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全文
2021年最新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己于2017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22日实施。
依据2017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家赔偿法》(下列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下列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赔偿要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抉择,应该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要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难题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该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要求人签名或者者盖章。
第二条 赔偿要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抉择,应该提供下列法律文书以及证明材料: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抉择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抉择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了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抉择的,应该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于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干证明材料;
(四)行使侦察、检察、审讯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动侵略赔偿要求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赔偿申请相符申请前提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相符申请前提的,应该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要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复议机关;认为不相符申请前提的,应该在七日内抉择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相符申请前提的,抉择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该在五日内一次性告诉赔偿要求人需要补正的全体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该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赔偿委员会应该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投递赔偿义务机关以及复议机关。
第五条 赔偿要求人可以拜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集团或者者所在单位举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均可以被拜托为代理人。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拜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第六条 赔偿要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拜托别人代理,应该向赔偿委员会提交由拜托人签名或者者盖章的授权拜托书。
授权拜托书应该载明拜托事项以及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抛却、变更赔偿要求,应该有拜托人的尤其授权。
第七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该指定一位审讯员负责具体承办。
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讯员应该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讲演,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抉择。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抉择,必需有三名以上审讯员参加,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抉择。
第八条 审讯人员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躲避,赔偿要求人以及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者口头方式申请其躲避:
(一)是本案赔偿要求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益害瓜葛;
(四)与本案有其他瓜葛,可能影响对于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合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要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以及赔偿数额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第十条 组织协商应该遵循自愿以及合法的原则。赔偿要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该及时作出抉择。
第十一条 赔偿要求人以及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定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该制作国家赔偿抉择书。
第十二条 赔偿要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于自己提出的主意或者者反驳对于方主意所根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景的,应该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意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当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其职权行动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赔偿要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动背法的证据,但不因而罢黜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其职权行动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要求人以及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一)对于侵权事实、侵害后果及因果瓜葛争议较大的;
(二)对于是不是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当赔偿责任的情景争议较大的;
(三)对于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者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的;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该质证的其他情景。
第十五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问的案件,应报请院长提交审讯委员会讨论抉择。审讯委员会的抉择,赔偿委员会应该执行。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抉择前,赔偿要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该依法审查并作出是不是准予的抉择。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该抉择中断审理:
(一)赔偿要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以及其他有扶养瓜葛的亲属表明是不是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二)赔偿要求人丧失行动能力,尚未肯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赔偿要求人的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肯定权力义务经受人的;
(四)赔偿要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五)宣布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抉择再审或者者人民检察院依照审讯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六)应该中断审理的其他情景。
中断审理的缘由解除后,赔偿委员会应该及时恢复审理,并通知赔偿要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复议机关。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该抉择终结审理:
(一)赔偿要求人死亡,没有继承人以及其他有扶养瓜葛的亲属或者者赔偿要求人的继承人以及其他有扶养瓜葛的亲属抛却请求赔偿权力的;
(二)作为赔偿要求人的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力义务经受人抛却请求赔偿权力的;
(三)赔偿要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抉择、不起诉抉择或者者无罪裁决被撤销的;
(四)应该终结审理的其他情景。
第十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该依照以下情景,分别作出抉择:
(一)赔偿义务机关的抉择或者者复议机关的复议抉择认定事实清楚,合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保持;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抉择、复议机关的复议抉择认定事实清楚,但合用法律过错的,依法从新抉择;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抉择、复议机关的复议抉择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从新抉择;
(四)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抉择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抉择。
第二十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抉择,应该制作国家赔偿抉择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十一条 国家赔偿抉择书应该载明下列事项:
(一)赔偿要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赔偿要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的抉择、复议机关的复议抉择情况;
(三)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根据;
(四)抉择的理由及法律根据;
(五)抉择内容。
第二十二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抉择应该分别投递赔偿要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复议机关。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即行废除;本规定实施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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