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法典继承编最新【全文】
2023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法典继承编最新【全文】
第六编 继 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继承编的调剂规模】本编调剂因继承发生的民事瓜葛。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继承权受国家维护】国家维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前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互相有继承瓜葛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肯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尊长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互相不产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者依据其性质不患上继承的遗产,不患上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言继承、遗赠以及遗赠扶养协定的效率】继承开始后,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言的,依照遗言继承或者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定的,依照协定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以及抛却】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抛却继承的,应该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情势作出抛却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该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者抛却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抛却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以及恢复】继承人有以下行动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取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抛弃被继承人,或者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捏造、篡改、藏匿或者者烧毁遗言,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腕迫使或者者阴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者撤回遗言,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动,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者事后在遗言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动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男女同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同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规模及继承顺序】遗产依照以下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瓜葛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含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瓜葛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含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瓜葛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于公婆,丧偶女婿对于岳父母,尽了主要供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该均等。
对于糊口有特殊难题又缺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该予以照应。
对于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糊口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以及有扶养前提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者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赞成的,也能够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酌情份患上遗产权】对于继承人之外的依托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者继承人之外的对于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量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该本着互谅互让、辑穆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以及份额,由继承人协商肯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处委员会调处或者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言继承以及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言处罚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立遗言处罚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言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言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言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言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言】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言】代书遗言应该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言人、代书人以及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言】打印遗言应该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言人以及见证人应该在遗言每一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相遗言】以录音录相情势立的遗言,应该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言人以及见证人应该在录音录相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者肖像,和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言】遗言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该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言人能够以书面或者者录音录相情势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言】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遗言见证人资历的限制性规定】以下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动能力人、限制民事行动能力人和其他不拥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益害瓜葛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必留份】遗言应该为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糊口来源的继承人保存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言的撤回、变更和遗言效率顺位】遗言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言。
立遗言后,遗言人施行与遗言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动的,视为对于遗言相干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抵牾的,以最后的遗言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言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动能力人或者者限制民事行动能力人所立的遗言无效。
遗言必需表示遗言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言无效。
捏造的遗言无效。
遗言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附义务遗言】遗言继承或者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者受遗赠人应该实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实行义务的,经厉害瓜葛人或者者有关组织要求,人民法院可以取缔其接受附义务部份遗产的权力。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言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言执行人的,继承人应该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者继承人均抛却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于遗产管理人的肯定有争议的,厉害瓜葛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该实行以下职责:
(一)清算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讲演遗产情况;
(三)采用必要措施避免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依照遗言或者者按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施行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动。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应该依法实行职责,因故意或者者重大差错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侵害的,应该承当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遗产管理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者依照商定取得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的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该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以及遗言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遗产的保管】存有遗产的人,应该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并吞或者者争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无抛却继承的,该继承人应该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然而遗言另有支配的除了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了有商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该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当中的,遗产分割时,应该先分出别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继承的合用规模】有以下情景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份依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言继承人抛却继承或者者受遗赠人抛却受遗赠;
(二)遗言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言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言人死亡或者者终止;
(四)遗言无效部份所触及的遗产;
(五)遗言未处罚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该保存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存的份额依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的原则以及法子】遗产分割应该有益于出产以及糊口需要,不侵害遗产的功效。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用折价、适量补偿或者者共有等法子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再婚时对于所继承遗产的处罚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外一方再婚的,有权处罚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遗赠扶养协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之外的组织或者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定。依照协定,该组织或者者个人承当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力。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遗产分割时的义务】分割遗产,应该了债被继承人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然而,应该为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糊口来源的继承人保存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了债的原则】继承人以所患上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了债被继承人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份,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抛却继承的,对于被继承人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可以不负了债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了债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患上阴碍了债遗赠人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言继承、遗赠时税款以及债务的了债】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言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了债被继承人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份,由遗言继承人以及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患上遗产了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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