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生物安全法最新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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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2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生物安全法最新版【全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  第三章 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第四章 生物技术钻

  202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生物安全法最新版【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最新版【全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

  第三章 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第四章 生物技术钻研、开发与利用安全

  第五章 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生物安全

  第六章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质源安全

  第七章 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要挟

  第八章 生物安全能力建设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范以及应答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维护生物质源以及生态环境,增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融洽共生,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以及应答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干因素要挟,生物技术能够不乱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以及生态系统相对于处于没有危险以及不受要挟的状况,生物领域具备保护国家安全以及延续发展的能力。

  从事以下流动,合用本法:

  (一)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二)生物技术钻研、开发与利用;

  (三)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四)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质源安全管理;

  (五)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维护生物多样性;

  (六)应答微生物耐药;

  (七)防范生物恐怖攻击与防御生物武器要挟;

  (八)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干的流动。

  第三条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首要组成部份。保护生物安全应该贯彻整体国家安全观,兼顾发展以及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于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树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以及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第五条 国家激励生物科技立异,加强生物安全基础设施以及生物科技人材队伍建设,支撑生物产业发展,以立异驱动晋升生物科技水平,增强生物安全保障能力。

  第六条 国家加强生物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实行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缔结或者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支撑介入生物科技交换合作与生物安全事件国际救济,踊跃介入生物安全国际规则的钻研与制订,推进完美全世界生物安全治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生物安全知识宣扬普及工作,引导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展开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生物安全知识宣扬,增进全社会生物安全意识的晋升。

  相干科研院校、医疗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该将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生物安全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学生、从业人员生物安全意识以及伦理意识的培育。

  新闻媒体应该展开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生物安全知识公益宣扬,对于生物安全背法行动进行舆论监督,增强公家保护生物安全的社会责任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危害生物安全。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有权举报危害生物安全的行动;接到举报的部门应该及时依法处理。

  第九条 对于在生物安全工作中做出凸起贡献的单位以及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以及奖励。

  第二章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

  第十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决策以及议事调和,钻研制订、指点施行国家生物安全战略以及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兼顾调和国家生物安全的重大事项以及首要工作,树立国家生物安全工作调和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树立生物安全工作调和机制,组织调和、督促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相干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调和机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外交等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军事机关组成,分析研判国家生物安全形势,组织调和、督促推动国家生物安全相干工作。国家生物安全工作调和机制设立办公室,负责调和机制的日常工作。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调和机制成员单位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干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调和机制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国家生物安全战略钻研、政策制订及施行提供决策咨询。

  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树立相干领域、行业的生物安全技术咨询专家委员会,为生物安全工作提供咨询、评估、论证等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干工作。

  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应该协助处所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以及宣扬教育等工作。

  有关单位以及个人应该配合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以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十四条 国家树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轨制。国家生物安全工作调和机制组织树立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生物安全风险辨认以及分析能力。

  第十五条 国家树立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轨制。国家生物安全工作调和机制应该依据风险监测的数据、资料等信息,按期组织展开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有关部门应该及时展开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依法采用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

  (一)通过风险监测或者者接到举报发现可能存在生物安全风险;

  (二)为肯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制订、调剂生物安全相干名录或者者清单;

  (三)产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危害生物安全的事件;

  (四)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情景。

  第十六条 国家树立生物安全信息同享轨制。国家生物安全工作调和机制组织树立统一的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有关部门应该将生物安全数据、资料等信息汇交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同享。

  第十七条 国家树立生物安全信息发布轨制。国家生物安全整体情况、重大生物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等重大生物安全信息,由国家生物安全工作调和机制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发布;其他生物安全信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发布。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编造、分布虚假的生物安全信息。

  第十八条 国家树立生物安全名录以及清单轨制。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依据生物安全工作需要,对于触及生物安全的材料、装备、技术、流动、首要生物质源数据、传染病、动植物疫病、外来入侵物种等制订、公布名录或者者清单,并动态调剂。

  第十九条 国家树立生物安全标准轨制。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制订以及完美生物安全领域相干标准。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调和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加强不同领域生物安全标准的调和以及衔接,树立以及完美生物安全标准体系。

  第二十条 国家树立生物安全审查轨制。对于影响或者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生物领域重大事项以及流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生物安全审查,有效防范以及化解生物安全风险。

  第二十一条 国家树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生物安全应急轨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该组织制订相干领域、行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依据应急预案以及统一部署展开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应急救济以及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制订并组织、指点以及督促相干企业事业单位制订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筹备、人员培训以及应急演练,展开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应急救济以及事后恢复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依法参加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应急救济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树立生物安全事件调查溯源轨制。产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以及不明缘由的生物安全事件,国家生物安全工作调和机制应该组织展开调查溯源,肯定事件性质,全面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树立首次进境或者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轨制。

  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以及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应该相符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请求。

  海关对于发现的进出境以及过境生物安全风险,应该依法处置。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该从指定的国境口岸进境,并采用严格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树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答轨制。境外产生重大生物安全事件的,海关依法采用生物安全紧迫防控措施,加强证件核验,提高查验比例,暂停相干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进境。必要时经国务院赞成,可以采用暂时关闭有关口岸、封闭有关国境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该依法展开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被检查单位以及个人应该配合,照实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患上谢绝、阻止。

  触及专业技术请求较高、执法业务难度较大的监督检查工作,应该有生物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施行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用以下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地点或者者涉嫌施行生物安全背法行动的场所进行现场监测、勘查、检查或者者核对;

  (二)向有关单位以及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记录、凭证等;

  (四)查封涉嫌施行生物安全背法行动的场所、设施;

  (五)扣押涉嫌施行生物安全背法行动的工具、装备和相干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以及个人的生物安全背法信息应该依法纳入全国信誉信息同享平台。

  第三章 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海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树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出境检疫、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组织监测站点布局、建设,完美监测信息讲演系统,展开主动监测以及病原检测,并纳入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第二十八条 疾病预防节制机构、动物疫病预防节制机构、植物病虫害预防节制机构(下列统称专业机构)应该对于传染病、动植物疫病以及列入监测规模的不明缘由疾病展开主动监测,搜集、分析、讲演监测信息,预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产生、流行趋势。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依据预测以及职责权限及时发布预警,并采用相应的防控措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应该及时向医疗机构、有关专业机构或者者部门讲演。

  医疗机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者不明缘由的会萃性疾病的,应该及时讲演,并采用维护性措施。

  依法应该讲演的,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不患上授意别人瞒报、谎报、缓报,不患上阻碍别人讲演。

  第三十条 国家树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产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采用节制措施;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该当即组织疫情会商研判,将会商研判结论向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以及国务院讲演,并通报国家生物安全工作调和机制其他成员单位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产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处所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实行本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展开群防群控、医疗救治,动员以及激励社会气力依法有序介入疫情防控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国境、口岸传染病以及动植物疫情联合防控能力建设,树立传染病、动植物疫情防控国际合作网络,及早发现、节制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第三十二条 国家维护野生动物,加强动物防疫,避免动物源性传染病传布。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加强抗衡生素药物等抗微生物药物使用以及残留的管理,支撑应答微生物耐药的基础钻研以及科技攻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于医疗机构公道用药的指点以及监督,采用措施避免抗微生物药物的不公道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于农业出产中公道用药的指点以及监督,采用措施避免抗微生物药物的不公道使用,降低在农业出产环境中的残留。

  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据职责分工,评估抗微生物药物残留对于人体健康、环境的危害,树立抗微生物药物污染物指标评价体系。

  第四章 生物技术钻研、开发与利用安全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加强对于生物技术钻研、开发与利用流动的安全管理,制止从事危及公家健康、侵害生物质源、损坏生态系统以及生物多样性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术钻研、开发与利用流动。

  从事生物技术钻研、开发与利用流动,应该相符伦理原则。

  第三十五条 从事生物技术钻研、开发与利用流动的单位应该对于本单位生物技术钻研、开发与利用的安全负责,采用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制订生物安全培训、跟踪检查、按期讲演等工作轨制,强化进程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于生物技术钻研、开发流动履行分类管理。依据对于公家健康、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风险程度,将生物技术钻研、开发流动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

  生物技术钻研、开发流动风险分类标准及名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订、调剂并公布。

  第三十七条 从事生物技术钻研、开发流动,应该遵照国家生物技术钻研开发安全管理规范。

  从事生物技术钻研、开发流动,应该进行风险种别判断,亲密关注风险变化,及时采用应答措施。

  第三十八条 从事高风险、中风险生物技术钻研、开发流动,应该由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进行,并依法获得批准或者者进行备案。

  从事高风险、中风险生物技术钻研、开发流动,应该进行风险评估,制订风险防控规划以及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降低钻研、开发流动施行的风险。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于触及生物安全的首要装备以及特殊生物因籽实行追溯管理。购买或者者引进列入管控清单的首要装备以及特殊生物因子,应该进行登记,确保可追溯,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个人不患上购买或者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首要装备以及特殊生物因子。

  第四十条 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钻研,应该通过伦理审查,并在具备相应前提的医疗机构内进行;进行人体临床钻研操作的,应该由相符相应前提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对于生物技术利用流动进行跟踪评估,发现存在生物安全风险的,应该及时采用有效补救以及管控措施。

  第五章 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生物安全

  第四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于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制订统一的试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病原微生物试验室应该相符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请求。

  从事病原微生物试验流动,应该严格遵照有关国家标准以及试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采用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三条 国家依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沾染后对于人以及动物的个体或者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对于病原微生物履行分类管理。

  从事高致病性或者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采集、保藏、运输流动,应该具备相应前提,相符生物安全管理规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订。

  第四十四条 设立病原微生物试验室,应该依法获得批准或者者进行备案。

  个人不患上设立病原微生物试验室或者者从事病原微生物试验流动。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据对于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对于病原微生物试验室履行分等级管理。

  从事病原微生物试验流动应该在相应等级的试验室进行。低等级病原微生物试验室不患上从事国家病原微生物目录规定应该在高等级病原微生物试验室进行的病原微生物试验流动。

  第四十六条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试验室从事高致病性或者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试验流动,应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或者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并将试验流动情况向批准部门讲演。

  对于我国尚未发现或者者已经经宣告歼灭的病原微生物,未经批准不患上从事相干试验流动。

  第四十七条 病原微生物试验室应该采用措施,加强对于试验动物的管理,避免试验动物逃逸,对于使用后的试验动物依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试验动物可追溯。制止将使用后的试验动物流入市场。

  病原微生物试验室应该加强对于试验流动废弃物的管理,依法对于废水、废气和其他废弃物进行处置,采用措施避免污染。

  第四十八条 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试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制订科学、严格的管理轨制,按期对于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试验室设施、装备、材料等进行检查、保护以及更新,确保其相符国家标准。

  病原微生物试验室设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试验室负责人对于试验室的生物安全负责。

  第四十九条 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的设立单位应该树立以及完美安全扞卫轨制,采用安全扞卫措施,保障试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

  国家加强对于高等级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的安全扞卫。高等级病原微生物试验室应该接受公安机关等部门有关试验室安全扞卫工作的监督指点,谨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丢失以及被盗、被抢。

  国家树立高等级病原微生物试验室人员进入审核轨制。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的人员应该经试验室负责人批准。对于可能影响试验室生物安全的,不予批准;对于批准进入的,应该采用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的设立单位应该制订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按期组织展开人员培训以及应急演练。产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丢失以及被盗、被抢或者者其他生物安全风险的,应该依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采用节制措施,并依照国家规定讲演。

  第五十一条 病原微生物试验室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该加强试验室所在地沾染性疾病医疗资源配置,提高沾染性疾病医疗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条 企业对于触及病原微生物操作的出产车间的生物安全管理,按照有关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的规定以及其他生物安全管理规范进行。

  触及生物毒素、植物有害生物及其他生物因子操作的生物安全试验室的建设以及管理,参照有关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质源安全

  第五十三条 国家加强对于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以及生物质源采集、保藏、应用、对于外提供等流动的管理以及监督,保障人类遗传资源以及生物质源安全。

  国家对于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以及生物质源享有主权。

  第五十四条 国家展开人类遗传资源以及生物质源调查。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组织展开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制订首要遗传家系以及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申报登记办法。

  国务院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展开生物质源调查,制订首要生物质源申报登记办法。

  第五十五条 采集、保藏、应用、对于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该相符伦理原则,不患上危害公家健康、国家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从事以下流动,应该经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批准:

  (一)采集我国首要遗传家系、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或者者采集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类、数量的人类遗传资源;

  (二)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三)应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展开国际科学钻研合作;

  (四)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

  前款规定不包含以临床诊疗、采供血服务、查处背法犯法、兴奋剂检测以及殡葬等为目的采集、保藏人类遗传资源及展开的相干流动。

  为了获得相干药品以及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在临床实验机构应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展开国际合作临床实验、不触及人类遗传资源出境的,不需要批准;然而,在展开临床实验前应该将拟使用的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及用处向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备案。

  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者实际节制的机构不患上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患上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第五十七条 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者实际节制的机构提供或者者开放使用的,应该向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事前讲演并提交信息备份。

  第五十八条 采集、保藏、应用、运输出境我国珍贵、濒危、特有物种及其可用于再生或者者孳生传代的个体、器官、组织、细胞、基因等遗传资源,应该遵照有关法律法规。

  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者实际节制的机构获取以及应用我国生物质源,应该依法获得批准。

  第五十九条 应用我国生物质源展开国际科学钻研合作,应该依法获得批准。

  应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以及生物质源展开国际科学钻研合作,应该保证中方单位及其钻研人员全进程、实质性地介入钻研,依法分享相干权益。

  第六十条 国家加强对于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以及应答,维护生物多样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订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以及管理办法。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于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节制、评估、肃清和生态修复等工作。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未经批准,不患上擅自引进、释放或者者丢弃外来物种。

  第七章 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要挟

  第六十一条 国家采用一切必要措施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要挟。

  制止开发、制造或者者以其他方式获取、贮存、持有以及使用生物武器。

  制止以任何方式指示、资助、协助别人开发、制造或者者以其他方式获取生物武器。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修改、公布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流动、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装备或者者技术清单,加强监管,避免其被用于制造生物武器或者者恐怖目的。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军事机关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于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流动、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装备或者者技术进出境、进出口、获取、制造、转移以及投放等流动的监测、调查,采用必要的防范以及处置措施。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遭遇生物恐怖攻击、生物武器袭击后的人员救治与安放、环境消毒、生态修复、安全监测以及社会秩序恢复等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科学、准确报导生物恐怖攻击以及生物武器袭击事件,及时发布疏散、转移以及紧迫避难等信息,对于应急处置与恢复进程中遭遇污染的区域以及人员进行长时间环境监测以及健康监测。

  第六十五条 国家组织展开对于我国境内战争遗留生物武器及其危害结果、潜伏影响的调查。

  国家组织建设寄存以及处理战争遗留生物武器设施,保障对于战争遗留生物武器的安全处置。

  第八章 生物安全能力建设

  第六十六条 国家制订生物安全事业发展计划,加强生物安全能力建设,提高应答生物安全事件的能力以及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支撑生物安全事业发展,依照事权划分,将支撑以下生物安全事业发展的相干支出列入政府预算:

  (一)监测网络的构建以及运行;

  (二)应急处置以及防控物质的贮备;

  (三)症结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运行;

  (四)症结技术以及产品的钻研、开发;

  (五)人类遗传资源以及生物质源的调查、保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首要生物安全事业。

  第六十七条 国家采用措施支撑生物安全科技钻研,加强生物安全风险防御与管控技术钻研,整合优权势量以及资源,树立多学科、多部门协同立异的联合攻关机制,推进生物安全核心症结技术以及重大防御产品的成果产出与转化利用,提高生物安全的科技保障能力。

  第六十八条 国家兼顾布局全国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加快建设生物信息、人类遗传资源保藏、菌(毒)种保藏、动植物遗传资源保藏、高等级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等方面的生物安全国家战略资源平台,树立同享应用机制,为生物安全科技立异提供战略保障以及支持。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加强生物基础科学钻研人材以及生物领域专业技术人材培育,推进生物基础科学学科建设以及科学钻研。

  国家生物安全基础设施首要岗位的从业人员应该具备相符请求的资历,相干信息应该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岗位培训。

  第七十条 国家加强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物质贮备。

  国家加强生物安全应急药品、设备等物质的钻研、开发以及技术贮备。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落实生物安全应急药品、设备等物质钻研、开发以及技术贮备的相干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保障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护装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质的出产、供应以及调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及时组织调和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

  第七十一条 国家对于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试验流动、生物安全事件现场处置等高风险生物安全工作的人员,提供有效的防护措施以及医疗保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背反本法规定,实行生物安全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生物安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者有其他背法行动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三条 背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专业机构或者者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别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者阻碍别人讲演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者不明缘由的会萃性疾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矫正,给予正告;对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并可以依法暂停必定期限的执业流动直至撤消相干执业证书。

  背反本法规定,编造、分布虚假的生物安全信息,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第七十四条 背反本法规定,从事国家制止的生物技术钻研、开发与利用流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科学技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休止背法行动,没收背法所患上、技术资料以及用于背法行动的工具、装备、原材料等物品,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下列的罚款,背法所患上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背法所患上十倍以上二十倍下列的罚款,并可以依法制止必定期限内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钻研、开发与利用流动,撤消相干许可证件;对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制止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钻研、开发与利用流动,依法撤消相干执业证书。

  第七十五条 背反本法规定,从事生物技术钻研、开发流动未遵照国家生物技术钻研开发安全管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矫正,给予正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的罚款;拒不矫正或者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休止钻研、开发流动,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背反本法规定,从事病原微生物试验流动未在相应等级的试验室进行,或者者高等级病原微生物试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试验流动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休止背法行动,监督其将用于试验流动的病原微生物烧毁或者者送交保藏机构,给予正告;造成传染病传布、流行或者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罢职、开除了处罚。

  第七十七条 背反本法规定,将使用后的试验动物流入市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矫正,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列的罚款,背法所患上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背法所患上五倍以上十倍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撤消相干许可证件。

  第七十八条 背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矫正,没收背法所患上,给予正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列的罚款:

  (一)购买或者者引进列入管控清单的首要装备、特殊生物因子未进行登记,或者者未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二)个人购买或者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首要装备或者者特殊生物因子;

  (三)个人设立病原微生物试验室或者者从事病原微生物试验流动;

  (四)未经试验室负责人批准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试验室。

  第七十九条 背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者应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展开国际科学钻研合作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没收背法所患上以及背法采集、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下列的罚款,背法所患上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背法所患上五倍以上十倍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五年内制止从事相应流动。

  第八十条 背反本法规定,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者实际节制的机构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者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没收背法所患上以及背法采集、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下列的罚款;背法所患上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背法所患上十倍以上二十倍下列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背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下列的罚款。

  背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背反本法规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者其他侵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背反本法规定的生物安全背法行动,本法未规定法律责任,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 境外组织或者者个人通过运输、邮寄、携带危险生物因子入境或者者以其他方式危害我国生物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采用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法以下术语的含意:

  (一)生物因子,是指动物、植物、微生物、生物毒素及其他生物活性物资。

  (二)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是指我国境内首次呈现或者者已经经宣告歼灭再次产生,或者者骤然产生,造成或者者可能造成公家健康以及生命安全严重侵害,引发社会恐慌,影响社会不乱的传染病。

  (三)重大新发突发动物疫情,是指我国境内首次产生或者者已经经宣告歼灭的动物疫病再次产生,或者者病发率、死亡率较高的潜在动物疫病骤然产生并迅速传布,给养殖业出产安全造成严重要挟、危害,和可能对于公家健康以及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景。

  (四)重大新发突发植物疫情,是指我国境内首次产生或者者已经经宣告歼灭的严重危害植物的真菌、细菌、病毒、昆虫、线虫、杂草、害鼠、软体动物等再次引起病虫害,或者者本地有害生物骤然大规模产生并迅速传布,对于农作物、林木等植物造成严重危害的情景。

  (五)生物技术钻研、开发与利用,是指通过科学以及工程原理认识、改造、合成、应用生物而从事的科学钻研、技术开发与利用等流动。

  (六)病原微生物,是指可以侵略人、动物引发沾染乃至传染病的微生物,包含病毒、细菌、真菌、立克次体、寄生虫等。

  (七)植物有害生物,是指能够对于农作物、林木等植物造成危害的真菌、细菌、病毒、昆虫、线虫、杂草、害鼠、软体动物等生物。

  (八)人类遗传资源,包含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以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资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指应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发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

  (九)微生物耐药,是指微生物抗衡微生物药物发生抗性,致使抗微生物药物不能有效节制微生物的沾染。

  (十)生物武器,是指类型以及数量不属于预防、维护或者者其他以及平用处所正当需要的、任何来源或者者任何法子发生的微生物剂、其他生物剂和生物毒素;也包含为将上述生物剂、生物毒素使用于敌对于目的或者者武装冲突而设计的武器、装备或者者运载工具。

  (十一)生物恐怖,是指故意使用致病性微生物、生物毒素等施行攻击,侵害人类或者者动植物健康,引发社会恐慌,妄图到达特定政治目的的行动。

  第八十六条 生物安全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守旧国家秘密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保密规定施行保密管理。

  第八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生物安全流动,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按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八十八条 本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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