帮教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该结合所办理的未成年人犯法案件,钻研分析未成年人犯法的形势、特色以及规律,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法的工作建议。

  第五十条 激励心理咨询机构以及专业心理咨询师为涉罪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干预服务。

  激励社会组织、企业以及个人协助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对于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

  第五十一条 刑满释放以及接受社区改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平等的权力,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轻视。

  未成年人的犯法记录依法被封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不患上向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者有关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了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以及个人应该对于相干记录信息予以保密。

  未成年人接受社区改正的记录,和被行政处分、采用刑事强制措施以及不起诉的记录,合用前款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进程中发现施行严重不良行动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实行监护职责的,应该予以训戒,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点。

  第五十四条 学校未依照规定实行预防未成年人犯法职责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令矫正,通报批判;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轻视有不良行动、严重不良行动、犯法行动未成年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者教育行政、人力资源以及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令矫正;拒不矫正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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