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个人信息维护法2022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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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个人信息维护法2022最新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个人信息维护法2022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2最新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三节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尤其规定

  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四章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流动中的权力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六章 实行个人信息维护职责的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流动,增进个人信息公道应用,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维护,任何组织、个人不患上损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流动,合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流动,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也合用本法:

  (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者服务为目的;

  (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动;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

  第四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经辨认或者者可辨认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含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含个人信息的搜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然、删除了等。

  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该遵循合法、正当、必要以及诚信原则,不患上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该拥有明确、公道的目的,并应该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干,采用对于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搜集个人信息,应该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规模,不患上过度搜集个人信息。

  第七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该遵循公然、透明原则,公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昭示处理的目的、方式以及规模。

  第八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该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防止因个人信息不许确、不完全对于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第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该对于其个人信息处理流动负责,并采用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患上非法搜集、使用、加工、传输别人个人信息,不患上非法买卖、提供或者者公然别人个人信息;不患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流动。

  第十一条 国家树立健全个人信息维护轨制,预防以及惩治损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动,加强个人信息维护宣扬教育,推进构成政府、企业、相干社会组织、公家共同介入个人信息维护的优良环境。

  第十二条 国家踊跃介入个人信息维护国际规则的制订,增进个人信息维护方面的国际交换与合作,推进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之间的个人信息维护规则、标准等互认。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相符以下情景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获得个人的赞成;

  (二)为订立、实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须,或者者依照依法制订的劳动规章轨制以及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施行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须;

  (三)为实行法定职责或者者法定义务所必须;

  (四)为应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者紧迫情况下为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所必须;

  (五)为公共利益施行新闻报导、舆论监督等行动,在公道的规模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按照本法规定在公道的规模内处理个人自行公然或者者其他已经经合法公然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

  按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该获得个人赞成,然而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景的,不需获得个人赞成。

  第十四条 基于个人赞成处理个人信息的,该赞成应该由个人在充沛知情的条件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该获得个人单独赞成或者者书面赞成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以及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产生变更的,应该从新获得个人赞成。

  第十五条 基于个人赞成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赞成。个人信息处理者应该提供便捷的撤回赞成的方式。

  个人撤回赞成,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赞成已经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流动的效率。

  第十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患上以个人不赞成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者撤回赞成为由,谢绝提供产品或者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者服务所必须的除了外。

  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该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全地向个人告诉以下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者姓名以及联络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留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力的方式以及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告诉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产生变更的,应该将变更部份告诉个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订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诉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该公然,并且便于查阅以及保留。

  第十八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保密或者者不需要告诉的情景的,可以不向个人告诉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紧迫情况下为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没法及时向个人告诉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该在紧迫情况解除后及时告诉。

  第十九条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人信息的保留期限应该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期。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抉择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以及处理方式的,应该商定各自的权力以及义务。然而,该商定不影响个人向其中任何一个个人信息处理者请求行使本法规定的权力。

  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处理个人信息,损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侵害的,应该依法承当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拜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应该与受托人商定拜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维护措施和双方的权力以及义务等,并对于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流动进行监督。

  受托人应该依照商定处理个人信息,不患上超越商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拜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者终止的,受托人应该将个人信息返还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者予以删除了,不患上保存。

  未经个人信息处理者赞成,受托人不患上转拜托别人处理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布破产等缘由需要转移个人信息的,应该向个人告诉接管方的名称或者者姓名以及联络方式。接管方应该继续实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接管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该按照本法规定从新获得个人赞成。

  第二十三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该向个人告诉接管方的名称或者者姓名、联络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以及个人信息的种类,并获得个人的单独赞成。接管方应该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以及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规模内处理个人信息。接管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该按照本法规定从新获得个人赞成。

  第二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该保证决策的透明度以及结果公平、公正,不患上对于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前提上履行不公道的差别待遇。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该同时提供不针对于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谢绝方式。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于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抉择,个人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谢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抉择。

  第二十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患上公然其处理的个人信息,获得个人单独赞成的除了外。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象采集、个人身份辨认装备,应该为保护公共安全所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醒标识。所搜集的个人图象、身份辨认信息只能用于保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患上用于其他目的;获得个人单独赞成的除了外。

  第二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公道的规模内处理个人自行公然或者者其他已经经合法公然的个人信息;个人明确谢绝的除了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经公然的个人信息,对于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该按照本法规定获得个人赞成。

  第二节 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漏或者者非法使用,容易致使自然人的人格尊严遭到损害或者者人身、财产安全遭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含生物辨认、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迹轨迹等信息,和不满十四处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拥有特定的目的以及充沛的必要性,并采用严格维护措施的情景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第二十九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该获得个人的单独赞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该获得书面赞成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除了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该向个人告诉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和对于个人权益的影响;按照本法规定可以不向个人告诉的除了外。

  第三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处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该获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的赞成。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处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该制订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规定应该获得相干行政许可或者者作出其他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尤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流动,合用本法;本节有尤其规定的,合用本节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为实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患上超越实行法定职责所必须的规模以及限度。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为实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该按照本法规定实行告诉义务;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景,或者者告诉将阴碍国家机关实行法定职责的除了外。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应该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该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可以请求有关部门提供支撑与协助。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拥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实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合用本法关于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

  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三十八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该具备以下前提之一:

  (一)按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

  (二)依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维护认证;

  (三)依照国家网信部门制订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管方订立合同,商定双方的权力以及义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者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前提。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缔结或者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议对于向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前提等有规定的,可以依照其规定执行。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该采用必要措施,保障境外接管方处理个人信息的流动到达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维护标准。

  第三十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该向个人告诉境外接管方的名称或者者姓名、联络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和个人向境外接管方行使本法规定权力的方式以及程序等事项,并获得个人的单独赞成。

  第四十条 症结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及处理个人信息到达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该将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搜集以及发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该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网信部门规定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估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缔结或者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议,或者者依照同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存储于境内个人信息的要求。非经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管机关批准,个人信息处理者不患上向外国司法或者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境外的组织、个人从事损害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或者者危害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流动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限制或者者制止个人信息提供清单,予以公告,并采用限制或者者制止向其提供个人信息等措施。

  第四十三条 任何国家或者者地区在个人信息维护方面对于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采用轻视性的制止、限制或者者其他相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于该国家或者者地区对于等采用措施。

  第四章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流动中的权力

  第四十四条 个人对于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抉择权,有权限制或者者谢绝别人对于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第四十五条 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情景的除了外。

  个人要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该及时提供。

  个人要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相符国家网信部门规定前提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该提供转移的途径。

  第四十六条 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许确或者者不完全的,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

  个人要求更正、补充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该对于其个人信息予以核实,并及时更正、补充。

  第四十七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该主动删除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了的,个人有权要求删除了:

  (一)处理目的已经实现、没法实现或者者为实现处理目的再也不必要;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休止提供产品或者者服务,或者者保留期限已经届满;

  (三)个人撤回赞成;

  (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背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者背反商定处理个人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留期限未届满,或者者删除了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该休止除了存储以及采用必要的安全维护措施以外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个人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于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本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于死者的相干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了等权力;死者生前另有支配的除了外。

  第五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该树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力的申请受理以及处理机制。谢绝个人行使权力的要求的,应该说明理由。

  个人信息处理者谢绝个人行使权力的要求的,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该依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和对于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用以下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流动相符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避免未经授权的走访和个人信息泄漏、篡改、丢失:

  (一)制订内部管理轨制以及操作规程;

  (二)对于个人信息履行分类管理;

  (三)采用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

  (四)公道肯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并按期对于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及培训;

  (五)制订并组织施行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二条 处理个人信息到达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该指定个人信息维护负责人,负责对于个人信息处理流动和采用的维护措施等进行监督。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该公然个人信息维护负责人的联络方式,并将个人信息维护负责人的姓名、联络方式等报送实行个人信息维护职责的部门。

  第五十三条 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外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该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者指定代表,负责处理个人信息维护相干事务,并将有关机构的名称或者者代表的姓名、联络方式等报送实行个人信息维护职责的部门。

  第五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该按期对于其处理个人信息遵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该事先进行个人信息维护影响评估,并对于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一)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二)应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

  (三)拜托处理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然个人信息;

  (四)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五)其他对于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流动。

  第五十六条 个人信息维护影响评估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不是合法、正当、必要;

  (二)对于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

  (三)所采用的维护措施是不是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

  个人信息维护影响评估讲演以及处理情况记录应该至少保留三年。

  第五十七条 产生或者者可能产生个人信息泄漏、篡改、丢失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该当即采用补救措施,并通知实行个人信息维护职责的部门以及个人。通知应该包含以下事项:

  (一)产生或者者可能产生个人信息泄漏、篡改、丢失的信息种类、缘由以及可能酿成的危害;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采用的补救措施以及个人可以采用的减轻危害的措施;

  (三)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联络方式。

  个人信息处理者采用措施能够有效防止信息泄漏、篡改、丢失造成危害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不通知个人;实行个人信息维护职责的部门认为可能造成危害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通知个人。

  第五十八条 提供首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繁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该实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国家规定树立健全个人信息维护合规轨制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于个人信息维护情况进行监督;

  (二)遵循公然、公平、公正的原则,制订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以及维护个人信息的义务;

  (三)对于严重背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者服务提供者,休止提供服务;

  (四)按期发布个人信息维护社会责任讲演,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 接受拜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受托人,应该按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并协助个人信息处理者实行本法规定的义务。

  第六章 实行个人信息维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兼顾调和个人信息维护工作以及相干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规模内负责个人信息维护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个人信息维护以及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肯定。

  前两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实行个人信息维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一条 实行个人信息维护职责的部门实行以下个人信息维护职责:

  (一)展开个人信息维护宣扬教育,指点、监督个人信息处理者展开个人信息维护工作;

  (二)接受、处理与个人信息维护有关的投诉、举报;

  (三)组织对于利用程序等个人信息维护情况进行测评,并公布测评结果;

  (四)调查、处理背法个人信息处理流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二条 国家网信部门兼顾调和有关部门根据本法推动以下个人信息维护工作:

  (一)制订个人信息维护具体规则、标准;

  (二)针对于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和人脸辨认、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利用,制订专门的个人信息维护规则、标准;

  (三)支撑钻研开发以及推行利用安全、利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

  (四)推动个人信息维护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撑有关机构展开个人信息维护评估、认证服务;

  (五)完美个人信息维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

  第六十三条 实行个人信息维护职责的部门实行个人信息维护职责,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一)讯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流动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个人信息处理流动有关的合同、记录、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施行现场检查,对于涉嫌背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流动进行调查;

  (四)检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流动有关的装备、物品;对于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背法个人信息处理流动的装备、物品,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讲演并经批准,可以查封或者者扣押。

  实行个人信息维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实行职责,当事人应该予以协助、配合,不患上谢绝、阻止。

  第六十四条 实行个人信息维护职责的部门在实行职责中,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流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者产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依照规定的权限以及程序对于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者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拜托专业机构对于其个人信息处理流动进行合规审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该依照请求采用措施,进行整改,解除隐患。

  实行个人信息维护职责的部门在实行职责中,发现背法处理个人信息涉嫌犯法的,应该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五条 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于背法个人信息处理流动向实行个人信息维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该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诉投诉、举报人。

  实行个人信息维护职责的部门应该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络方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背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实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维护义务的,由实行个人信息维护职责的部门责令矫正,给予正告,没收背法所患上,对于背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利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矫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下列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背法行动,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实行个人信息维护职责的部门责令矫正,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五千万元下列或者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下列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干业务或者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撤消相干业务许可或者者撤消营业执照;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列罚款,并可以抉择制止其在必定期限内担任相干企业的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以及个人信息维护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有本法规定的背法行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誉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不实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维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者实行个人信息维护职责的部门责令矫正;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实行个人信息维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形成犯法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损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侵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错误的,应该承当侵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侵害赔偿责任依照个人因而遭到的损失或者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而取得的利益肯定;个人因而遭到的损失以及个人信息处理者因而取得的利益难以肯定的,依据实际情况肯定赔偿数额。

  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背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损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以及由国家网信部门肯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一条 背反本法规定,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自然人因个人或者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不合用本法。

  法律对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施行的统计、档案管理流动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有规定的,合用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法以下用语的含意: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流动中自主抉择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

  (二)自动化决策,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分析、评估个人的行动习气、兴致喜爱或者者经济、健康、信誉状态等,并进行决策的流动。

  (三)去标识化,是指个人信息经由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没法辨认特定自然人的进程。

  (四)匿名化,是指个人信息经由处理没法辨认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进程。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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