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2020年11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的管理,维护以及公道应用森林资源,增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森林法施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下列简称森林公园)的计划、建设、维护、培养、应用以及管理,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公园的规模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森林公园整体计划肯定的规模为准,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森林公园的管理遵循严格维护、科学计划、统一管理、公道应用、生态为民的原则,实现生态、社会以及经济效益调和发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建设、维护、培养、应用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以及计划、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市政园林、城市管理、水利、文化游览、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价格、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崇川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街道办事处等协同做好森林公园的a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该将森林公园的建设、发展以及维护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于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调和处理相干事项。
第七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有维护森林公园资源、设施以及环境的义务,有权禁止、检举损坏森林公园资源、设施以及环境的行动。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举报应该依法处理。
激励单位以及个人介入森林公园的计划、建设、维护、培养以及管理。
第八条 森林公园整体计划应该依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并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计划应该严格执行,不患上擅自扭转,确需修改的,应该依法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该相符森林公园整体计划的请求,建设项目的选址、范围、布局、作风、造型、颜色等应该与周边景观、环境相调和。
森林公园生态维护红线内严禁不相符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建设流动。
建设项目应该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赞成前,应该征求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意见。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该采用措施维护景观以及生态环境,施工收场后应该及时清算现场、恢复原貌。
第十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该对于森林公园的规模标界立桩,并依照规定使用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 森林公园内制止以下行动: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等;
(二)擅自采折、采挖花草、竹笋、药材等植物;
(三)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或者者阴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
(四)刻画或者者涂污树木、岩石、文物古迹、建(构)筑物、公共设施;
(五)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防火区野外用火,在非指定区域露天烧烤食物、燃烧香蜡纸烛,在非指定的抽烟区抽烟;
(六)背规排放废气、废水、糊口污水,乱倒垃圾、废渣、废料和其他污染物;
(七)在制止水域游泳、垂钓、捕鱼;
(八)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九)擅自栽植、放生外来物种;
(十)擅自摆摊设点、抛售物品;
(十一)携犬进入封锁区域或者者携犬进入开放区域不束牵引绳、不清算宠物粪便;
(十二)擅自在未开放区域展开野外探险、攀岩等危险流动;
(十三)背规停放车辆;
(十四)法律、法规制止的其他行动。
森林公园内制止游泳、垂钓、捕鱼的水域,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划定并公示。
第十二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该对于森林景色资源、古树名木以及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建档,制订相应的维护措施。
军山南麓生态保育区作为生物多样性核心区域,履行封锁管理,制止擅自进入。
第十三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对于森林公园内的不可挪动文物、历史建筑等进行登记编号以及建档,设置维护设施以及宣扬教育标志。
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采用组织义务植树、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景观营建等措施,提高森林公园森林笼盖率。
在森林公园内植树造林,应该主要采取本地适生树种。
第十五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于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采用生物防治为主,生物、化学、物理防治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该树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轨制,加强防火宣扬以及用火管理,树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配备必要的森林防火设施以及装备,设置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
森林公园内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应该遵照防火轨制,解除火灾隐患。
第十七条 在森林公园内展开经营、影视拍摄、体裁、科研、教学、标本采集等流动的,应该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赞成,服从管理,并遵照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区域内展开流动;
(二)不患上损坏景观、绿化、设施;
(三)不患上污染环境;
(四)流动收场后及时清算现场、恢复原状。
在森林公园内展开流动,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八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该制订安全责任轨制以及应急预案,组织安全培训、应急演练,设置安全、卫生、环保设施以及标志,按期对于交通、游乐、安全等设施进行检查、颐养以及维修。
第十九条 游客在森林公园景区规模内应该遵照文明敬香的规定,在指定区域燃烧环保香。
第二十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该优化智能服务以及智慧管理系统,树立数字化管理档案,依据森林公园的承载能力对于游客流量施行预警管理、预约管理以及容量节制。
第二十一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该完美日常巡视以及检查轨制,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树立执法联念头制,依法查处背法行动。
第二十二条 背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休止背法行动、恢复原状或者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并依照下列规定处分:
(一)擅自采折、采挖花草、竹笋、药材等植物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下列罚款。
(二)燃放孔明灯或者者在非指定区域燃烧香蜡纸烛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下列罚款;在非指定的抽烟区抽烟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下列罚款。
(三)在制止水域游泳、垂钓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下列罚款;在制止水域捕鱼的,没收鱼具以及渔获物,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下列罚款。
(四)擅自摆摊设点、抛售物品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下列罚款。
(五)携犬进入封锁区域或者者携犬进入开放区域不束牵引绳、不清算宠物粪便,经劝阻教育拒不矫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六)擅自在未开放区域展开野外探险、攀岩等危险流动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下列罚款。
(七)在道路之外背规停放车辆的,机动车处五十元罚款,非机动车处二十元罚款。
背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背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进入军山南麓生态保育区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矫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下列罚款。
第二十四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的行动,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森林公园内的背法行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拜托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施行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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