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最新2021【全文】
第 660 号
《存款保险条例》已经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总 理 李克强
2015年2月17日
存款保险条例最新2021【全文】
第一条 为了树立以及规范存款保险轨制,依法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以及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不乱,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誉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列统称投保机构),应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留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合用前款规定。然而,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与其他国家或者者地区之间对于存款保险轨制另有支配的除了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构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用必要措施保护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轨制。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含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以及外币存款。然而,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档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了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履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态等因素调剂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以及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之内的,履行全额偿付;超越最高偿付限额的部份,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理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规模内获得该存款人对于投保机构相同了债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含: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理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取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并发布与其实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订以及调剂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肯定各投保机构的合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以及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采用初期纠正措施以及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抉择。
第八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实施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以及风险差别费率形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据经济金融发展状态、存款结构情况和存款保险基金的积累水同等因素制订以及调剂,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合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态以及风险状态等因素肯定。
第十条 投保机构应该交纳的保费,依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肯定的合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该依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请求按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和与肯定合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干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该依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一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该遵循安全、活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以下情势:
(一)寄存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誉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和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情势。
第十二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该自每一一会计年度收场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讲演、报表,并编制年度讲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该遵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轨制,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行职责,发现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可以进行核对: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态产生变化,可能需要调剂合用费率的,对于触及费率计算的相干情况进行核对;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于其存款的范围、结构和真实性进行核对;
(三)对于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对。
对于核对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该告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调和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树立信息同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该通过信息同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态、检查讲演以及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知足节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肯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请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干信息。
第十五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和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景的,可以对于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 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缘由致使资本足量率大幅度降落,严重危及存款安全和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该依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请求及时采用补充资本、节制资产增长、节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景,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良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合用费率。
第十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景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用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维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拜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者资金支撑,以促成其收购或者者承当被接收、被撤销或者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体或者者部份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该遵循基金使用本钱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请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收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施行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理;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于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景。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动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罚:
(一)背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背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背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漏国家秘密或者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保机构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或者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剂该投保机构的合用费率的根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依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谢绝或者者阴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对;
(五)阴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施行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景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于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景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份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抉择接收、撤销或者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合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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