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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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20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全文  第 1 条  本办法依公平交易法 (下列简称本法) 第二十三条之四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多层次传销事业之报备、业务检查、财务报表应经会计师签证并对于外

 2020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全文

2020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全文

  第 1 条

  本办法依公平交易法 (下列简称本法) 第二十三条之四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多层次传销事业之报备、业务检查、财务报表应经会计师签证并对于外揭示、对于参加人应告诉之事项、参加契约内容、参加人权益保障、重大影响参加人权益之制止行动及对于参加人之管理义务等相干事项,合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 3 条

  (删除了)

  第 4 条

  (删除了)

  第 5 条

  多层次传销事业于开始施行多层次传销行动前,应以书面备齐及据实载明以下事项,向中央主管机关报备:

  一、事业之名称、实收资本额、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所在地、设立登记日期及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

  二、主要营业所及其他营业所所在地。

  三、开始施行多层次传销行动之日。

  四、传销轨制,应包含佣金、奖金及其他经济利益以内容、发放前提、计算法子及其合计数占营业总收入之最高比例。

  五、参加契约条款及格式。

  六、销售商品或者劳务之品项、价格、单位本钱、用处、来源及其有关事项。

  七、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

  前项所称书面之格式,患上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

  第 6 条

  多层次传销事业未依前条第一项规定备齐报备资料者,中央主管机关患上命其补正。

  前条第一项所列报备事项,中央主管机关认有必要时,患上命多层次传销事业提出相干资料补充。

  前二项之补正或者补充,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于中央主管机关规按期限内为之。

  第 7 条

  多层次传销事业报备资料所载内容如有变更,应于施行前报备。但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之报备事项如有变更,患上于变更后十五日内报备。

  第五条 第一项第六款之单位本钱如有变更,不合用前项规定。

  第 8 条

  多层次传销事业休止施行多层次传销行动者,应于休止前向中央主管机关报备。

  第 9 条

  多层次传销事业经查已经备齐第五条第一项资料者,中央主管机关应将该事业名称列载报备名单。

  多层次传销事业报备名单及其首要动态资讯,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布之。

  前项公布,患上以刊载于中央主管机关之全世界资讯网或者其他足使群众周知之方式为之。

  第 10 条

  列载于报备名单之多层次传销事业,经查已经搬迁不明或者无营业迹象者,中央主管机关患上于报备名单上注记。

  第 11 条

  多层次传销事业于参加人加入其传销组织或者规划时,应告诉以下事项,不患上有隐瞒、虚伪不实或者惹人过错之表示:

  一、实收资本额及前一年度营业总额。但营业未满一年者,以其已经营业月份之积累营业额代之。

  二、传销轨制,应包含参加人直接推行、销售商品或者劳务,及因其后加入之参加人推行、销售商品或者劳务时,可取得利益以内容、获得前提及计算法子。

  三、多层次传销相干法令。

  四、参加人应负之义务与负担。

  五、商品或者劳务之品项、价格、用处及其有关事项

  六、商品或者劳务瑕疵担保责任之前提、内容及规模。

  七、参加人退出组织或者规划之前提及因退出而生之权力义务。

  八、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

  参加人介绍别人加入时,不患上就前项各款事项为虚伪不实或者惹人过错之表示。

  第 12 条

  多层次传销事业于参加人加入其传销组织或者规划时,应与参加人缔结书面参加契约;参加契约应包含前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八款事项。

  前项之书面,不患上以电子文件为之。

  第 13 条

  多层次传销事业就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七款事项,告诉参加人或者与参加人缔结书面契约,其内容除了有益于参加人以外,应包含本法第二十三条之一至第二十三条之三规定。

  第 14 条

  多层次传销事业以参加人背反营运规章、规划或者其他可归责于参加人之事由,而消除或者终止契约者,对于于该参加人提出退货的地方理方式,应于契约中载明。

  第 15 条

  多层次传销事业应将以下经会计师签证之上年度财务报表备置于其主要营业所: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参加人加入已经逾一年,且于前一年内自多层次传销事业应获佣金、奖金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者,患上向所属之多层次传销事业查阅前项财务报表。多层次传销事业非有正当理由,不患上谢绝。

  多层次传销事业于休止施行多层次传销行动起二个月内,仍应依前二项规定办理。

  第 16 条

  多层次传销事业招募未成年人为参加人者,应事前获得该参加人法定代理人之书面赞成,并附于参加契约。

  前项之书面,不患上以电子文件为之。

  第 17 条

  多层次传销事业不患上为以下各款行动:

  一、以训练、讲习、联谊、开会或者其他相似之名义,请求参加人缴纳与本钱显不至关之费用。

  二、请求参加人缴纳或者承当显属不当之保证金、背约金或者其他负担。

  三、请求参加人购买商品之数量显非常人短时间内所能售罄。但商定于商品转售后始支付货款者,不在此限。

  四、于消除或者终止契约时不当扣发参加人应患上之佣金、奖金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五、商定参加人再给付与本钱显不至关之训练费用或者显属不当之其他代价,始给予更高之利益。

  六、以违抗其传销组织或者规划之方式,对于特定人给予优惠待遇,足以减损其他参加人可取得之佣金、奖金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七、以不当方式阻止参加人办理消除契约、终止契约退出退货。

  八、请求参加人负担显失公平之义务。

  前项规定,于参加人准用之。

  第 18 条

  多层次传销事业为规范其参加人从事与多层次传销有关之行动,应将以下事项列为参加人背约事由,订定处理方式并确切执行:

  一、以欺罔或者惹人过错之方式推行、销售商品或者劳务及介绍别人参加传销组织。

  二、假借多层次传销事业之名义或者组织向别人召募资金。

  三、以违抗公共秩序或者仁慈习俗之方式从事传销流动。

  四、以不当之直接走访买卖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造成消费者重大损失。

  五、从事背反刑法或者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传销流动。

  第 19 条

  多层次传销事业以广告或者其他使群众可患上知之法子招募参加人时,应表明系从事多层次传销行动,其实不患上以招募员工或者假借其他名义为之。

  前项规定,于参加人亦合用之。

  第 20 条

  多层次传销事业或者其参加人以宣称胜利案例之方式推行、销售商品或者劳务及介绍别人加入时,就该等案例进行期间、取得利益及发展历程等事实作示范者,应具体说明,不患上有虚伪不实或者惹人过错之表示。

  第 21 条

  多层次传销事业于参加人加入其传销组织或者规划后,应答其施以多层次传销相干法令及事业背法时之申诉途径等教育训练。

  第 22 条

  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于主要营业所备置以下书面资料,按月记载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发展状态:

  一、事业总体及各层次之组织系统。

  二、参加人总人数、当月加入及退出之人数。

  三、参加人之姓名或者名称、国民身分证或者营利事业登记证统一编号、地址、联系电话及主要散布地区。

  四、与参加人订定之书面参加契约。

  五、销售商品或者劳务之种类、数量、金额及其有关事项。

  六、佣金、奖金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之给付情景。

  七、处理参加人退货之办理情景及所支付之价款总额。

  前项资料,保留期限为五年,休止多层次传销行动者,亦同。

  第一项书面资料患上以电子贮存媒体资料保留之。

  第 23 条

  中央主管机关患上随时派员检查前条资料或者命事业按期提

  供该项资料,事业不患上阴碍、谢绝或者规避。

  第 24 条

  (删除了)

  第 25 条

  (删除了)

  第 26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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