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气象法修正【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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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气象法修正【全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修正【全文】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依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份法律的抉择》第一次修正 依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抉择》第二次修正 依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对于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抉择》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章 气象探测

  第四章 气象预报与灾难性天气警报

  第五章 气象灾难防御

  第六章 气候资源开发应用以及维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难,公道开发应用以及维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糊口提供气象服务,制订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领域以及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蔼象灾难防御、气候资源应用、气象科学技术钻研等流动,应该遵照本法。

  第三条 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糊口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该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于气象工作的领导以及调和,将气象事业纳入中央以及处所同级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以保障其充沛施展为社会公家、政府决策以及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依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建设之处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承当。

  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条件下,可以依法展开气象有偿服务。

  第四条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该主要为农业出产服务,及时主动提供保障当地农业出产所需的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

  第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处所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该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于其气象工作的指点、监督以及行业管理。

  第六条 从事气象业务流动,应该遵照国家制订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规程。

  第七条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气象科学技术钻研、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育气象人材,推行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维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国际气象合作与交换,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关切以及支撑少数民族地区、边远穷困地区、艰苦地区以及海岛的气象台站的建设以及运行。

  对于在气象工作中做出凸起贡献的单位以及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外国的组织以及个人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领域以及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流动,必需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 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该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设备等首要气象设施的建设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气象设施建设计划的调剂、修改,必需报国务院批准。

  编制气象设施建设计划,应该遵循公道布局、有效应用、统筹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防止重复建设。

  第十条 首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应该相符首要气象设施建设计划请求,并在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钻研讲演批准前,征求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依法维护气象设施,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强占、损毁或者者擅自挪动气象设施。

  气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遇损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该采用紧迫措施,组织气力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迁移气象台站;确因施行城市计划或者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该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该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当。

  第十三条 气象专用技术设备应该相符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请求,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者者审查不合格的,不患上在气象业务中使用。

  第十四条 气象计量用具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经气象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用具,不患上使用。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依据需要树立气象计量标准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用具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计量法》的规定,经考查合格后,方可以使用。

  第三章 气象探测

  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该依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未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不患上中断气象探测。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处所气象主管机构应该依照国家规定适时发布基本气象探测资料。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以及个人,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取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该依照气象资料同享、共用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流有关气象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内水、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海上钻井平台以及拥有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籍的在国际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远洋航行的船舶,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讲演气象探测信息。

  第十八条 基本气象探测资料之外的气象探测资料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肯定、变更以及解密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守旧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国家依法维护气象探测环境,任何组织以及个人都有维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

  第二十条 制止以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动: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维护规模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以及采石;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维护规模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三)在气象探测环境维护规模内从事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动。

  气象探测环境维护规模的划定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依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维护规模,并纳入城市计划或者者村落以及集镇计划。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该防止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切没法防止的,建设单位应该事前征患上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赞成,并采用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四章 气象预报与灾难性天气警报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于公家气象预报以及灾难性天气警报履行统一发布轨制。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该依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家气象预报以及灾难性天气警报,并依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向社会发布公家气象预报以及灾难性天气警报。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该提高公家气象预报以及灾难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以及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该依据需要,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播送、电视台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该支配专门的时间或者者版面,每一天播发或者者刊登公家气象预报或者者灾难性天气警报。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该保证其制作的气象预报节目的质量。

  播送、电视播出单位扭转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支配的,应该事前征患上有关气象台站的赞成;对于国计民生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灾难性天气警报以及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该及时增播或者者插播。

  第二十五条 播送、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布气象预报以及灾难性天气警报,必需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蔼象台站的名称。通过传布气象信息取得的收益,应该提取一部份支撑气象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门应该与气象主管机构亲密配合,确保气象通讯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递气象情报、气象预报以及灾难性天气警报。

  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以及信道受国家维护,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挤占以及干扰。

  第五章 气象灾难防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加强气象灾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难防御计划,并采用有效措施,提高防御气象灾难的能力。有关组织以及个人应该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以及支配,做好气象灾难防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该组织对于重大灾难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难防御措施,并对于重大气象灾难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难提供决策根据。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该加强对于可能影响当地的灾难性天气的监测以及预报,并及时讲演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及与灾难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该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难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以及有关的水情、风暴潮等监测信息。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依据防御气象灾难的需要,制订气象灾难防御方案,并依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信息,组织施行气象灾难防御方案,防止或者者减轻气象灾难。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于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并依据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规划地展开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该加强对于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以及指点。处所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该制订人工影响天气功课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以及调和下,管理、指点以及组织施行人工影响天气功课。有关部门应该依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施行人工影响天气功课的组织必需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前提,并使用相符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请求的技术标准的功课装备,遵照功课规范。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该加强对于雷电灾难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点对于可能遭遇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难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难防护装置应该相符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请求。

  第六章 气候资源开发应用以及维护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工作,组织进行气候监测、分析、评价,并对于可能引发气候恶化的大气成份进行监测,按期发布全国气候状态公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依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色,对于气候资源开发应用的方向以及维护的重点作出计划。

  处所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该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计划,向本级人民政府以及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应用、维护气候资源以及推行利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该组织对于城市计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应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拥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该使用相符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背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权限责令休止背法行动,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下列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占、损毁或者者未经批准擅自挪动气象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维护规模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流动的。

  在气象探测环境维护规模内,背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者其他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城乡计划法》或者者《中华人民共以及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分。

  第三十六条 背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相符技术请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设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权限责令矫正,给予正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背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相符使用请求的雷电灾难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矫正,给予正告。使用不相符使用请求的雷电灾难防护装置给别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背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权限责令矫正,给予正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下列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家气象预报、灾难性天气警报的;

  (二)播送、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布公家气象预报、灾难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相符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第三十九条 背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前提施行人工影响天气功课的,或者者施行人工影响天气功课使用不相符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请求的技术标准的功课装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权限责令矫正,给予正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下列的罚款;给别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因为玩忽职守,致使重大漏报、错报公家气象预报、灾难性天气警报,和丢失或者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捏造气象资料等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导致国家利益以及人民生命财产遭遇重大损失,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法中以下用语的含意是:

  (一)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设备等。

  (二)气象探测,是指应用科技手腕对于大气以及近地层的大气物理进程、现象及其化学性质等进行的系统察看以及丈量。

  (三)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取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须的最小距离形成的环境空间。

  (四)气象灾难,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以及大雾等所酿成的灾难。

  (五)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防止或者者减轻气象灾难,公道应用气候资源,在适量前提下通过科技手腕对于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进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流动。

  第四十二条 气象台站以及其他展开气象有偿服务的单位,从事气象有偿服务的规模、项目、收费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气象工作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订。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缔结或者者参加的有关气象流动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合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然而,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声明保存的条款除了外。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气象条例》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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