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监察官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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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监察官法全文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察官的职责、义务以及权力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监察官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全文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察官的职责、义务以及权力

  第三章 监察官的前提以及选用

  第四章 监察官的任免

  第五章 监察官的管理

  第六章 监察官的考查以及奖励

  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以及惩戒

  第八章 监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于监察官的管理以及监督,保障监察官依法实行职责,保护监察官合法权益,推动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推动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依据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监察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监察官的管理以及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首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建设虔诚干净担负的监察官队伍。

  第三条 监察官包含以下人员:

  (一)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

  (三)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者拜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单位和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

  (四)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

  对于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到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和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本法有关规定。

  第四条 监察官应该虔诚坚定、担负尽责、清正廉正,做严格自律、风格良好、拒腐防变的榜样。

  第五条 监察官应该保护宪法以及法律的尊严以及权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绳尺,客观公正地实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察官应该严格依照规定的权限以及程序实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钻研。

  第七条 监察机关应该树立健全对于监察官的监督轨制以及机制,确保权利遭到严格束缚。

  监察官应该自觉接受组织监督以及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八条 监察官依法实行职责受法律维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集团以及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监察官的职责、义务以及权力

  第九条 监察官依法实行以下职责:

  (一)对于公职人员展开廉政教育;

  (二)对于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正从政从业和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于法律规定由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背法以及职务犯法进行调查;

  (四)依据监督、调查的结果,对于办理的监察事项提出处置意见;

  (五)展开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的工作;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察官在职权规模内对于所办理的监察事项负责。

  第十条 监察官应该实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以及国家的线路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

  (二)模范遵照宪法以及法律;

  (三)保护国家以及人民利益,秉公执法,敢于担负、勇于监督,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四)依法保障监察对于象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以及效力;

  (六)守旧国家秘密以及监察工作秘密,对于实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七)严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照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八)自觉接受监督;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监察官享有以下权力:

  (一)实行监察官职责应该拥有的职权以及工作前提;

  (二)实行监察官职责应该享有的职业保障以及福利待遇;

  (三)人身、财产以及住所安全受法律维护;

  (四)提出申诉或者者控告;

  (五)《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三章 监察官的前提以及选用

  第十二条 担任监察官应该具备以下前提:

  (一)拥有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籍;

  (二)忠于宪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及社会主义轨制;

  (三)拥有优良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以及廉正风格;

  (四)熟识法律、法规、政策,拥有实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以及能力;

  (五)拥有正常实行职责的身体前提以及心理素质;

  (六)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前提。

  本法实施前的监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前提的,应该接受培训以及考查,具体办法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制订。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患上担任监察官:

  (一)因犯法受过刑事处分,和因犯法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抉择或者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分的;

  (二)被撤销中国共产党党内职务、留党观察、开除了党籍的;

  (三)被罢职或者者开除了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于象的;

  (五)配偶已经移居国(境)外,或者者没有配偶然而子女均已经移居国(境)外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景。

  第十四条 监察官的选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大江南北、知人善任,坚持事业为上、合理正直,凸起政治标准,重视工作实绩。

  第十五条 监察官采取考试、考查的办法,从相符监察官前提的人员中择优选用。

  第十六条 录用监察官,应该按照法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公然考试、严格考察、同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第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可以依据监察工作需要,按照法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从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关、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当选择相符任职前提的人员担任监察官。

  第十八条 监察委员会可以依据监察工作需要,按照法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在从事与监察机关职能职责相干的职业或者者教学、钻研的人员当选拔或者者聘任相符任职前提的人员担任监察官。

  第四章 监察官的任免

  第十九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以及免职,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处所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以及免职,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新疆出产建设兵团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其他监察官的任免,依照管理权限以及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监察官就职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官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免去其监察官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籍的;

  (二)职务变动不需要保存监察官职务的;

  (三)退休的;

  (四)辞职或者者依法应该予以解雇的;

  (五)因背纪背法被调离或者者开除了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景。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官不患上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患上兼任行政机关、审讯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患上兼任企业或者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患上兼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执业律师、仲裁员以及公证员。

  监察官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该依照管理权限批准,然而不患上领取兼职报酬。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官担任县级、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地域躲避。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官之间有夫妻瓜葛、直系血亲瓜葛、三代之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瓜葛的,不患上同时担任以下职务:

  (一)同一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上述人员以及其他监察官;

  (二)监察委员会机关同一部门的监察官;

  (三)同一派驻机构、派出机构或者者其他监察机构的监察官;

  (四)上下相邻两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五章 监察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官等级分为十三级,顺次为总监察官、一级副总监察官、二级副总监察官,一级高档监察官、二级高档监察官、三级高档监察官、四级高档监察官,一级监察官、二级监察官、三级监察官、四级监察官、五级监察官、六级监察官。

  第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为总监察官。

  第二十七条 监察官等级的肯定,以监察官担任的职务职级、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以及工作年限等为根据。

  监察官等级提升采用定期提升以及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尤其优秀或者者作出尤其贡献的,可以提早选升。

  第二十八条 监察官的等级设置、肯定以及提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初任监察官履行职前培训轨制。

  第三十条 对于监察官应该有规划地进行政治、理论以及业务培训。

  培训应该凸起政治机关特点,坚持理论联络实际、按需施教、讲究实效,提高专业能力。

  监察官培训情况,作为监察官考查的内容以及任职、等级提升的根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监察官培训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承当培训监察官的任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激励具备前提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监察专业或者者开设监察课程,培育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材,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

  第三十三条 监察官按照法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任职交换。

  第三十四条 监察官申请辞职,应该由本人书面提出,依照管理权限批准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

  第三十五条 监察官有依法应该予以解雇情景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

  解雇监察官应该依照管理权限抉择。解雇抉择应该以书面情势通知被解雇的监察官,并列明作出抉择的理由以及根据。

  第六章 监察官的考查以及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于监察官的考查,应该全面、客观、公正,履行平时考查、专项考查以及年度考查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监察官的考查应该依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查监察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查政治素质、工作实绩以及廉正自律情况。

  第三十八条 年度考查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以及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查结果作为调剂监察官等级、工资和监察官赏罚、罢免、降职、解雇的根据。

  第三十九条 年度考查结果以书面情势通知监察官本人。监察官对于考查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第四十条 对于在监察工作中有显著成就以及贡献,或者者有其他凸起业绩的监察官、监察官集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监察官有以下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实行监督职责,成效显著的;

  (二)在调查、处置职务背法以及职务犯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就以及贡献的;

  (三)提出有价值的监察建议,对于避免以及解除重大风险隐患效果显著的;

  (四)钻研监察理论、总结监察实践经验成果凸起,对于监察工作有指点作用的;

  (五)有其他功绩的。

  监察官的奖励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以及惩戒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应该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强化对于监察官执行职务以及遵照法律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对于监察官的背纪背法行动,有权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该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诉检举人、控告人。

  对于依法检举、控告的单位以及个人,任何人不患上压抑以及打击报复。

  第四十四条 对于于审讯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等移送的监察官背纪背法实行职责的问题线索,监察机关应该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监察委员会依据工作需要,依照规定从各方面代表中聘用特约监察员等监督人员,对于监察官实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以及改良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四十六条 监察官不患上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对于于上述行动,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应该及时向上级讲演。有关情况应该登记备案。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未经批准不患上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瓜葛人,或者者与其进行交往。对于于上述行动,知悉情况的监察官应该及时向上级讲演。有关情况应该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自行躲避,监察对于象、检举人、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请求其躲避;没有主动申请躲避的,监察机关应该依法抉择其躲避:

  (一)是监察对于象或者者检举人、控告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益害瓜葛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景的。

  第四十八条 监察官应该严格执行保密轨制,节制监察事项知悉规模以及时间,不患上私自留存、藏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以及涉案资料,严禁泄漏监察工作秘密。

  监察官离岗离职后,应该遵照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实行保密义务,不患上泄漏相干秘密。

  第四十九条 监察官卸任三年内,不患上从事与监察以及司法工作相干联且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监察官卸任后,不患上担任原任职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者辩解人,然而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者近亲属代理诉讼、进行辩解的除了外。

  监察官被开除了后,不患上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者辩解人,然而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者近亲属代理诉讼、进行辩解的除了外。

  第五十条 监察官应该遵照有关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动的规定。背反规定的,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监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不患上以律师身份担任该监察官所任职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解人,或者者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第五十二条 监察官有以下行动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贿赂的;

  (二)不实行或者者不正确实行监督职责,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者发现问题不讲演、不处置,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四)应用职权或者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五)盗取、泄漏调查工作信息,或者者泄漏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和举报人信息的;

  (六)隐瞒、捏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七)对于被调查人或者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变相体罚的;

  (八)背反规定采用调查措施或者者处置涉案财物的;

  (九)背反规定产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者产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讲演失实、处置不当的;

  (十)其他职务背法犯法行动。

  监察官有其他背纪背法行动,影响监察官队伍形象,侵害国家以及人民利益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三条 监察官涉嫌背纪背法,已经经被立案审查、调查、侦察,不宜继续实行职责的,依照管理权限以及规定的程序暂时休止其实行职务。

  第五十四条 履行监察官责任追究轨制,对于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终身追究责任或者者进行问责。

  监察官涉嫌严重职务背法、职务犯法或者者对于案件处置呈现重大失误的,应该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监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五条 除了以下情景外,不患上将监察官调离:

  (一)按规定需要任职躲避的;

  (二)按规定履行任职交换的;

  (三)因机构、编制调剂需要调剂工作的;

  (四)因背纪背法不合适继续从事监察工作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景。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患上请求监察官从事超越法定职责规模的事务。

  对于任何干涉监察官依法履职的行动,监察官有权谢绝并予以全面照实记录以及讲演;有背纪背法情景的,由有关机关依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监察官的职业尊严以及人身安全受法律维护。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对于监察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对于监察官及其近亲属施行报复陷害、侮辱诬蔑、暴力损害、要挟威吓、滋事骚扰等背法犯法行动的,应该依法从重办治。

  第五十八条 监察官因依法实行职责遭遇不实举报、诬陷陷害、侮辱诬蔑,导致声誉遭到侵害的,监察机关应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解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干单位或者者个人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监察官因依法实行职责,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应该对于监察官及其近亲属采用人身维护、制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维护措施。

  第六十条 监察官履行国家规定的工资轨制,享受监察官等级补助以及其他补助、补贴、奖金、保险、福利待遇。监察官的工资及等级补助轨制,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监察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监察官因公牺牲或者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以及优待。

  第六十二条 监察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以及其他待遇。

  第六十三条 对于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略监察官权力的行动,监察官有权提出控告。

  受理控告的机关应该依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告诉本人。

  第六十四条 监察官对于触及本人的政务处罚、处罚以及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复审、复核,提出申诉。

  第六十五条 对于监察官的政务处罚、处罚或者者人事处理过错的,应该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声誉侵害的,应该恢复声誉、解除影响、赔礼报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该赔偿。对于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该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有关监察官的权力、义务以及管理轨制,本法已经有规定的,合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未作规定的,合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监察官轨制,依照国家以及戎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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