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料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最新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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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十五届〕第31号  《北京市危险废料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经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6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第十五届
〔十五届〕第31号

  《北京市危险废料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经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6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5日

  北京市危险废料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最新版【全文】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最新版【全文】

  (2020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尤其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废料管理,防治危险废料污染环境,保障公家健康,保护生态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环境维护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料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废料,是指以下固体废料:

  (一)列入国家危险废料名录的固体废料;

  (二)未列入国家危险废料名录,依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料鉴别标准、鉴别法子以及鉴别程序,经鉴别拥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料;

  (三)未列入国家危险废料名录或者者依据危险废料鉴别标准没法鉴别,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可能对于人体健康或者者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料。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将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危险废料的名称、种类、特性等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

  危险废料以及非危险废料混合且不能分离的,依照危险废料管理,但经鉴别不拥有危险特性的除了外。

  第四条 本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采用有益于节俭以及综合应用资源,维护以及改善环境,增进人与自然融洽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以及措施,激励以及支撑危险废料污染环境防治科学技术的钻研以及利用,引导公家踊跃介入危险废料污染环境防治,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维护相调和。

  本市危险废料污染环境防治坚持预防为主、源头减量、全进程节制以及污染担责的原则。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都应该采用措施,减少危险废料的发生量,降低危险废料的危害性。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料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依照市级兼顾、属地负责的原则,将危险废料污染环境防治作为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重点内容,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计划、生态环境维护计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该坚持平战结合,将危险废料应急处置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组织有关部门树立突发事件中危险废料应急处置联防联控调和机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规范危险废料应急处置,科学调配危险废料处置资源,保障危险废料处置能力,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料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施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交通、卫生健康、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自职责,分别对于危险废料道路运输、医疗废料处置、糊口垃圾燃烧飞灰以及有害垃圾搜集施行监督管理。

  市、区经济以及信息化、计划以及自然资源、教育、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负责危险废料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树立本市危险废料管理信息系统。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会同交通、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树立健全危险废料污染环境的执法调和配合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同享。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有危险废料污染环境情景的,应该及时讲演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危险废料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每一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讲演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状态以及环境维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该包括危险废料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期发布的环境状态公报应该包括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料的种类、数量、应用以及处置情况等信息。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危险废料污染环境防治宣扬以及普及工作,激励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维护志愿者展开危险废料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以及知识的宣扬。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发现有危险废料污染环境行动的,有权向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者其他负有危险废料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该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于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发现负有危险废料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实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出产经营者应该公道选择原料、能源以及工艺、装备,减少有毒、有害原料的使用,提高资源应用效力,减少危险废料的发生量。

  发生危险废料的企业应该依法施行强制性清洁出产审核,将审核结果报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发生危险废料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出产经营者应该遵照以下规定:

  (一)依照国家以及本市有关规定,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轨制的规定;

  (二)制订危险废料年度管理规划,报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三)树立危险废料发生、搜集、储存、运输、应用、处置的污染环境防治管理轨制,明确单位负责人、相干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树立危险废料管理台账,照实记载危险废料的名称、种类、发生时间、数量及流向等情况;

  (五)妥善保留危险废料管理台账,保留时间不少于5年;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料的,永远保留危险废料管理台账。

  发生危险废料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出产经营者破产或者者注销的,单位负责人应该将危险废料管理台账移交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保留。

  第十四条 从事搜集、储存、应用、处置危险废料经营流动的单位,应该依法申请获得许可证。制止无许可证或者者未依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料搜集、储存、应用、处置的经营流动。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依法公然本市获得危险废料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目录,供社会公家查询。

  第十五条 危险废料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是首要的城市基础设施。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市发展改革、计划以及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危险废料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计划以及北京城市整体计划的请求,科学评估危险废料处置需求,组织编制全市危险废料处置设施、场所建设施行计划,明确设施、场所建设的布局以及时序,与节制性详细计划相衔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区人民政府应该依据全市危险废料处置设施、场所建设施行计划,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料的中转储存设施。

  市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危险废料处置设施、场所建设施行计划,采取投资、津贴、补贴等方式,制订危险废料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运行的资金支撑政策。

  第十六条 发生危险废料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出产经营者没有自行应用、处置能力的,应该将发生的危险废料拜托有资质单位搜集、运输、应用、处置,对于受托方的主体资历以及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并签订书面合同。

  危险废料拜托搜集、运输、应用、处置合同应该载明危险废料的名称、种类、特性等基本信息及污染防治请求、收运时间、收运频次、收运处置费用、背约责任等内容。

  危险废料处置收费根据本市政府定价目录管理,具体价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综合本市危险废料的发生量、运输以及集中处置能力及本钱、集中处置设施运营状态等因素肯定。

  第十七条 危险废料搜集、应用、处置单位应该依照规定及书面拜托合同的商定及时搜集、接管危险废料,不患上无故拒收。

  危险废料搜集、应用、处置单位因不可抗力或者者重大流动、重污染天气等情景,致使没法正常搜集、接管危险废料的,应该及时告诉发生危险废料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出产经营者,协助其采用临时环境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转移危险废料的,转出以及接管单位应该遵照国家危险废料转移联单轨制以及运输管理请求。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危险废料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交通主管部门。不患上将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危险废料输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储存、处置。

  第十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转移危险废料的,移出单位应该向移出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领并填写危险废料转移联单。

  移出地以及接受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分别对于危险废料的移出以及接受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危险废料运输单位应该依法获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在运输危险废料的车辆上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不患上在运输途中抛撒、泄露、丢弃、倾倒危险废料。

  运输的危险废料相符国家有关例外数量以及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请求的,可以依国家规定依照普通货物运输。

  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该公然本市拥有危险废料运输许可的单位以及车辆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发生、搜集、储存、运输、应用、处置危险废料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出产经营者应该遵照以下规定:

  (一)采用措施安全处理危险废料,不患上擅自丢弃、倾倒、堆放或者者遗撒;

  (二)对于不同特性的危险废料分类搜集、储存,不患上将危险废料混入非危险废料中搜集、储存、运输;

  (三)储存暂时不应用或者者不处置的危险废料,应该建设相符国家标准的储存设施、场所,并采用相应的防护措施;

  (四)加强对于搜集、储存、运输、应用、处置危险废料的场所、设施以及装备的管理以及保护,保证其正常运行以及使用;

  (五)依照规定及时在本市环境信息公然平台上照实公然发生、搜集、储存、运输、应用、处置危险废料的种类、数量及去向等信息,但涉密单位或者者涉密项目除了外;

  (六)对于搜集、储存、运输、应用、处置危险废料的场所、设施、装备以及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经解除污染转作他用的,照实记录其数量、用处以及去向;

  (七)搬迁、转产、关闭的,安全处置已经经发生或者者储存的危险废料,依法展开环境调查、风险评估以及治理修复,并承当相应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市树立危险废料污染环境防治信誉管理机制,将发生、搜集、储存、运输、应用、处置危险废料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出产经营者的相干信誉记录依照有关规定纳入信誉信息同享平台。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依照国家以及本市请求,制订危险废料污染环境防治信誉机制的具体办法。

  第三章 尤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业园区建设单位应该依据全市危险废料处置设施、场所建设施行计划以及园区建设计划,配套建设危险废料储存、转运、处置设施、场所。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该兼顾组织园区内产废量较小的工业企业发生的危险废料的搜集、储存、转运。

  第二十四条 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发生危险废料的建设项目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建设相符国家以及本市有关标准的自行应用、处置设施:

  (一)年度同一种类危险废料发生量超过5000吨;

  (二)本市对于发生的危险废料不具备安全处置能力且危险废料不适宜跨省转移的。

  前款规定的自行应用、处置设施,应该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工业企业自行应用、处置本企业不同厂区发生的危险废料的,转移进程应该执行国家危险废料转移联单轨制。

  工业企业自行应用、处置本企业同一厂区内发生的危险废料的,应该树立内部转运管理轨制,记录转运数据。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该依据全市危险废料处置设施、场所建设施行计划以及设施建设、运行的资金支撑政策,通过招投标、购买服务等方式,拜托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兼顾支配搜集、运输本行政区域内范围较小、散布扩散或者者交通不便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疗废料。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交通等主管部门制订医疗废料收运管理规定并展开考查评价。

  第二十七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时,市、区人民政府应该兼顾调和医疗废料等危险废料搜集、储存、运输、处置等工作,扩展处置能力,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以及防护物质。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等主管部门应该协同配合,依法实行应急处置职责。

  第二十八条 产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市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医疗废料采用尤其防控措施,各医疗卫生机构应该依照请求,对于医疗废料进行消毒、分类、搜集、包装等工作。

  依据疫情防控需要,市卫生健康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相干单位、场所以及地点等发生的糊口垃圾列入重点管控糊口垃圾,参照医疗废料进行管理,制订相干应急措施。各相干单位、物业服务人以及个人应该服从政府统一指挥,落实就地消毒、分类、搜集、运输等应急措施。

  经市人民政府赞成,可使用糊口垃圾燃烧设施应急处置医疗废料以及重点管控糊口垃圾。糊口垃圾燃烧设施管理单位应该依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请求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出产者、销售者应该标识出产、销售的产品使用电池的危险特性;废弃电池属于危险废料的,应该公告消费者通过出产者、销售者、维修者等渠道,交有危险废料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应用、处置。

  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及配套电池的出产者、销售者应该树立健全废弃电池回收轨制,通过售后服务、维修、拆解等渠道回收废弃电池,按期发布回收信息;回收的废弃电池属于危险废料的,应该提供或者者拜托给有危险废料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用、处置。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手续时,应该有明确的危险废料污染防治措施以及管理轨制,具备相符前提的危险废料专用储存设施、场所。

  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对于机动车维修流动中发生的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料,应该自行或者者通过机动车维修企业交有危险废料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应用、处置。

  第三十一条 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单位应该对于拆解进程中发生的危险废料分类搜集、储存,交有危险废料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应用、处置。

  第三十二条 设立试验室的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干单位应该树立健全试验室发生的危险废料管理轨制,加强对于危险废料的管理,依法搜集、储存、运输、应用、处置试验室危险废料,将危险废料处置费用纳入教学流动、科研项目预算,明确负责试验室危险废料管理的机构或者者人员。试验室应该树立危险废料管理台账,危险废料管理人员应该按期对于储存设施、场所进行检查。

  试验室发生的过期、失效及过剩药剂应该设置专门的储存场所分类寄存,不患上随便丢弃、填埋。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集团对于其发生的废弃荧光灯管,应该单独搜集、储存,按期交有危险废料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应用、处置。

  第三十四条 单位以及个人应该将日常糊口中发生的废弃电池、废弃化学药品、废弃荧光灯管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搜集容器。

  糊口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该依法设置有害垃圾搜集容器,分类搜集有害垃圾。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该充沛应用现有糊口垃圾收运体系,搜集、储存、运输、应用、处置有害垃圾,结合辖区实际公道设置有害垃圾集中暂存点。有害垃圾投放点至集中暂存点间的投放、清运、暂存等搜集进程,依照国家规定豁免危险废料管理;糊口垃圾搜集、运输单位应该分类搜集,交有危险废料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应用、处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背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矫正或者者限制出产、停产整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者关闭。

  背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者关闭。

  背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罚款。

  背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危险废料管理台账;逾期不移交的,对于单位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

  第三十七条 背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危险废料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出产经营者拜托别人搜集、运输、应用、处置危险废料,未对于受托方的主体资历以及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者未在合同中商定污染防治请求的,应该与造成环境污染以及生态损坏的受托方依法承当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背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搜集、接管危险废料,或者者无故拒收危险废料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

  第三十九条 背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运输危险废料的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未正常运行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处分;在运输途中抛撒、泄露、丢弃、倾倒危险废料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地方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下列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背法所患上;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者关闭。

  第四十条 背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地方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下列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背法所患上;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者关闭。

  背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列罚款,没收背法所患上;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者关闭。

  背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限期矫正,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列罚款。

  背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罚款,没收背法所患上;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者关闭。

  第四十一条 背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展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动工建设,或者者自行应用、处置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出产或者者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维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背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

  第四十三条 背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危险废料提供或者者拜托给无危险废料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者其他出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流动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地方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下列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背法所患上;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者关闭。

  第四十四条 单位以及个人背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北京市糊口垃圾管理条例》进行处分。

  第四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出产经营者背反本条例规定,遭到罚款处分,被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依法作出处分抉择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矫正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起,依照原处分数额按日连续处分。

  第四十六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危险废料污染环境,造成别人侵害或者者生态环境侵害的,遭到危险废料污染侵害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有权请求污染者依法赔偿损失;有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侵害赔偿诉讼。

  第四十七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搜集、储存、运输、应用、处置危险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执法机关在查处危险废料污染环境背法行动进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溺职等职务背法或者者职务犯法的问题线索,应该移送监察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发生危险废料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出产经营者,是指发生危险废料的工业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单位,设立试验室的企业、学校、科研机构或者者其他相干单位,和其他出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糊口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北京市糊口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肯定。

  第五十条 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废料名录中的危险废料,国家规定的豁免环节相符豁免前提的,可以依照豁免内容进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了外。

  第五十一条 液态危险废料的污染防治,合用本条例;然而排入水体的废水以及放射性固体废料的污染防治合用有关法律法规,不合用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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