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农业法全文202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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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 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农业法全文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全文2020【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业出产经营体制

  第三章 农业出产

  第四章 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五章 食粮安全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撑维护

  第七章 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维护

  第九章 农民权益维护

  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以及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出产力,推动农业现代化,保护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添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增进农业以及农村经济的延续、不乱、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以及渔业等产业,包含与其直接相干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出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以及其他从事农业出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 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以及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树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请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以及发展农村出产力,提高农业的总体素质以及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以及质量,知足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人口增长、糊口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以及糊口水平,增进农村充裕劳动力向非农产业以及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以及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渐实现农业以及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 国家采用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施展在提供食品、工业原料以及其他农产品,保护以及改善生态环境,增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 国家坚持以及完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轨制,振兴农村经济。

  国家长时间不乱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国家在农村坚持以及完美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轨制。

  第六条 国家坚持科教兴农以及农业可延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采用措施加强农业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剂、优化农业以及农村经济结构,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维护农业生态环境,增进农业机械化以及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出产能力。

  第七条 国家维护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采用措施增添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八条 全社会应该高度注重农业,支撑农业发展。

  国家对于发展农业以及农村经济有显著成就的单位以及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农业以及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以及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以及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以及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负责有关的农业以及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以及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出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第二章 农业出产经营体制

  第十条 国家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轨制,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瓜葛的长时间不乱,维护农民对于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以及承包方的权力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维护以及流转等,合用《中华人民共以及疆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出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公道开发、应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 国家激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该坚持为成员服务的主旨,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赢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规模内展开农业出产经营以及服务流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情势,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侵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以及经营自主权。

  第十二条 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依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以及按股份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什物等入股,依法创办各类企业。

  第十三条 国家采用措施发展多种情势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激励以及支撑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发展出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国家引导以及支撑从事农产品出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以及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者树立各类企业等情势,构成收益同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第十四条 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出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施展调和以及自律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援措施的申请,保护成员以及行业的利益。

  第三章 农业出产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中长时间计划、农业以及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以及农业资源区划,制订农业发展计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农业发展计划,采用措施施展区域优势,增进构成公道的农业出产区域布局,指点以及调和农业以及农村经济结构调剂。

  第十六条 国家引导以及支撑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依照市场需求,调剂以及优化农业出产结构,调和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以及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种植业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添效益为中心,调剂作物结构、品种结构以及品质结构。

  加强林业生态建设,施行天然林维护、退耕还林以及防沙治沙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营建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以及薪炭林。

  加强草原维护以及建设,加快发展畜牧业,推行圈养以及舍饲,改进畜禽品种,踊跃发展饲料工业以及畜禽产品加工业。

  渔业出产应该维护以及公道应用渔业资源,调剂捕捞结构,踊跃发展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以及水产品加工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制订政策,支配资金,引导以及支撑农业结构调剂。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维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以及电网、农产品仓储以及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出产前提,维护以及提高农业综合出产能力。

  第十八条 国家扶持动植物品种的选育、出产、更新以及良种的推行使用,激励品种选育以及出产、经营相结合,施行种子工程以及畜禽良种工程。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动植物良种的选育以及推行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应该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树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轨制,节俭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节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制止任何组织以及个人非法占用或者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国家对于缺水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条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合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国家对于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农业机械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支撑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对于气象灾难的监测以及预报水平。

  第二十二条 国家采用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树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以及质量检修检测监督体系,依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以及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的出产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 国家支撑依法树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以及标志轨制。

  国家激励以及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出产。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结合本地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措施,发展优质农产品出产。

  相符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按照法律或者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相符规定产地及出产规范请求的农产品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或者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舆标志。

  第二十四条 国家履行动植物防疫、检疫轨制,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于动物疫病以及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防治,树立重大动物疫情以及植物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施行植物维护工程。

  第二十五条 农药、兽药、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出产资料的出产经营,按照相干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登记或者者许可轨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树立健全农业出产资料的安全使用轨制,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不患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以及制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出产资料以及其他制止使用的产品。

  农业出产资料的出产者、销售者应该对于其出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制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制止出产以及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出产资料。

  第四章 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的购销履行市场调理。国家对于瓜葛国计民生的首要农产品的购销流动履行必要的宏观调控,树立中央以及处所分级贮备调理轨制,完美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不乱市场。

  第二十七条 国家逐渐树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订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计划。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树立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农产品集贸市场,国家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避免处所维护与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八条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发展多种情势的农产品流通流动。支撑农民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藏、运输、零售以及中介流动。激励供销合作社以及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出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辟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本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该简化手续,利便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患上扣押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撑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以及食物工业,增添农产品的附加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制订农产品加工业以及食物工业发展计划,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构成公道的区域布局以及范围结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以及综合开发应用。

  国家树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完美检测手腕,加强农产品加工进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以及监督,保障食物安全。

  第三十条 国家激励发展农产品进出口贸易。

  国家采用加强国际市场钻研、提供信息以及营销服务等措施,增进农产品出口。

  为保护农产品产销秩序以及公平贸易,树立农产品进口预警轨制,当某些进口农产品已经经或者者可能对于国内相干农产品的出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时,国家可以采用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 食粮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用措施维护以及提高食粮综合出产能力,稳步提高食粮出产水平,保障食粮安全。

  国家树立耕地维护轨制,对于基本农田依法履行特殊维护。

  第三十二条 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于食粮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不乱的商品粮出产基地,改善食粮收贮及加工设施,提高食粮主产区的食粮出产、加工水祥和经济效益。

  国家支撑食粮主产区与主销区树立不乱的购销合作瓜葛。

  第三十三条 在食粮的市场价格太低时,国务院可以抉择对于部份食粮品种履行维护价轨制。维护价应该依据有益于维护农民利益、不乱食粮出产的原则肯定。

  农民按维护价轨制出售食粮,国家拜托的收购单位不患上拒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组织财政、金融等部门和国家拜托的收购单位及时筹足食粮收购资金,任何部门、单位或者者个人不患上截留或者者挪用。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树立食粮安全预警轨制,采用措施保障食粮供给。国务院应该制订食粮安全保障目标与食粮贮备数量指标,并依据需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耕地、食粮库存情况的核对。

  国家对于食粮履行中央以及处所分级贮备调理轨制,建设仓储运输体系。承当国家食粮贮备任务的企业应该依照国家规定保证贮备粮的数量以及质量。

  第三十五条 国家树立食粮风险基金,用于支撑食粮贮备、不乱食粮市场以及维护农民利益。

  第三十六条 国家倡导珍惜以及节俭食粮,并采用措施改善人民的食品养分结构。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撑维护

  第三十七条 国家树立以及完美农业支撑维护体系,采用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撑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行、教育培训、农业出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修检疫、社会化服务和灾难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出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在不与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相抵牾的情况下,国家对于农民施行收入支撑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订。

  第三十八条 国家逐渐提高农业投入的整体水平。中央以及县级以上处所财政每一年对于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该高于其财政时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支配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该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撑农业结构调剂,增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维护食粮综合出产能力,保障国家食粮安全;健全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以及植物病、虫、杂草、鼠害防治;树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以及检修检测监督体系、农产品市场及信息服务体系;支撑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行以及农民培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维护建设;扶持穷困地区发展;保障农民收入水同等。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该兼顾支配,调和增长。

  国家为加快西部开发,增添对于西部地区农业发展以及生态环境维护的投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一年财政预算内支配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该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于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进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力。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以及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该依法加强对于用于农业的财政以及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腕,激励以及引导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增添农业出产经营性投入以及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采用多种情势,筹集农业资金。

  第四十一条 国家激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激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集团以及个人捐资设立各种农业建设以及农业科技、教育基金。

  国家采用措施,增进农业扩展应用外资。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激励以及支撑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展开农业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该树立农业信息收集、收拾以及发布轨制,及时向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 国家激励以及扶持农用工业的发展。

  国家采用税收、信贷等手腕激励以及扶持农业出产资料的出产以及贸易,为农业出产不乱增长提供物资保障。

  国家采用宏观调控措施,使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业机械以及农用柴油等主要农业出产资料以及农产品之间维持公道的比价。

  第四十四条 国家激励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发展多种情势的农业出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该采用措施对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撑。

  对于跨地区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业、工商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该采用措施给予支撑。

  第四十五条 国家树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誉轨制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

  有关金融机构应该采用措施增添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于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的农业出产经营流动提供信贷支撑。

  农村信誉合作社应该坚持为农业、农民以及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主旨,优先为当地农民的出产经营流动提供信贷服务。

  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激励金融机构向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的农业出产经营流动提供贷款。

  第四十六条 国家树立以及完美农业保险轨制。

  国家逐渐树立以及完美政策性农业保险轨制。激励以及扶持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树立为农业出产经营流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激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展开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履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强制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难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以及救灾工作,匡助灾民恢回生产,组织出产自救,展开社会互助互济;对于没有基本糊口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援以及扶持。

  第七章 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应该制订农业科技、农业教育发展计划,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渐增添农业科技经费以及农业教育经费。

  国家激励、吸引企业等社会气力增添农业科技投入,激励农民、农业出产经营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举行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第四十九条 国家维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舆标志等知识产权,激励以及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钻研以及利用钻研,传布以及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增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该组织农业重大症结技术的科技攻关。国家采用措施增进国际农业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换,激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第五十条 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行事业,树立政府扶持以及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行机构以及社会气力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行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利用于农业出产。

  第五十一条 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行机构应该以农业技术实验示范基地为依靠,承当公共所需的症结性技术的推行以及示范工作,为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依据农业出产发展需要,不乱以及加强农业技术推行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行机构的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措施,依照国家规定保障以及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行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前提、工资待遇以及糊口前提,激励他们为农业服务。

  第五十二条 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行机构和科技人员,依据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能够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情势,提供有偿服务,获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行机构和科技人员应该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对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行机构举行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国家激励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等介入农业技术推行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国家树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轨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制订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施行。

  第五十四条 国家在农村依法施行义务教育,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国家在农村举行的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以及保护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统一支配。

  第五十五条 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职业资历证书轨制的统一规定,展开农业行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巧鉴定工作,管理农业行业的职业资历证书。

  第五十六条 国家采用措施激励农民采取先进的农业技术,支撑农民举行各种科技组织,展开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以及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维护

  第五十七条 发展农业以及农村经济必需公道应用以及维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公道开发以及应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维护以及改善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制订农业资源区划或者者农业资源公道应用以及维护的区划,树立农业资源监测轨制。

  第五十八条 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应该颐养耕地,公道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添使用有机肥料,采取先进技术,维护以及提高地力,避免农用地的污染、损坏以及地力衰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采用措施,支撑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于耕地质量进行按期监测。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以及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发水土流失的出产建设流动的单位以及个人,必需采用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出产建设流动酿成的水土流失。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以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制订防沙治沙计划,并组织施行。

  第六十条 国家履行全民义务植树轨制。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措施,组织大众植树造林,维护林地以及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禁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笼盖率。

  国家在天然林维护区域履行禁伐或者者限伐轨制,加强造林护林。

  第六十一条 有关处所人民政府,应该加强草原的维护、建设以及管理,指点、组织农(牧)民以及农(牧)业出产经营组织建设人工草场、饲草饲料基地以及改进天然草原,履行以草定畜,节制载畜量,推广划区轮牧、休牧以及禁牧轨制,维护草原植被,避免草原退化沙化以及盐渍化。

  第六十二条 制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和开垦国家制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经开垦的应该逐渐退耕还林、还草。

  制止围湖造田和围垦国家制止围垦的湿地。已经经围垦的,应该逐渐退耕还湖、还湿地。

  对于在国务院批准计划规模内施行退耕的农民,应该依照国家规定予以津贴。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措施,依法执行捕捞限额以及禁渔、休渔轨制,增殖渔业资源,维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国家引导、支撑从事捕捞业的农(渔)民以及农(渔)业出产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殖业或者者其他职业,对于依据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计划转产改行的农(渔)民,应该依照国家规定予以津贴。

  第六十四条 国家树立与农业出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维护轨制,维护生物多样性,对于希有、濒危、珍贵生物质源及其原生地履行重点维护。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该依法进行登记或者者审批,并采用相应安全节制措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钻研、实验、出产、加工、经营及其他利用,必需按照国家规定严格履行各项安全节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引导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采用生物措施或者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

  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资应该综合应用,妥善处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以及生态损坏。

  从事畜禽等动物范围养殖的单位以及个人应该对于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者综合应用,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以及个人应该公道投饵、施肥、使用药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以及生态损坏。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以及固体废弃物对于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以及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该依法赔偿。

  第九章 农民权益维护

  第六十七条 任何机关或者者单位向农民或者者农业出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规模以及标准应该公布。没有法律、法规根据的收费,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有权谢绝。

  任何机关或者者单位对于农民或者者农业出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分必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根据的罚款,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有权谢绝。

  任何机关或者者单位不患上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者农业出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请求农民或者者农业出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有权谢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第六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所属单位不患上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者农业出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根据或者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者单位不患上在农村进行任何情势的达标、进级、验收流动。

  第六十九条 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当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应该依法征税,不患上背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背法法子征税。

  第七十条 农村义务教育除了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患上向农民以及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制止任何机关或者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该维护农民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以及农村经济结构调剂、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进程中,不患上侵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患上干涉农民自主支配的出产经营项目,不患上逼迫农民购买指定的出产资料或者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七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出产或者者创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该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者村民委员会按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患上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节制标准,制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民委员会对于触及农民利益的首要事项,应该向农民公然,并按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向农民或者者农业出产经营组织提供出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需坚持自愿原则,不患上逼迫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第七十五条 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患上压级压价,不患上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产品收购单位与农产品销售者因农产品的质量等级产生争议的,可以拜托拥有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修机构检修。

  第七十六条 农业出产资料使用者因出产资料质量问题遭遇损失的,出售该出产资料的经营者应该予以赔偿,赔偿额包含购货价款、有关费用以及可患上利益损失。

  第七十七条 农民或者者农业出产经营组织为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应情况以及提出合法请求的权力,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于农民或者者农业出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公道请求,应该依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回覆。

  第七十八条 背反法律规定,侵略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者农业出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者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该按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赞助。

  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七十九条 国家坚持城乡调和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调剂以及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添农民收入,增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逐渐缩小城乡差别。

  第八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措施,发展乡镇企业,支撑农业的发展,转移充裕的农业劳动力。

  国家完美乡镇企业发展的支撑措施,引导乡镇企业优化结构,更新技术,提高素质。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依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以及资源前提,依照公道布局、科学计划、节俭用地的原则,有重点地推动农村小城镇建设。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重视运用市场机制,完美相应政策,吸引农民以及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开发建设,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引导乡镇企业相对于集中发展。

  第八十二条 国家采用措施引导农村充裕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公道有序活动。处所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维护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不患上设置不公道限制,已经经设置的应该取缔。

  第八十三条 国家逐渐完美农村社会救援轨制,保障农村五保户、穷困残疾农民、穷困老年农民以及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的基本糊口。

  第八十四条 国家激励、支撑农民巩固以及发展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其他医疗保障情势,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第八十五条 国家扶持穷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前提,匡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关于扶持穷困地区的整体目标以及请求,制订扶贫开发计划,并组织施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穷困地区的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公道使用扶贫资金,依托本身气力扭转贫穷后进容貌,引导穷困地区的农民调剂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该坚持与资源维护、生态建设相结合,增进穷困地区经济、社会的调和发展以及全面进步。

  第八十六条 中央以及省级财政应该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添,加大对于穷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建设资金投入。

  国家激励以及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投入资金支撑穷困地区开发建设。

  制止任何单位以及个人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应该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措施逐渐完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请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计划、指点、管理、调和、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其职责规模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履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力以及水平。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用以下措施:

  (一)请求被检查单位或者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者个人休止背反本法的行动,实行法定义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该向被检查单位或者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照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者个人应该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患上谢绝以及阻碍。

  第八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出产、经营单位必需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患上介入以及从事农业出产经营流动。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背反本法规定,损害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该休止损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侵害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应用职务便利或者者以其他名义损害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该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十一条 背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按照相干法律或者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九十二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奉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患上,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背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食粮收购资金的;

  (二)背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以及信贷资金的;

  (三)背反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

  第九十三条 背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农民或者者农业出产经营组织背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该予以禁止,并予公告;已经经收取钱款或者者已经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奉还已经经收取的钱款或者者折价偿还已经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休止背法行动,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责令退还背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者费用:

  (一)背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在农村进行集资、达标、进级、验收流动的;

  (二)背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背法法子向农民征税的;

  (三)背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逾额、超项目收费的。

  第九十五条 背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逼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矫正,并退还背法收取的资金。

  第九十六条 背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逼迫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矫正,并返还其背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罚;造成农民以及农业出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背反本法规定介入以及从事农业出产经营流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本法有关农民的规定,合用于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承包经营的职工。

  第九十九条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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