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旗法修正【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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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2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旗法修正【全文】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依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202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旗法修正【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修正【全文】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依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份法律的抉择》第一次修正 依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旗法〉的抉择》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国旗的尊严,规范国旗的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宏扬爱国主义精神,培养以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旗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部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国旗的通用尺度为国旗制法说明中所列明的五种尺度。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该依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量放大或者者缩小。

  国旗、旗杆的尺度比例应该适量,并与使用目的、周围建筑、周边环境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意味以及标志。

  每一个公民以及组织,都应该尊敬以及爱惜国旗。

  第五条 以下场所或者者机构所在地,应该逐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以及其他边疆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以下机构所在地应该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一)中国共产党中央各部门以及处所各级委员会;

  (二)国务院各部门;

  (三)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处所各级人民政府;

  (五)中国共产党处所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所各级监察委员会;

  (六)处所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

  (七)处所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及专门人民检察院;

  (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处所各级委员会;

  (九)各民主党派、各人民集团;

  (十)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尤其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尤其行政区有关机构。

  学校除了寒假、暑假以及休息日外,应该逐日升挂国旗。有前提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

  藏书楼、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留念馆、展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该在开放日升挂、吊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以及国家宪法日等首要节日、留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集团和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流动场所应该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前提的应该升挂国旗。

  民族自治处所在民族自治处所成立留念日以及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应该升挂国旗。

  举办宪法宣誓典礼时,应该在宣誓场所吊挂国旗。

  第八条 举办重大祝贺、留念流动,大型文化、体育流动,大型博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国家提倡公民以及组织在适宜的场合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

  公民以及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该遵照相干网络管理规定,不患上侵害国旗尊严。

  网络使用的国旗图案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以及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第十条 外交流动和国家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其他外交待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二条 民用船舶以及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执行出入境边防检查、边疆管理、治安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济队伍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按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该早晨升起,黄昏降下。

  按照本法规定应该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四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办升旗典礼。

  举办升旗典礼时,应该奏唱国歌。在国旗升起的进程中,在场人员应该面向国旗肃立,行注视礼或者者依照规定请求敬礼,不患上有侵害国旗尊严的行动。

  北京天安门广场逐日举办升旗典礼。

  学校除了假期外,每一周举办一次升旗典礼。

  第十五条 以下人士去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于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于世界以及平或者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举办国家公祭典礼或者者产生严重自然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不幸事件造成尤其重大伤亡的,可以在全国规模内下半旗志哀,也能够在部份地区或者者特定场所下半旗志哀。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抉择。

  按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以及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者国务院抉择。

  第十六条 以下人士去世,举办哀悼典礼时,其遗体、灵柩或者者骨灰盒可以笼盖国旗:

  (一)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人士;

  (二)烈士;

  (三)国家规定的其别人士。

  笼盖国旗时,国旗不患上涉及地面,典礼收场后应该将国旗收回保留。

  第十七条 升挂国旗,应该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以及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该在其他旗帜以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该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者凸起的位置。

  在外事流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该依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八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该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需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患上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该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该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九条 不患上升挂或者者使用破损、污损、退色或者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患上倒挂、倒插或者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

  不患上随便丢弃国旗。破损、污损、退色或者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处置。大型大众性流动收场后,流动主办方应该收回或者者妥善处置流动现场使用的国旗。

  第二十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患上用作商标、授与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以及商业广告,不患上用于私人凶事流动等不适宜的情景。

  第二十一条 国旗应该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首要内容。

  中小学应该教育学生了解国旗的历史以及精神内涵、遵照国旗升挂使用规范以及升旗典礼礼仪。

  新闻媒体应该踊跃宣扬国旗知识,引导公民以及组织正确使用国旗及其图案。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办公厅兼顾调和全国规模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兼顾调和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国旗的制作以及销售施行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肯定的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以及收回施行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对于各自管辖规模内国旗的升挂、使用以及收回施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燃烧、毁损、涂划、玷辱、辚轹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下列拘留。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

  国旗制法说明

  (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部会议主席团公布)

  国旗的形状、色彩两面相同,旗上五星两面相对于。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于旗杆在右之一面,凡本件所称左均应改右,所称右均应改左。

  (一)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旗杆套为白色。

  (二)五星之位置与画法如下:

  甲、为便于肯定五星之位置,先将旗面对于分为四个相等的长方形,将左上方之长方形上下划为十等分,摆布划为十五等分。

  乙、大五角星的中心点,在该长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的地方。其画法为:以此点为圆心,以三等分为半径作一圆。在此圆周上,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一点须位于圆之正上方。然后将此五点中各相隔的两点相联,使各成一直线。此五直线所形成以外轮廓线,即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个角尖正向上方。

  丙、四颗小五角星的中心点,第一点在该长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的地方,第二点在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的地方,第三点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的地方,第四点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的地方。其画法为:以以上四点为圆心,各以一等分为半径,分别作四个圆。在每一个圆上各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中均须各有一点位于大五角星中心点与以上四个圆心的各联结线上。然后用形成大五角星的一样法子,形成小五角星。此四颗小五角星均各有一个角尖正对于大五角星的中心点。

  (三)国旗之通用尺度定为如下五种,各界酌情选用:

  甲、长288公分,高192公分。

  乙、长240公分,高160公分。

  丙、长192公分,高128公分。

  丁、长144公分,高96公分。

  戊、长96公分,高64公分。

  国旗制法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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