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快递暂行条例最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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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21年快递暂行条例最新【修订】  (2018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697号公布 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进

  2021年快递暂行条例最新【修订】

2021年快递暂行条例最新【修订】

  (2018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697号公布 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维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于快递业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邮政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和对于快递业施行监督管理,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创造优良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立异商业模式以及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轨制、完美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利便的快递服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应该确保政府相干行动相符公平竞争请求以及相干法律法规,保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患上出台背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闭以及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患上应用信件、包裹、印刷品和其他寄递物品(下列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者别人合法权益的流动。

  除了有关部门按照法律对于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患上非法检查别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患上私自开拆、藏匿、毁弃、倒卖别人快件。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于全国快递业施行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负责相干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依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下列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于本辖区的快递业施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负责相干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省级下列邮政管理机构(下列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该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互相配合,树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于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搜集、同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增进企业遵法、诚信、安全经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出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快递服务质量以及水平。

  第八条 国家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树立健全快递业信誉记录、信息公然、信誉评价轨制,依法施行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誉水平。

  第九条 国家激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及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应用的环保包装材料,激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应用以及再应用。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十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该制订快递业发展计划,增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计划,在城乡计划以及土地应用整体计划中兼顾斟酌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树立健全增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完美相干配套规定,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国家支撑以及激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偏僻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完美快递末端网点布局。

  第十二条 国家激励以及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先进技术,增进自动化分拣装备、机械化妆卸装备、智能末端服务设施、快递电子运单和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推行利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应该加强调和配合,树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以及临时停泊的权力,不患上制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以及使用,对于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于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以及标识管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该对于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快递从业人员应该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快递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别人侵害的,由快递从业人员所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按照民事侵权责任相干法律的规定承当侵权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该依据实际情况,采用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送达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展开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激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同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激励快递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行业树立协同发展机制,推进快递业与电子商务融会发展,加强信息沟通,同享设施以及网络资源。

  国家引导以及推进快递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的标准对于接,支撑在大型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配套建设快件运输通道以及接驳场所。

  第十六条 国家激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展开进出境快递业务,支撑在重点口岸建设进出境快件处理中心、在境外依法开办快递服务机构并设置快件处理场所。

  海关、邮政管理等部门应该树立协作机制,完美进出境快件管理,推进实现快件便捷通关。

  第三章 经营主体

  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该依法获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邮政管理部门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前提以及程序核定经营许可的业务规模以及地域规模,向社会公布获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该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

  前款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该签订书面协定明确各自的权力义务,遵照共同的服务商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履行统一管理,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以及投诉处理服务。

  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者内件短少而遭到侵害的,用户可以请求该商标、字号或者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能够请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第二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该依法维护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该对于其从业人员加强职业操守、服务规范、功课规范、安全出产、车辆安全驾驶等方面的教育以及培训。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该提示其浏览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照制止寄递以及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诉相干保价规则以及保险服务项目。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该事前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请求寄件人对于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第二十二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应该照实提供下列事项: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络电话;

  (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络电话;

  (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除了信件以及已经签订安全协定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该对于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患上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了姓名(名称)、地址、联络电话之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谢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患上收寄。

  第二十三条 国家激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节假日期间依据业务量变化实际情况,为用户提供正常的快递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该规范操作,避免造成快件损毁。

  法律法规对于食物、药品等特定物品的运输有特殊规定的,寄件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该遵照相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该将快件送达到商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诉收件人或者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第二十六条 快件没法送达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该退回寄件人或者者依据寄件人的请求进行处理;属于进出境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该依法办理海关以及检修检疫手续。

  快件没法送达又没法退回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于信件,自确认没法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烧毁;

  (二)属于信件之外其他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该登记,并依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

  (三)属于进境快件的,交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者内件短少的,对于保价的快件,应该依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商定的保价规则肯定赔偿责任;对于未保价的快件,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肯定赔偿责任。

  国家激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激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第二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该履行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联络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系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等服务。用户对于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该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诉用户。

  第二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休止经营的,应该提早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诉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送达的快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者其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者其他特殊缘由暂停快递服务的,应该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讲演,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缘由以及期限,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送达的快件。

  第五章 快递安全

  第三十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以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该遵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制止寄递或者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制止寄递物品的目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谢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患上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受寄件人拜托,长时间、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该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定,明确双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者拜托第三方企业对于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于经由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拜托第三方企业对于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罢黜拜托方对于快件安全承当的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者接受拜托的第三方企业应该使用相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装备,并加强对于安全检查人员的违景审查以及技术培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者接受拜托的第三方企业对于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违景审查,公安机关等相干部门应该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制止寄递物品的,应该谢绝收寄;发现已经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制止寄递物品的,应该当即休止分拣、运输、送达。对于快件中依法应该没收、烧毁或者者可能触及背法犯法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该当即向有关部门讲演并配合调查处理;对于其他制止寄递物品和限制寄递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者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该树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轨制,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按期烧毁快递运单,采用有效技术手腕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患上出售、泄漏或者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进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产生或者者可能产生用户信息泄漏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该当即采用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讲演。

  第三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该依法树立健全安全出产责任制,确保快递服务安全。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该依法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期展开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产生突发事件的,应该依照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并当即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讲演。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于快递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该下列列事项为重点:

  (一)从事快递流动的企业是不是依法获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安全管理轨制是不是健全并有效施行;

  (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不是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该树立以及完美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轨制,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根据、频次、方式、内容以及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遴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布。

  邮政管理部门应该充沛应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腕,加强对于快递业务流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提高快递业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行职责,有权采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邮政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检查措施。邮政管理部门施行现场检查,有权查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管理快递业务的电子数据。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保护国家安全以及侦察犯法流动的需要依法展开执法流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该提供技术支撑以及协助。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邮政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场所,包含快件处理场地、设施、装备。

  第三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该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络方式,利便公家举报背法行动。

  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的,应该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于实名举报的,邮政管理部门应该将处理结果告诉举报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未获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从事快递流动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邮政法》的规定予以处分。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者其分支机构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矫正,可以处1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休止经营快递业务,未提早10日向社会公告,未书面告诉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者未依法妥善处理尚未送达的快件;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者其他特殊缘由暂停快递服务,未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讲演并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缘由以及期限,或者者未依法妥善处理尚未送达的快件。

  第四十一条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未遵照共同的服务商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未履行统一管理,或者者未向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以及投诉处理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矫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下列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 冒领、私自开拆、藏匿、毁弃、倒卖或者者非法检查别人快件,尚不形成犯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动,或者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矫正,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下列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予以处分:

  (一)不树立或者者不执行收寄验视轨制;

  (二)背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制止寄递或者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三)收寄快件未查验寄件人身份并登记身份信息,或者者发现寄件人提供身份信息不实仍予收寄;

  (四)未依照规定对于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寄件人在快件中夹带制止寄递的物品,尚不形成犯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第四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矫正,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下列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依照规定树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轨制;

  (二)不决期烧毁快递运单;

  (三)出售、泄漏或者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进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四)产生或者者可能产生用户信息泄漏的情况,未当即采用补救措施,或者者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讲演。

  第四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流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由邮政管理部门撤消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者其他侵害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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