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2020最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动,保护拜托人以及律师的合法权益,增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以及《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获准执业的律师,为拜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动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然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该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本钱,为拜托人提供利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履行政府指点价以及市场调理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以下法律服务履行政府指点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法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以及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解人或者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履行市场调理价。
第六条 政府指点价的基准价以及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订。
第七条 政府制订律师服务收费,应该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履行听证。
第八条 政府制订的律师服务收费应该充沛斟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经受能力以及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依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本钱,加公道利润与法定税金肯定。
第九条 履行市场调理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拜托人协商肯定。
律师事务所与拜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该斟酌下列主要因素:
(一)耗损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拜托人的经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当的风险以及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用以及工作水同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依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用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以及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合用于不触及财产瓜葛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合用于触及财产瓜葛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合用于全体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办理触及财产瓜葛的民事案件时,拜托人被告诉政府指点价后仍请求履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履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以下情景除了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要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者最低糊口保障待遇的;
(三)要求给付供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援金、工伤赔偿的;
(四)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制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群体性诉讼案件履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履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该与拜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商定双方应承当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者比例。
履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患上高于收费合同商定标的额的30%。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该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订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该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拜托,应该与拜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者在拜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者收费条款应该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以及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拜托人签订合同后,不患上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需事前征患上拜托人的书面赞成。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向拜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该向拜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进程中代拜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以及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拜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该向拜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需事前征患上拜托人的书面赞成。
第二十一条 结算第十八条以及第十九条有关费历时,律师事务所应该向拜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份,拜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律师服务费、代拜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患上私自向拜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了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患上以任何名义向拜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该接受指派承办法律赞助案件。办理法律赞助案件不患上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于经济确有难题,但不相符法律赞助规模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该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拜托人协商肯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于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以下价格背法行动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以及《价格背法行动行政处分规定》施行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收费标准的;
(二)提早或者者推延执行政府指点价的;
(三)超越政府指点价规模或者幅度收费的;
(四)采用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展规模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显明低于本钱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背法行动。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于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流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以下背法行动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律师法》和《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背法行动处分办法》施行行政处分:
(一)背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拜托、签订书面拜托合同或者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背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拜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拜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拜托人提交待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背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背反律师执业纪律以及职业道德的其他行动。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存在价格背法行动,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情势,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九条 处所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出定价权限,擅自制订、调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矫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于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产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该与拜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以及价格主管部门调处处理,也能够申请仲裁或者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处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施行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司法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7〕286号)以及《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订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费〔2000〕392号)同时废除。
因为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而没法统一规定一个收费标准,因而在上述收费办法的基础上,允许各地区的律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肯定律师服务费的大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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