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办法最新版2021全文【修订】
工伤认定办法最新版2021全文【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该客观公正、简捷利便,认定程序应该向社会公然。
第四条 职工产生事故伤害或者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该自事故伤害产生之日或者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兼顾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赞成,申请时限可以适量延长。
依照前款规定应该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依据属地原则应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产生之日或者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该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聘请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瓜葛(包含事实劳动瓜葛)、人事瓜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相符请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规模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该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该在15日内对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全的,作出受理或者者不予受理的抉择;材料不完全的,应该以书面情势一次性告诉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体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体补正材料后,应该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者不予受理的抉择。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抉择受理的,应该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抉择书》;抉择不予受理的,应该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抉择书》。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依据需要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该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下列调查核实工作:
(一)依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以及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讯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相以及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搜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搜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以及个人应该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该负责支配相干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于申请人提供的相符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再也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相符国家规定的请求以及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请求出具证据部门从新提供。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依据工作需要,拜托其他兼顾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者相干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该实行以下义务:
(一)守旧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益害瓜葛的,应该躲避。
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者调查获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抉择。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该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抉择,出具《认定工伤抉择书》或者者《不予认定工伤抉择书》。
第十九条 《认定工伤抉择书》应该载明以下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春秋、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以及诊断时间或者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由以及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以及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者视同工伤的根据;
(五)不服认定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以及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者视同工伤抉择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抉择书》应该载明以下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春秋、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者不视同工伤的根据;
(四)不服认定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以及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者不视同工伤抉择的时间。
《认定工伤抉择书》以及《不予认定工伤抉择书》应该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抉择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根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抉择的时限中断,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于事实清楚、权力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该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抉择。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该自工伤认定抉择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抉择书》或者者《不予认定工伤抉择书》投递受伤害职工(或者者其近亲属)以及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抉择书》以及《不予认定工伤抉择书》的投递参照民事法律有关投递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于不予受理抉择不服或者者对于工伤认定抉择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收场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该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留50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矫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抉择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抉择书》、《认定工伤抉择书》、《不予认定工伤抉择书》的样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以及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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