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人民陪审员法最新版【全文】
2023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人民陪审员法最新版【全文】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讯流动,增进司法公正,晋升司法公信,制订本法。
第二条 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力以及义务。
人民陪审员按照本法发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讯流动,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平等权力。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讯流动、独立发表意见、取得履职保障等权力。
人民陪审员应该忠实实行审讯职责,守旧审讯秘密,重视司法礼仪,保护司法形象。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讯流动,受法律维护。
人民法院应该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实行审讯职责。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者时常栖身地的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应该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讯流动。
第五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该具备以下前提: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遵法、品行优良、合理正直;
(四)拥有正常实行职责的身体前提。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该拥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 以下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缘由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第七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患上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分的;
(二)被开除了公职的;
(三)被撤消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罢黜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背法背游记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据审讯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肯定。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于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历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历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肯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十一条 因审讯流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以及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者时常栖身地的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人民集团举荐的方式发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资历审查,肯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按照前款规定发生的人民陪审员,不患上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该公然进行就职宣誓。宣誓典礼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患上连任。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以及法官组成合议庭审讯案件,由法官担任审讯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能够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讯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以及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触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大众广泛关注或者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繁杂或者者有其他情景,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讯的。
人民法院审讯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讯以下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以及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触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维护、食物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第十七条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讯的,人民法院可以抉择由人民陪审员以及法官组成合议庭审讯。
第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的躲避,合用审讯人员躲避的法律规定。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讯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讯的,应该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肯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档人民法院审讯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讯的,在其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肯定。
第二十条 审讯长应该实行与案件审讯相干的指引、提醒义务,但不患上阴碍人民陪审员对于案件的独立判断。
合议庭评议案件,审讯长应该对于本案中触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该注意的问题,向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解释以及说明。
第二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讯案件,对于事实认定、法律合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讯案件,对于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于法律合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履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该将其意见写入笔录。
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者者法官可以请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抉择是不是提交审讯委员会讨论抉择。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该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公道肯定每一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讯案件的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查以及赏罚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对于人民陪审员应该有规划地进行培训。人民陪审员应该依照请求参加培训。
第二十六条 对于于在审讯工作中有显著成就或者者有其他凸起业绩的人民陪审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以及奖励。
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有以下情景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罢黜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拥有本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景之一的;
(三)无正当理由,谢绝参加审讯流动,影响审讯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背反与审讯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干规定,徇私舞弊,造成过错裁判或者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动的,可以采用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者时常栖身地的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人民集团,在辖区规模内公然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的人身以及住所安全受法律维护。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对于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对于报复陷害、侮辱诬蔑、暴力损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讯流动期间,所在单位不患上剥削或者者变相剥削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背反前款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该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十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讯流动期间,由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津贴。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讯流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三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讯流动应该享受的津贴,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为施行人民陪审员轨制所必须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相应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订。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美人民陪审员轨制的抉择》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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