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预算法施行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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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22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预算法施行条例修订  (199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 2020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2022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预算法施行条例修订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

  (199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 2020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预算法》(下列简称预算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处所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流动,不作为一级预算,其收支纳入本级预算。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该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可延续运行,一般公共预算可以依据需要以及财力适量支配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四条 预算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产生预算缴拨款瓜葛的国家机关、戎行、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集团以及其他单位。

  第五条 各部门预算应该反应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配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各部门预算收入包含本级财政支配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各部门预算支出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于应的支出,包含基本支出以及项目支出。

  本条第二款所称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产生的支出,包含人员经费以及公用经费;所称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以及事业发展目标所产生的支出。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收入以及其相对于应的支出,应该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应。

  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规定。

  第六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然应该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然应该细化到地区以及项目。

  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然。

  部门预算、决算应该公然基本支出以及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该公然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该公然到款。

  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该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然。单位预算、决算应该公然基本支出以及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该公然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该公然到款。

  第七条 预算法第十五条所称中央以及处所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处所事权的基础上,肯定中央与处所财政支出规模,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处所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以及施行办法,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政府应该依据中央以及处所分税制的原则以及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肯定本级政府对于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九条 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一般性转移支付,包含:

  (一)均衡性转移支付;

  (二)对于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穷困地区的财力津贴;

  (三)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十条 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目标给予下级政府,并由下级政府依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处支配使用的预算资金。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树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按期评估以及退出机制。对于评估后的专项转移支付,依照以下情景分别予以处理:

  (一)相符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有必要继续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

  (二)设立的有关请求变更,或者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管理不够完美的,应该予以调剂;

  (三)设立根据失效或者者废除的,应该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 预算收入以及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预算收支以人民币之外的货泉收纳以及支付的,应该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二章 预算收支规模

  第十二条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批准,在施行社会公共管理和在向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进程中,依照规定标准向特定对于象收取费用构成的收入。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依照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国有资产收入等。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转移性收入,是指上级税收返还以及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调入资金和依照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收入的无隶属瓜葛政府的无偿赞助。

  第十三条 转移性支出包含上解上级支出、对于下级的税收返还以及转移支付、调出资金和依照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支出的给予无隶属瓜葛政府的无偿赞助。

  第十四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包含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包含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相对于应的各项目支出以及转移性支出。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含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应该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依照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收入、从国有资本控股以及参股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理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含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等转移性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包含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一般公共预算津贴收入、集体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津贴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包含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津贴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处所各级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以及支出项目的划分和上解、返还或者者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由上级处所政府规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处所各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以及支出项目的划分和上解、津贴的具体办法,依照兼顾层次由上级处所政府规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九条 预算法第三十一条所称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以及批准的预算。

  第二十条 预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绩效评价,是指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根据规范的程序,对于预算资金的投入、使用进程、产出与效果进行系统以及客观的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应该依照规定作为改良管理以及编制之后年度预算的根据。

  第二十一条 预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称预算支出标准,是指对于预算事项公道分类并分别规定的支出预算编制标准,包含基本支出标准以及项目支出标准。

  处所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该依据财政部制订的预算支出标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态等,制订本地区或者者本级的预算支出标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于每一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报表格式、编报法子、报送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 中央各部门应该依照国务院的请求以及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制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草案。

  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依照规定报财政部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审核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草案;汇总处所预算草案或者者处所预算,汇编中央以及处所预算草案。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国务院的请求以及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编制预算草案的请求。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该于每一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有关报表格式、编报法子、报送期限等。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政府各部门应该依据本级政府的请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制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草案,依照规定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依照规按期限报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或者者本级总预算,应该于下一年度1月10日前报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时,发现不相符编制预算请求的,应该予以纠正;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时,发现下级预算草案不相符上级政府或者者本级政府编制预算请求的,应该及时向本级政府讲演,由本级政府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时,应该征求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以及单位的意见。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以及单位应该依照财政部门的请求提供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征收预测情况。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部署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具体编制。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该按照预算法以及本条例规定,制订本级预算草案编制规程。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预算草案时,应该依据资产配置标准,结合存量资产情况编制相干支出预算。

  第三十三条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含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处所上解收入、从预算不乱调理基金调入资金、其他调入资金。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含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对于处所的税收返还以及转移支付、补充预算不乱调理基金。

  中央政府债务余额的限额应该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

  第三十四条 处所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含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上级税收返还以及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从预算不乱调理基金调入资金、其他调入资金。

  处所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含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对于下级的税收返还以及转移支付、补充预算不乱调理基金。

  第三十五条 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含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收入、上一年度结余、处所上解收入。

  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含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支出、对于处所的转移支付、调出资金。

  第三十六条 处所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含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收入、上一年度结余、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转移支付。

  处所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含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对于下级的转移支付、调出资金。

  第三十七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含本级收入、上一年度结余、处所上解收入。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含本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于处所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

  第三十八条 处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含本级收入、上一年度结余、上级对于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

  处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含本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于下级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上解上级支出。

  第三十九条 中央以及处所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支出编制内容包含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各项收入以及支出。

  第四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含本级预算拨款收入、预算拨款结转以及其他收入。

  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含基本支出以及项目支出。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该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应该编列到款。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该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该树立以及完美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轨制。各部门、各单位应该依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展开预算评审。

  项目支出履行项目库管理,并树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以及项目转动管理机制。

  第四十二条 预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称余额管理,是指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债务的余额限额内,抉择发债范围、品种、期限以及时点的管理方式;所称余额,是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及第借债务未偿还的本金。

  第四十三条 处所政府债务余额履行限额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总限额内,依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态等因素,并斟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需要,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余额不患上突破国务院批准的限额。

  第四十四条 预算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所称举借债务的范围,是指各处所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的总以及,包含一般债务限额以及专项债务限额。一般债务是指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公益性事业发展的一般债券、处所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国政府以及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债务;专项债务是指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用于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的专项债券。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本地区处所政府债务限额,提出本级以及转贷给下级政府的债务限额支配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将增添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剂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接受转贷并向下级政府转贷的政府应该将转贷债务纳入本级预算管理。使用转贷并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政府,应该将转贷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剂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处所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地区政府债务。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可以将举借的外国政府以及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国务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转贷的外国政府以及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应该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未能按时实行还款义务的,国务院可以相应抵扣对于该地区的税收返还等资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国务院转贷的外国政府以及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再转贷给下级政府。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该树立健全处所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评估处所政府债务风险状态,对于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该依照本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的必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早下达至下一级政府,具体下达事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办理。

  除了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外,提早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提早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其中,依照项目法管理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应该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施行的项目。

  第四十九条 经本级政府批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额度不患上超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1%。年度完毕时,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将预算周转金收回并用于补充预算不乱调理基金。

  第五十条 预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支配项目的支出年度完毕时尚未执行终了,或者者因故未执行但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处继续使用的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支配项目的支出在下一年度完毕时仍未用完的资金。

  预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时,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了预算支出实际完成数以及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钻研以及落实财政税收政策措施,支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制订组织预算收入、管理预算支出和相干财务、会计、内部节制、监督等轨制以及办法;

  (三)督促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以及单位依法实行职责,征缴预算收入;

  (四)依据年度支出预算以及用款规划,公道调度、拨付预算资金,监督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五)统一管理政府债务的举借、支出与偿还,监督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六)指点以及监督各部门、各单位树立健全财务轨制以及会计核算体系,规范账户管理,健全内部节制机制,依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七)汇总、编报分期的预算执行数据,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级政府以及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请求按期讲演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干政策建议;

  (八)组织以及指点预算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

  (九)调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以及单位、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五十二条 预算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实行财政管理职能,依据法律规定或者者经国务院批准开设的用于管理核算特定专用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所称特定专用资金,包含法律规定可以设立财政专户的资金,外国政府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赠款,依照规定存储的人民币之外的货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特定专用资金。

  开设、变更财政专户应该经财政部核准,撤销财政专户应该报财政部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应该加强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户的核准、管理以及监督工作。

  财政专户资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赞成,任何部门、单位以及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财政专户资金。

  财政专户资金应该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纳入统一的会计核算,并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政府综合财务讲演中单独反应。

  第五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轨制,树立健全内部节制机制;

  (二)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支出管理,施行绩效监控,展开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对于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四)汇总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按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讲演以及绩效评价讲演。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制订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支出和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执行,并依照规定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讲演执行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以及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以及单位必需依法组织预算收入,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征收管理轨制以及国库集中收缴轨制的规定征收预算收入,除了依法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等预算收入外,应该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国库。

  第五十六条 除了依法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等预算收入外,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义务的部门以及单位,必需将应该上缴的预算收入,依照规定的预算级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方式以及期限缴入国库,任何部门、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截留、占用、挪用或者者拖欠。

  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该加强对于预算资金拨付的管理,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照预算拨付,即依照批准的年度预算以及用款规划拨付资金。除了预算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在预算草案批准前可以支配支出的情景外,不患上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规划、超预算或者者超规划的资金拨付,不患上擅自扭转支出用处;

  (二)依照规定的预算级次以及程序拨付,即依据用款单位的申请,依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审定的用款规划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三)依照进度拨付,即依据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资金。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应该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政府债务余额限额,公道支配发行国债的品种、结构、期限以及时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该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公道支配发行本地区政府债券的结构、期限以及时点。

  第五十九条 转移支付预算下达以及资金拨付应该由财政部门办理,其他部门以及单位不患上对于下级政府部门以及单位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或者者拨付转移支付资金。

  第六十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该加强对于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照财政轨制,强化预算束缚,不患上擅自扩展支出规模、提高开支标准;严格依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处使用资金,公道支配支出进度。

  第六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制订与预算执行有关的财务规则、会计准则以及会计轨制。各部门、各单位应该依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请求树立健全财务轨制,加强会计核算。

  第六十二条 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以及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国库分为中央国库以及处所国库。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中国人民银行商财政部后,拜托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

  处所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有关处所政府财政部门后,拜托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

  具备前提的乡、民族乡、镇,应该设立国库。具体前提以及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肯定。

  第六十三条 中央国库业务应该接受财政部的指点以及监督,对于中央财政负责。

  处所国库业务应该接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指点以及监督,对于处所财政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之处国库业务规程应该报财政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十四条 各级国库应该及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编报预算收入入库、解库、库款拨付和库款余额情况的日报、旬报、月报以及年报。

  第六十五条 各级国库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于国库业务的管理,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以及预算支出的拨付。

  各级国库以及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需遵照国家有关预算收入缴库的规定,不患上延解、占压应该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以及国库库款。

  第六十六条 各级国库必需凭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签发的拨款凭证或者者支付清理指令于当日办理资金拨付,并及时将款项转入收款单位的账户或者者清理资金。

  各级国库以及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患上占压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

  第六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以及单位、国库应该树立健全互相之间的预算收入对于账轨制,在预算执行中按月、按年核查预算收入的收纳和库款拨付情况,保证预算收入的征收入库、库款拨付以及库存金额准确无误。

  第六十八条 中央预算收入、中央以及处所预算同享收入退库的办法,由财政部制订。处所预算收入退库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制订。

  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中央以及处所预算同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者者财政部授权的机构批准。处所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处所政府财政部门或者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具体退库程序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应该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者者申请个人,依照国家规定用处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第六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该加强对于本级国库的管理以及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调和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以及单位与国库的业务工作。

  第七十条 国务院各部门制订的规章、文件,凡触及减免应缴预算收入、设立以及扭转收入项目以及标准、罚没财物处理、经费开支标准以及规模、国有资产处置以及收益分配和会计核算等事项的,应该相符国家统一的规定;凡触及增添或者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者支出的,应该征求财政部意见。

  第七十一条 处所政府根据法定权限制订的规章以及规定的行政措施,不患上触及减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以及处所预算同享收入,不患上影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以及处所预算同享收入的征收;背反规定的,有关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以及单位有权谢绝执行,并应该向上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以及单位和财政部讲演。

  第七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该加强对于预算执行工作的领导,按期听取财政部门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钻研解决预算执行中呈现的问题。

  第七十三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有权监督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管理有关工作,对于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绩效进行评价、考查。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于与本级各预算收入相干的征收部门以及单位征收本级预算收入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背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早征收、减征、免征、缓征或者者退还预算收入的,责令矫正。

  第七十四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该每个月向本级政府讲演预算执行情况,具体讲演内容、方式以及期限由本级政府规定。

  第七十五条 处所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该按期向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预算执行情况,包含预算执行旬报、月报、季报,政府债务余额统计讲演,国库库款讲演和相干文字说明材料。具体报送内容、方式以及期限由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规定。

  第七十六条 各级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以及单位应该依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以及请求,向财政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预算收入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各级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以及单位应该与相干财政部门树立收入征管信息同享机制。

  第七十七条 各部门应该依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以及请求,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收支情况等报表以及文字说明材料。

  第七十八条 预算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所称超收收入,是指年度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实际完成数超过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收入数的部份。

  预算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所称短收,是指年度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实际完成数小于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收入数的情景。

  前两款所称实际完成数以及预算收入数,不包含转移性收入以及政府债务收入。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预算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增列的赤字,可以通过在国务院下达的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内发行处所政府一般债券予以平衡。

  设区的市、自治州下列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呈现短收的,应该通过调入预算不乱调理基金或者者其他预算资金、减少支出等方式实现收支平衡;采用上述措施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可以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平衡当年预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支配资金奉还。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厉行节俭、节俭开支,造本钱级预算支出实际执行数小于预算总支出的,不属于预算调剂的情景。

  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该在下一年度支配使用并优先用于偿还相应的专项债务;呈现短收的,应该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各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该在下一年度支配使用;呈现短收的,应该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第七十九条 年度预算肯定后,部门、单位扭转隶属瓜葛引发预算级次或者者预算瓜葛变化的,应该在扭转财务瓜葛的同时,相应办理预算、资产划转。

  第五章 决算

  第八十条 预算法第七十四条所称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以及批准的预算收支以及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八十一条 财政部应该在每一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请求、法子以及报送期限,制发中央各部门决算、处所决算和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国务院的请求以及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编制决算草案的请求。

  县级以上处所政府财政部门依据财政部的部署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请求,部署编制本级政府各部门以及下级政府决算草案的原则、请求、法子以及报送期限,制发本级政府各部门决算、下级政府决算和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

  第八十二条 处所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上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制订本行政区域决算草案以及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办法。

  各部门依据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制订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办法。

  第八十三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一预算年度完毕时,应该清算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据以及来往款项,做好决算数据对于账工作。

  决算各项数据应该以经核实的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会计数据为准,不患上以估量数据替换,不患上搞虚作假。

  各部门、各单位决算应该列示结转、结余资金。

  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应该依照主管部门的布置,当真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在规按期限内上报。

  各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基础上,连同本部门本身的决算收入以及支出数据,汇编本钱部门决算草案并附详细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章后,在规按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第八十五条 各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以及单位应该依照财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编制收入年报和有关资料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八十六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该依据本级预算、预算会计核算数据等相干资料编制本级决算草案。

  第八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对于于上下级财政之间依照规定需要清理的事项,应该在决算时办理结算。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决算草案应该及时报送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政府应该自本级决算经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民族乡、镇政府应该自本级决算经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六章 监督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该接受本级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于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决算的监督,乡、民族乡、镇政府应该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于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决算的监督;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者其常务委员会的请求,讲演预算执行情况;当真钻研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者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改良预算管理的建议、批判以及意见,并及时回覆。

  第九十条 各级政府应该加强对于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于下级政府在预算执行中背反预算法、本条例以及国家方针政策的行动,依法予以禁止以及纠正;对于本级预算执行中呈现的问题,及时采用处理措施。

  下级政府应该接受上级政府对于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依据上级政府的请求,及时提供资料,照实反应情况,不患上隐瞒、虚报;严格执行上级政府作出的有关抉择,并将执行结果及时上报。

  第九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该接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对于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的监督。

  财政部派出机构依据职责以及财政部的授权,依法展开工作。

  第九十二条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应该依法对于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决算草案,本级各部门、各单位以及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预算法第九十三条第六项所称背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者以其他方式安排已经入国库库款,是指:

  (一)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赞成,冻结、动用国库库款;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以及单位背反规定将所收税款以及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国库以外的其他账户;

  (三)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或者者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赞成,办理资金拨付以及退付;

  (四)将国库库款挪作他用;

  (五)延解、占压国库库款;

  (六)占压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

  第九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单位有以下行动之一的,责令矫正;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一)突破一般债务限额或者者专项债务限额举借债务;

  (二)背反本条例规定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或者者拨付转移支付资金;

  (三)擅自开设、变更账户。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预算法第九十七条所称政府综合财务讲演,是指以权责产生制为基础编制的反应各级政府总体财务状态、运行情况以及财政中长时间可延续性的讲演。政府综合财务讲演包含政府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以及报表附注,和以此为基础进行的综合分析等。

  第九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规划应该以及本级预算相衔接。政府投资决策、项目施行以及监督管理依照政府投资有关行政法规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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