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修订【第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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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2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修订【第323号】  (2001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 依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以及废除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第一次修订 依据201

  202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修订【第323号】

202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修订【第323号】

  (2001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 依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以及废除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第一次修订 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于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难,维护人民生命以及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流动,必需遵照本条例。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防震减灾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需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激励、扶持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钻研,推行利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第六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该具备以下前提:

  (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前提。

  第七条 制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制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三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规模以及请求

  第八条 以下建设工程必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损坏后可能引起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者强侵蚀性物资大量泄漏或者者其他严重次生灾难的建设工程,包含水库大坝、堤防以及贮油、贮气、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者强侵蚀性物资的设施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难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损坏后可能引起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以及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于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于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该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讲演。

  地震安全性评价讲演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请求;

  (二)地震流动环境评价;

  (三)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四)布防烈度或者者设计地震撼参数;

  (五)地震地质灾难评价;

  (六)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四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讲演的审定

  第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地震安全性评价讲演的审定: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

  (三)核电站以及核设施建设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者机构负责除了前款规定之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讲演的审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者机构,应该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讲演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肯定建设工程的抗震布防请求。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者机构,在肯定建设工程抗震布防请求后,应该以书面情势通知建设单位,并告诉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者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者机构应该将其肯定的建设工程抗震布防请求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该将抗震布防请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钻研讲演的审查内容。对于可行性钻研讲演中未包括抗震布防请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以及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抗震设计规范,应该明确规定依照抗震布防请求进行抗震设计的法子以及措施。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该依照抗震布防请求以及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第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者机构,应该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七条 背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者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者机构根据职权,责令矫正,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的罚款: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十八条 背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者机构不实行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讲演职责,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者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者机构不实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者发现背法行动不予查处,导致公共财产、国家以及人民利益遭遇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形成犯法的,对于部门或者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者罢职的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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