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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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3年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依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份处所性法规的抉择》修正 依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份处所性法规的抉择》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标以及投标

  第三章 开标、评标以及中标

  第四章 监  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流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招标投标流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招标投标法》(下列简称《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的工程建设、货物以及服务采购和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流动,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 招标投标流动遵循公然、公平、公正以及诚实信誉的原则。

  第四条 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师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首要装备、材料等的采购,相符国家规定的招标规模以及范围标准的,必需进行招标:

  (一)基础设施以及公用事业等瓜葛社会公共利益、公家安全的项目;

  (二)全体或者者部份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者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者外国政府贷款、赞助资金的项目。

  第五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将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市以及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患上对于招标投标流动履行地区封闭以及部门限制。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指点以及调和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市以及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于招标投标流动施行监督。

  有关主管部门对于招标投标流动施行监督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 招标以及投标

  第八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实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该先实行审批手续,获得批准。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实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应该同时将招标规模以及方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后,审批部门应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所肯定的招标规模以及方式等情况。

  招标人对于经核准的招标规模以及方式等作出扭转的,应该到原项目审批部门从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九条 招标人应该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者资金来源已经经落实,并应该在招标文件中照实载明,然而选择投资主体、经营主体等不需要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项目除了外。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然招标以及约请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全体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者主导地位的,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肯定的国家重点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肯定之处重点项目,应该依法公然招标。其中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约请招标:

  (一)技术繁杂或者者有特殊请求,只有少数潜伏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资源以及环境前提限制,只有少数潜伏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其他不适宜公然招标的。

  有前款规定情景之一,招标人拟约请招标的,应该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肯定的国家重点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肯定之处重点项目,应该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或者者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拜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或者者依法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该拥有编制招标文件以及组织评标的能力,并应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不患上存在任何隶属瓜葛或者者其他利益瓜葛。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在招标人拜托的规模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照《招标投标法》以及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未经招标人赞成,招标代理机构不患上转让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患上为投标人提供其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招标人公然招标的,应该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家或者者本市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者其他媒介发布。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于投标人进行资历预审的,应该依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色以及请求,编制资历预审的前提以及法子,并在招标公告或者者资历预审公告中载明。

  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该在招标公告或者者资历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并依照招标公告或者者资历预审公告中载明的资历预审的前提以及法子选择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者资历预审公告中没有载明预审后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不患上限制到达资历预审标准的投标人进行投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该依据招标项目的特色以及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由以下部份组成:

  (一)投标人须知:包含评标法子以及标准、编制投标文件的请求、投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以及投标有效期;

  (二)合同主要条款及协定书格式;

  (三)请求投标人提供的资历以及资信证明、投标函及附件、履约担保证件、授权拜托书的格式以及说明;

  (四)投标价格请求及其计算法子;

  (五)技术条款:包含招标项目规模、性质、范围、数量、标准以及主要技术请求及交货或者者提供服务时间;

  (六)图纸或者者其他应该提供的资料;

  (七)其他应该说明的问题。

  国际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可以规定投标文件使用多种语言文字。投标文件不同文本之间有歧义的,应该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以及政府融资项目的招标人,应该严格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以及投资总额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九条 招标项目设置标底的,标底应该保密;在开标前,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以任何情势审查标底。

  政府投资以及政府融资的项目一般不设置标底。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不患上以取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前提或者者以不公道的地域、行业、所有制等前提限制、排挤潜伏投标人投标;不患上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患上向别人流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撤回投标的,应该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接到通知后,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该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该依法从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患上互相商定抬高或者者压低投标报价;不患上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患上以向招标人或者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腕谋取中标;不患上以别人名义投标或者者以投标报价低于本钱价等方式搞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三章 开标、评标以及中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该在招标文件肯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然进行;开标地点应该为招标文件中预先肯定的地点。

  第二十五条 评标流动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科学以及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进程及结果。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患上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该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或者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干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肯定;技术尤其繁杂、专业性请求尤其高或者者国家有特殊请求的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肯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肯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肯定前应该保密。

  本市逐渐树立全市统一的评标专家名册。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发生或者者由招标人直接肯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患上担任相干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益害瓜葛的;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瓜葛,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景之一的,应该主动提出躲避。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景之一的,应该予以改换。

  第二十九条 评标可以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者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法子。

  采取招标方式肯定基础设施以及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和政府投资以及政府融资项目的项目法人的,应该采取综合评估法评标。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该依照招标文件肯定的评标标准以及法子,对于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以及比较。招标项目设置标底的,标底作为评标参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该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讲演,并举荐一至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讲演以及举荐的中标候选人肯定中标人。招标人也能够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肯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不患上扭转招标文件肯定的评标标准以及法子。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该相符以下前提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知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知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请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然而投标价格低于本钱的除了外。

  第三十二条 在评标进程中,有以下情景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报价显明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者在设有标底时显明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公道说明或者者不能提供相干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本钱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请求以及前提的;

  (三)相符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前提的。

  投标人以别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腕谋取中标或者者以其他搞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该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资历前提不相符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请求的,或者者不依照请求对于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以及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者认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可以否决全体投标。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该依法从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该自肯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讲演。

  提交书面讲演时,应该同时附送以下文件或者者文件的复制件:

  (一)招标文件;

  (二)招标公告及发布媒介或者者投标约请书;

  (三)履行资历预审的,资历预审文件以及资历预审结果;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评标讲演;

  (五)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肯定后,招标人应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于招标人以及中标人拥有法律效率。

  政府投资以及政府融资项目的中标结果应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以及中标人应该在规定时间内,依照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患上再行订立违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定。

  政府投资以及政府融资的项目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应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该向中标人以及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应该依照合同商定实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患上向别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患上将中标项目支解后转让。

  中标人依照合同商定或者者经招标人赞成,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份非主体、非症结性工作分包给别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该具备相应的资历前提,其实不患上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该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当连带责任。

  第四章 监  督

  第四十条 市以及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该加强对于招标投标流动的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部门应该加强对于政府投资以及政府融资项目招标投标流动的监督,调和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该依法实行监督职责,不患上任意增添招标投标审批事项,不患上非法干涉或者者侵略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历审查、肯定开标的时间以及地点、组织评标、肯定中标人等事项的自主权。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用执法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成立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等方式对于招标投标流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背法行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有权调取以及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四十三条 本市对于处所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流动进行专项稽察。专项稽察包含下列内容:

  (一)招标投标当事人以及行政监督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的行动是不是相符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以及程序;

  (二)对于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三)对于资历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进程是不是合法以及相符招标文件、资历审查文件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四)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专项稽察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流动背反《招标投标法》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该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诉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投标人以及其他厉害瓜葛人认为招标投标流动背反《招标投标法》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该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抉择是不是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抉择;需要检修、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作出受理抉择或者者对于投诉处理抉择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本市树立招标投标流动背法行动记录系统,记载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流动当事人的背法行动及处理结果。

  单位以及个人有权查询背法行动处理结果记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背反本条例的行动,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用本条例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抉择。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背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该公然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约请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罚款;有关部门可以对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其中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背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应该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下列罚款;背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或者者背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招标公告中以不公道的前提限制或者者排挤潜伏投标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罚款。

  第五十条 背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擅自增添审批事项以及非法干涉或者者侵略招标人自主权的,对于于举报或者者投诉不及时处理,或者者不为举报人保密的,由有关部门对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正告、记过、记大过的处罚;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罢职、开除了的处罚。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应用职权,非法干涉或者者侵略招标人自主权的,按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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