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渔业法施行细则最新
2022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渔业法施行细则最新
(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依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以及废除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第一次修订 依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以及废除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渔业法》(下列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订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渔业法》及本施行细则中以下用语的含意是:
(一)“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以及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二)“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法律,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议或者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以及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于渔业的监督管理,履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了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渔业,依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协商制订管理办法,或者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的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首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渔业资源,由国家统一管理;假寓性的、小宗的渔业资源,由处所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监督管理规模;划定监督管理规模有难题的,可划叠区或者者共管区管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抉择。
第五条 渔场以及鱼汛出产,应该以渔业资源可捕量为根据,依照有益于维护、增殖以及公道应用渔业资源,优先支配临近地区、统筹其他地区的原则,兼顾支配。
舟山渔场冬天带渔汛,浙江渔场大黄渔汛,闽东、闽中渔场大黄渔汛,吕泗渔场大黄鱼、小黄鱼、鲳渔汛,渤海渔场秋天对于虾汛等主要渔场、鱼汛以及跨海区管理线的捕捞功课,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支配。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首要渔港、边疆水域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依据需要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于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鱼具、渔获物以及捕捞法子,进行检查。
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查,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第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该与公安、海监、交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互相协作,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实施。
第九条 大众性护渔管理组织,应该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点下,依法展开护渔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出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以及集体所有制单位,应该向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抉择核发养殖使用证。
第十一条 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出产,或者者放养量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60%的,应该视为荒芜。
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孳生场、索饵场及首要的洄游通道必需予以维护,不患上划作养殖场所。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办理。
第四章 捕捞业
第十四条 近海渔场与外海渔场的划分:
(一)渤海、黄海为近海渔场。
(二)以下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内侧海域为东海近海渔场;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外侧海域为东海外海渔场。四个基点是:
1.北纬33度,东经125度;
2.北纬29度,东经125度;
3.北纬28度,东经124度30分;
4.北纬27度,东经123度。
(三)以下两条等深线以内侧海域为南海近海渔场;两条等深线以外侧海域为南海外海渔场。两条等深线是:
1.东经112度以东之80米等深线;
2.东经112度以西之100米等深线。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于捕捞业,履行捕捞许可轨制。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出产的渔船,必需依照批准的海域以及渔期功课,不患上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功课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功课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节制指标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管辖水域,外商投资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患上从事近海捕捞业。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患上发放捕捞许可证:
(一)使用损坏渔业资源、被明令制止使用的鱼具或者者捕捞法子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者者进口捕捞渔船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船舶户口簿、渔民证等证件的。
第十八条 文娱性游钓以及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品的,没必要申请捕捞许可证,但应该加强管理,避免损坏渔业资源。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
第十九条 因科学钻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者使用禁用的鱼具、捕捞法子,或者者捕捞重点维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以及维护
第二十条 制止使用电力、鱼鹰捕鱼以及敲䑩功课。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电力或者者鱼鹰捕鱼时,必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照本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肯定重点维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采捕标准。在首要鱼、虾、蟹、贝、藻类,和其他首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以及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以及禁渔期,制止使用或者者限制使用的鱼具以及捕捞法子,最小网目尺寸,和制订其他维护渔业资源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需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
建造人工鱼礁,应该避开主要航道以及首要锚地,并通知有关交通以及海洋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定置渔业一般不患上跨县功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限制其网桩数量、功课场所,并规定禁渔期。海洋定置渔业,不患上越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
第二十四条 因养殖或者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鳗鲡、鲥鱼、中华绒螯蟹、真鲷、石斑鱼等有首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需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件,方可在指定区域以及时间内,依照批准限额捕捞。捕捞其他有首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的批准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制止捕捞中国对于虾苗种以及春天亲虾。因养殖需要中国对于虾怀卵亲体的,应该限期由养殖单位自行培养,期限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应该采用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者设置网栅等维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对于渔业水域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渔业环境维护监测网,应该纳入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因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应该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协同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重点渔业水域不患上从事拆船业。在其他渔业水域从事拆船业,造成渔业资源侵害的,由拆船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按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炸鱼、毒鱼的,背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制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敲䑩功课的,处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条 按照《渔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罚款一千元下列执行。
第三十一条 按照《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渔业机动渔船以及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三)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处二百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按照《渔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二十五元至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渔业机动渔船以及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
(四)外海渔船擅自进入近海捕捞的,处三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买卖、出租或者者以其他情势非法转让和涂改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背法所患上,撤消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按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对于船长或者者单位负责人可以视情节另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按《渔业法》以及本施行细则有关规定,采用维护措施,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围湖造田或者者未经批准围垦沿海滩涂的,应该依法承当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的渔业企业,背反本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没收渔获物以及背法所患上,可以并处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背反《渔业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出产或者者渔业资源调查流动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该令其离开或者者将其驱赶,并可处以罚款以及没收渔获物、鱼具。
第三十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分时,应该填发处分抉择书;处以罚款及没收鱼具、渔获物以及背法所患上的,应该开具凭证,并在捕捞许可证上载明。
第三十九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的规定处分;形成犯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谢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偷盗、哄抢或者者损坏鱼具、渔船、渔获物的。
第四十条 渔政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者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施行细则由农牧渔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施行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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