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兵士服役条例2021最新【修订】

537 人看过
核心提示:中 华 人 民 共 以及 国 国 务 院 令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578号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兵士服役条例》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国 务 院 总 理 温家宝
中 华 人 民 共 以及 国 国 务 院 令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578号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兵士服役条例》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国 务 院 总 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兵士服役条例2021最新【修订】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2021最新【修订】

  (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召发布 依据1993年4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兵士服役条例〉的抉择》第一次修订 依据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兵士服役条例〉的抉择》第二次修订 2010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2010年3月29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美兵士服役轨制,提高兵士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现役兵士是按照法律规定,经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并按照本条例规定被授与相应军衔的义务兵以及士官。

  第三条 兵士必需牢固建立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酷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耐劳研究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武器设备,具备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过硬本领;严格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戎行的条令、条例,尊敬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筹备打仗,抵御侵犯,扞卫祖国。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顾问部(下列简称总顾问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戎行做好兵员工作。

  第二章 兵士的服现役管理

  第五条 公民按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兵役义务,必需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兵士服现役的时间,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第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

  第七条 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当选取,或者者参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也能够从非军事部门拥有专业技巧的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必需具备以下基本前提:

  (一)志愿献身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拥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品行优良。

  第八条 士官履行分级服现役轨制。士官分级服现役年限为:低级士官最高6年,中级士官最高8年,高档士官可以服现役14年以上。低级士官、中级士官在本级最高服现役年限内,依照岗位编制规定肯定服现役时间。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批准权限为:低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高档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批准前应该逐级上报总顾问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各单位应该将批准的士官逐级上报总顾问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第九条 士官担任除了副班长、班长之外的分队行政或者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必需经军事院校培训。

  士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应该经相应专业技术培训,并到达规定的技巧等级标准。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拥有专业技巧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应该经入伍训练以及任职培训。

  第十条 兵士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者至关于班长职务的,由营级单位的主官任免。

  战役中,因伤亡影响作战指挥时,连级单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长、班长或者者至关于班长的职务,但战役间隙应该当即上报备案。

  士官担任除了副班长、班长之外的分队行政或者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由团(旅)级单位的主官任免。

  第十一条 兵士的调配使用,应该严格依照编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兵士在军、师(旅)、团级单位规模内调动的,由调入以及调出单位的共同上一级司令机关批准;在军区级单位规模内跨军级单位调动的,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兵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跨军区级单位调动的,由总顾问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新入伍的兵士,必需经入伍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需经3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长必需经3个月以上的集训。

  第十四条 部队应该每一年对于兵士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兵士使用、提升、赏罚以及选取士官的根据。

  第三章 兵士的军衔

  第十五条 兵士军衔依照兵役性质分为:

  (一)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

  (二)义务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条 兵士军衔依照军衔等级分为:

  (一)高档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

  (二)中级士官:四级军士长、上士;

  (三)低级士官:中士、下士;

  (四)兵:上等兵、列兵。

  兵士军衔中,列兵为最低军衔,一级军士长为最高军衔。

  第十七条 海军、空军兵士的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第十八条 兵士军衔的授与、提升,以本人所任职务、服现役年限以及德才表现为根据。

  第十九条 兵士军衔的授与、提升:

  (一)兵: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与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提升为上等兵。

  (二)低级士官:上等兵服现役期满选取为低级士官的,提升为下士;下士期满3年继续服现役的,提升为中士。

  (三)中级士官:中士服现役期满3年选取为中级士官的,提升为上士;上士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提升为四级军士长。

  (四)高档士官:四级军士长服现役期满4年选取为高档士官的,提升为三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时间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提升为二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时间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提升为一级军士长。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拥有专业技巧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首次授与的军衔等级,依据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以及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肯定。

  戎行院校士官学员毕业时的军衔提升,比照其同年入伍士官的军衔等级肯定。

  第二十条 兵士军衔应该依照规定的服现役年限提升;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被任命为班长职务的,提升为上等兵军衔。

  第二十一条 兵士军衔授与、提升的批准权限:

  (一)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批准;三级军士长由军级单位的主官批准;四级军士长、上士由师(旅)级单位的主官批准;中士、下士由团(旅)级单位的主官批准。

  (二)兵的军衔由连级单位的主官批准;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担任班长职务提升为上等兵军衔的,由营级单位的主官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兵的军衔的授与、提升,由连级单位的主官队前宣告;士官军衔的授与、提升,由批准单位的主官以命令下达。

  第二十三条 兵士在院校以及训练机构学习期间军衔的提升,由本人隶属单位办理。

  兵士住院医治期间军衔的提升,由原单位办理。兵士因病以及非因公致伤致残住院或者者病休时间,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的,军衔暂缓提升,暂缓期限不患上少于半年;医疗终结后相符前提继续服现役的,应该定期提升。

  第二十四条 兵士涉嫌背法背纪被依法审查期间,军衔暂不提升;经审查没有背法背纪情景的,应该定期提升。

  第二十五条 军衔高的兵士与军衔低的兵士,军衔高的为上级。军衔高的兵士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兵士的,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二十六条 兵士必需依照规定佩带与其军衔符合的军衔标志。

  第二十七条 兵士军衔的授与、提升办法,由总顾问部规定。

  第四章 兵士的赏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作战、训练、执勤以及工作中表现凸起,获得显著成就,和为国家以及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兵士,应该给予奖励。奖励的项目、前提、批准权限以及施行程序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背反纪律以及故意或者者差错给国家、戎行以及人民造成损失,或者者在大众中发生不良影响的兵士,应该给予处罚。处罚的项目、前提、批准权限以及施行程序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兵士在服现役期间,受除了名处罚的,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将其档案材料送回原征集地县级兵役机关;受开除了军籍处罚的,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处所人民政府应该予以接管。

  第五章 兵士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糊口待遇,依照军衔以及服现役年限发给补助。

  士官履行工资制以及按期增资轨制,其基本工资由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组成,并依照国家以及戎行的有关规定享受补助以及补贴。

  第三十二条 兵士享受国家以及戎行规定的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者至关于班长职务以及担任分队行政或者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兵士,依照规定发给职务补助。

  兵士代理军官职务期间,依照规定发给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补助。

  第三十四条 兵士在服现役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妥善支配特殊岗位兵士的休养。

  第三十五条 兵士家庭糊口有难题的,可以给予适量津贴。

  第三十六条 士官家眷的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士官子女教育,享受国家以及社会的优待。

  高档士官和其他相符国家规定前提的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以及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糊口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当地人民政府应该准许落户。部队移防或者者士官工作调动的,随军家眷可以随调。

  第三十七条 士官家眷相符随军前提未随军的,由戎行发给分居津贴费以及医疗津贴费。

  第三十八条 士官牺牲、病故的,其随军家眷移交人民政府安放管理,依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牺牲、病故军官的随军家眷移交人民政府安放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士官依照国家以及戎行的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房租补贴。家眷随军的士官,履行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住房政策,具体办法由戎行有关总部规定。

  士官未随军配偶来队投亲,由团级以上单位依照规定提供临时来队住房。

  第四十条 士官依照以下规定,享受投亲假以及休假的待遇:

  (一)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糊口的,下士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一次假期20日;中士以上士官每一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日。已经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糊口的,每一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

  (二)已经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糊口的,每一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日。

  (三)已经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糊口,但其配偶与其父母或者者父母一方栖身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糊口,一年内同时相符探望配偶以及探望父母前提的,只享受一次投亲假,假期45日。

  (四)不享受探望父母假以及探望配偶假的高档士官,每一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日,满20年的假期30日。

  士官投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来回路费依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对于在高原、边海防以及特殊岗位工作的士官,可以适量增添假期,具体办法由总顾问部规定。

  第四十一条 执行作战任务的部队的士官休止投亲以及休假。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者部队紧迫战备需要召回时,正在投亲、休假的士官应该当即收场投亲、休假,返回本部。

  第六章 兵士退呈现役

  第四十二条 兵士相符以下前提之一的,应该退呈现役: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三)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呈现役的或者者年满55周岁的;

  (四)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得病医疗期满或者者医疗终结,经戎行病院证明以及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六)因戎行编制调剂需要退呈现役的;

  (七)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呈现役的;

  (八)兵士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遇重大灾害等变故,确需本人保持家庭正常糊口,经兵士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兵士安放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呈现役的;

  (九)其他缘由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呈现役的。

  第四十三条 服现役期限未满的义务兵,相符《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兵役法》第二十条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可以提早退呈现役。

  第四十四条 战时,兵士因伤病住院医治后,经病院证明不宜继续服现役的,再也不介绍回原部队,由戎行病院或者者后方团级以上单位办理手续退呈现役。

  第四十五条 兵士退呈现役时,依照规定发给退呈现役津贴费;患有慢性病的,依照规定发给医疗津贴费。

  第四十六条 兵士退呈现役在返家途中背法背纪的,沿途军事机关应该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劝阻禁止;形成犯法的,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退伍义务兵以及复员士官,应该自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起30日内到安放地的退役兵士安放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评定残疾等级的,应该在60日内向安放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转接抚恤瓜葛。

  第四十八条 对于退呈现役的兵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放。

  第四十九条 兵士退呈现役时,依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服豫备役的,由部队肯定其豫备役军衔。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合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律赞网lawun.net,致力打造一个律师咨询、在线学习的法律法规知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