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邮政法施行细则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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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邮政法施行细则最新【全文】  国务院令第65号  颁布日期:19901112  施行日期:19901112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邮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邮政法施行细则最新【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

  国务院令第65号

  颁布日期:19901112  施行日期:19901112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邮政法》(下列简称《邮政法》)的规定,制订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邮电部(下列简称邮电部)是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邮政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下列简称邮电管理局)是地区邮政管理机构,管理该地区的邮政工作。

  第三条 市、县邮电局(含邮政局,下同)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下列简称邮政企业),经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该地区的邮政工作。

  邮电支局、邮电所、邮政支局、邮政所是办理邮政业务的分支机构(下列简称分支机构);邮亭、邮政报刊亭等是邮政企业的服务点。

  邮电代办所视同邮政企业所属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未经邮政企业拜托,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患上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者其他拥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信函是指以套封情势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拥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

  第五条 邮政企业拜托其他单位或者者个人代办邮政业务时,应该协商一致,并签订代办合同。

  第六条 凡使用我国邮政业务的一切单位或者者个人统称邮政用户(下列简称用户)。

  第七条 邮政企业应该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利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均负有维护通讯自由、通讯秘密以及邮件安全的责任;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患上应用邮政业务进行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所制止的流动。

  除了因国家安全或者者清查刑事犯法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者检察机关依法对于通讯进行检查外,邮件在运输、传递进程中,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患上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

  第八条 因国家安全或者者清查刑事犯法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检查、扣留邮件,冻结汇款、储蓄存款时,必需依法向相干县或者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出具相应的检查、扣留、冻结通知书,并开列邮件、汇款、储蓄存款的具体节目,办理检查、扣留、冻结手续后,由邮政企业指派专人负责拣出,逐件登记后办理交接手续;对于于不需要继续检查、扣留、冻结或者者查明与案件无关的邮件、汇款、储蓄存款,应该及时退还邮政企业。邮件、汇款、储蓄存款在检查、扣留、冻结期间造成丢失、损毁的,由相干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负责赔偿。

  第九条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没收国内邮件、汇款、储蓄存款时,必需出具法律文书,向相干县或者者县级以上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没收进出口国际邮递物品应该由海关作出抉择,并办理手续。

  第十条 有关单位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搜集、调取证据、查阅邮政业务档案时,必需凭相干邮政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出具的书面证明,并开列邮件具体节目,向相干县或者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患上从事以下行动妨害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

  (一)破坏邮政设施;

  (二)在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门前或者者出入通道设摊、堆物,妨害用户用邮或者者影响运邮车辆通行;

  (三)在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无理取闹或者者扰乱正常秩序;

  (四)阻碍邮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者寻衅滋事;

  (五)拦截邮政运输工具、非法阻碍邮件运递或者者强行登乘邮政运输工具;

  (六)非法检查或者者截留邮件;

  (七)其他妨害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者邮政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动。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以及邮政设施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置标准,由邮电部规定;邮政企业的设置或者者撤销,由邮电部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置或者者撤销,由邮电管理局批准,报邮电部备案。

  第十三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将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置以及邮政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住宅区或者者旧城区成片改造,应该同时计划以及设置与之配套的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以及邮政设施。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依法设置邮亭、邮政报刊亭、邮筒、信箱或者者活动服务时,有关单位或者者个人应该提供利便。

  第十六条 接管邮件的信报箱是居民楼房的配套设施,设计单位应该将其纳入民用住宅建筑设计标准。

  居民楼房每一一单元的地面层应该安装与住户房号相适应的信报箱或者者在楼房集中处设置信报箱间(群),供住户接管邮件使用。

  信报箱由居民楼房的产权所有者或者者管理单位负责维修、改换,也能够拜托当地邮政企业或者者其分支机构维修、改换,所需工料费由拜托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饭店、应该在利便旅客之处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邮政企业应该提供邮政业务服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者邮政设施时,应该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保证邮政通讯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该将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邮政设施迁至适宜之处或者者另建,所需费用由征用、拆迁单位承当。

  第三章 邮政业务的种类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经营国内、国际邮件的寄递业务以及邮件的特快专递业务。

  国内邮件是指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领域内互寄的邮件,其中寄自或者者寄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邮件称港澳台地区邮件;国际邮件是指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互寄的邮件以及其他国家、地区通过中国境内经转的邮件。

  第二十条 国内报刊发行业务是指报刊社拜托邮政企业发行报纸、杂志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报刊社拜托邮政企业发行报刊时,应该依据报刊发行的规模向指定的邮政企业或者者邮政报刊发行局,出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出版以及领有报纸、期刊登记证的证明。邮政企业有接办发行能力的,应该与报刊社遵循同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报刊发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 邮政储蓄、邮政汇兑业务是邮政企业为国家蕴蓄资金、沟通经济来往所经办的金融业务,由邮电部统一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金融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点。各相干银行应该为邮政企业办理的储蓄、汇兑业务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各项邮政业务的具体种类以及邮件分类,由邮电部规定。

  第四章 邮政业务资费以及邮资凭证

  第二十四条 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是指邮政专营的国内往常信函、明信片的资费;非基本资费是指基本资费之外的邮政业务资费。

  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邮电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制订以及调剂邮政业务资费的根据是:

  (一)以保证邮政通讯企业的本钱费用以及自我发展能力为原则,适应社会需要;

  (二)国内邮政业务资费,根据支出费用的变动相应调剂;

  (三)国际邮政业务资费,根据“万国邮政同盟”的规定以及国际、国内本钱费用和人民币汇率比价的变化作相应调剂。

  第二十六条 邮资凭证是邮电部发行的,作为邮件纳费标志的有价证券,包含邮票,印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上的邮票图案,邮资机打印的邮资符志。

  第二十七条 “万国邮政同盟”发行的国际回信券,可以依据国际统一规定,兑换成等于特定重量级别的特定种别资费的邮票,然而不患上兑换现金。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仿印邮票图案的,必需依照仿印邮票图案的有关规定,报经邮电部邮票主管部门或者者有关邮电管理局审核、批准。

  印刷单位不患上承印未经批准的仿印邮票图案以及与邮票类似的印件。

  第二十九条 印制通讯使用的信封必需相符国家标准,并由当地邮电管理局监制。

  第三十条 印制明信片必需相符邮电部规定的规格标准。

  县以上邮政企业,经邮电管理局批准,可以印制、发行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的明信片;其他单位印制明信片,由当地邮电管理局监制,但不患上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以及损失赔偿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往常信函,免费寄递,其他军人不患上免费寄递信函。义务兵寄递往常信函的监督管理办法由邮电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制订。

  第三十二条 用户交寄邮件应该相符邮电部规定的准寄内容、封装规格、书写格式,并正确书写邮政编码,其中,用户交寄信函使用的信封,必需相符国家标准;邮件封面以及邮政业务单式上不患上印(写)有或者者粘贴与邮件无关的文字或者者其他物品;邮资凭证正面不患上涂抹、笼盖其他物品;不患上使用捏造、仿印、剪割拼补、加工去污的邮资凭证。

  第三十三条 制止寄递或者者在邮件内夹带以下物品:

  (一)法律规定制止流通或者者寄递的物品;

  (二)反动报刊书籍、宣扬品或者者淫秽物品;

  (三)爆炸性、易燃性、侵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容易腐烂的物品;

  (六)各种活的动物;

  (七)各种货泉;

  (八)不合适邮寄前提的物品;

  (九)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者损毁其他邮件、装备的物品。

  前款物品,相符邮电部特准交寄规定并确保安全的,可以收寄。

  第三十四条 国内限量寄递物品由邮电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于于背反禁寄、限寄规定寄递的物品,邮政企业或者者分支机构应该依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不予寄递;

  (二)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逾期不领的就地处理;

  (三)移送相干部门依法处理;

  (四)造成危害人身安全或者者污染、损毁其他邮件、装备的,由寄件人承当赔偿责任。

  依照前款(二)项、(三)项处理所需的费用,由寄件人承当。

  第三十六条 新建的企业、事业、居民住宅,应该由单位或者者居民住宅的主管部门到当地邮政企业或者者分支机构办理邮件送达登记手续;单位更改名称、收件人变更地址,应该事前通知当地邮政企业或者者分支机构,也能够办理邮件改寄新址手续。邮政企业应该公布登记地点以及电话号码。

  具备以下前提者,有关邮政企业或者者分支机构应该予以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支配送达:

  (一)具备邮政车辆以及邮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通行前提;

  (二)有公安机关统一编制的门牌号数;

  (三)已经安装接管邮件的信报箱或者者已经设立收发室;

  (四)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的,应该办妥手续。

  第三十七条 邮件的送达方式,除了邮电部另有规定外,按以下方式送达:

  (一)按址送达

  城镇居民的邮件,按收件人地址送达到平房院落门口或者者楼房地面层的信报箱或者者收发室。单位、单位内附设的机构以及个人和单位院内宿舍用户的邮件,送达到单位收发室。收发室应该设在楼房的地面层,两个以上单位同在一处的,应该约定统一接管邮件的地点。需要上楼送达邮件、报刊的,用户应该与相干邮政企业或者者分支机构协商,并依照规定由用户支付特殊服务费。

  农村、牧区的邮件,依据交通前提以及邮件量的具体情况,一般送达到乡或者者行政村的固定地点;乡或者者行政村下列的邮件,由村夫民政府或者者村民委员会与邮政企业或者者分支机构协商妥交收件人的方式。

  寄交船舶的邮件,送达到船舶隶属单位的收发室。

  (二)用户领域

  必需凭通知单到邮政企业或者者分支机构办理手续才能领取的邮件,以邮政信箱(用户专用信箱)号码为收件人地址的邮件,存局候领的邮件,超越按址送达规定重量的邮件和大宗邮件,采取用户领取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 收件人领取给据邮件,收款人兑领汇款,应该向相干邮政企业或者者分支机构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并在相干单式上盖章或者者签名。

  代收人受收件(款)人拜托,代收给据邮件(汇款)时,应该交验收件(款)人以及代收人的有效证件,经邮政企业或者者分支机构确认后,由代收人盖章或者者签名接管。

  有效证件包含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

  第三十九条 收件人接管给据邮件时发现封皮破损,应该场声明,并核查内件。确属邮政企业或者者分支机构的责任而造成内件短少、损毁的,或者者因为邮政企业、分支机构的责任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的,邮政企业或者者分支机构应该依照规定予以赔偿。因为收件人所在单位收发人员的差错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者,相干收发人员应该承当规定的赔偿责任。

  邮件运递的具体请求由邮电部规定,并予以公告。邮件运递背反邮电部规定的,邮政企业或者者分支机构应该向用户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邮电部规定。

  第四十条 用户误收的邮件,应该及时退还邮政企业或者者分支机构;用户误拆的邮件应该重封签章后退还邮政企业或者者分支机构,并对于误拆邮件的内容守旧秘密。

  第四十一条 单位收发人员接管给据邮件时,应该当真点核无误后,在相干清单上盖章签收。

  收发人员对于于各种邮件负有维护以及及时传送的责任,不患上私拆、藏匿、毁弃邮件或者者撕揭邮票。

  第六章 邮件的运输、验关以及检疫

  第四十二条 邮电部、邮电管理局应该把邮件运输流向流量变化情况及时通告相干运输部门。各运输部门应该依据邮政通讯需要,优先提供有效的车次、航班、舱容。

  相干运输部门应该在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妥善支配装卸、贮存邮件以及功课所需的场地、出入通道、房屋,和通报行车或者者航行情况的信息设施。

  新建、改建、护建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应该统一计划邮件寄存、转运所需的场地以及通道,其有关基建费用由邮政企业承当。

  第四十三条 邮政企业拜托运输单位运送邮件,应该签订运邮协定。

  第四十四条 运输单位承运的邮件应该先于货物发运。因故临时停运或者者扭转运行时间、停泊位置时,运输单位应该及时通知邮政企业或者者分支机构。

  第四十五条 载有邮件的船舶应该吊挂邮旗,各有关港口对于于吊挂邮旗的船舶应该优先放行。

  第四十六条 运输单位承运邮件,除了邮政企业或者者分支机构派员押运者外,应该与邮政企业或者者分支机构办理交接签收手续。

  除了不可抗力缘由外,邮件在运输单位保管期间或者者在运输途中产生丢失、短少、损毁等,相干运输单位应该依照运邮协定的规定予以赔偿。

  运邮船舶产生海难必需遗弃所载货物时,非至最后,不患上遗弃所运邮件。

  第四十七条 执行邮件运输以及送达任务的车、船、邮政工作人员通过桥梁、渡口、隧道、检查站时,有关方面应该优先放行。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辆在运递邮件时,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证,可以不受禁行线路、禁停地段的限制。运邮车辆或者者邮政工作人员在运递邮件途中背章,有关主管部门应该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邮政企业根据运输工具到站(港)、离站(港)时间以及运递时限制定的功课时间表应该在变更前三日通知海关。海关应该依照邮政企业通知的功课时间表派员到场监管国际邮袋、查验进出口国际邮递物品;逾时不到场,延误运递时限酿成的相干责任,由海关承当。

  海关依法查验国际邮包时,在设关地应该与用户当面查验。收、寄件人不能到场的,由海关开拆查验,邮政工作人员在场配合。被开拆查验的邮包,由海关以及邮政企业共同封装,双方加具封签或者者戳记。海关依法开拆查验的印刷品,应该重封并加具海关封签或者者戳记。

  第四十九条 用户交寄应该实施卫生检疫或者者动植物检疫的邮件,必需附有检疫证书。检疫部门应该及时对于邮件进行验放,以保证邮件的运递时限。

  第五十条 海关、检疫部门依法查验国际邮递物品或者者检疫邮件,应该注意爱惜;需要封存时,除了向寄件人或者者收件人发出通知外,应该同邮政企业或者者分支机构实行交接手续,并负责保管,封存期不患上超过四十五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封存期的,应该征患上邮政企业或者者分支机构及寄件人或者者收件人的赞成,并以不致造成被封存国际邮递物品或者者邮件的损失为条件。被封存国际邮递物品或者者邮件退还邮政企业或者者分支机构时,邮政工作人员应该核查无误后予以签收。

  依法没收国际邮递物品或者者经卫生、动植物检疫必需依法烧毁的邮件,海关或者者检疫部门应该出具没收或者者检疫处理通知单,并及时通知寄件人或者者收件人以及邮政企业或者者分支机构。

  国际邮递物品在依法查验、封存期间,产生丢失、短少、损毁等,由海关或者者检疫部门负责赔偿或者处理。

  第五十一条 依法查验邮递物品或者者对于邮件施行检疫需要使用邮政企业或者者分支机构的场地以及房屋时,由邮政企业与有关部门依据工作需要以及实际可能协商解决。

  第五十二条由海关依法处理的无着进口国际邮包,海关应该支付相干邮政费用。

  第五十三条 出口国际邮件的海关关单的传递方式由海关总署与邮电部约定。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四条 背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情节轻重,予以处分;背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背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处理。

  第五十六条 捏造或者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或者者邮政日戳、邮政夹钳、邮袋等邮政专用品的,由邮电管理局或者其授权单位处以一千五百元下列罚款,并没收有关物品。

  第五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捏造邮资凭证,未经许可仿印邮票图案或者者印制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明信片的,由邮电管理局或者其授权单位处以五千元下列罚款,并没收非法所患上以及非法物品。

  因为用户的故意,交寄的邮件使用不相符规定的邮资凭证的,邮政企业或者者分支机构不予发寄,通知寄件人限期撤回,并处以应付邮资十倍的罚款;没法通知寄件人或者者逾期不办理撤回手续的,作为无着邮件处理。

  第五十八条 邮政工作人员藏匿、毁弃、私拆、盗窃邮件,贪污、冒领用户款项的,邮政企业应该追回赃款赃物,可以并处分款,还可以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办法由邮电部规定。

  第五十九条 背反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邮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 背反本细则规定,形成犯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误收、误拆别人信件不予退还或者者已经退还但泄漏信件内容,侵略别人通讯自由权力的,按照《邮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是指县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

  第六十三条 邮电部可以依据本细则制订有关规章。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邮电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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