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海警法最新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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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2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海警法最新版【全文】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以及职责  第三章 

  202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海警法最新版【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最新版【全文】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以及职责

  第三章 海上安全扞卫

  第四章 海上行政执法

  第五章 海上犯法侦察

  第六章 警械以及武器使用

  第七章 保障以及协作

  第八章 国际合作

  第九章 监督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以及保障海警机构实行职责,保护国家主权、安全以及海洋权益,维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订本法。

  第二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部队即海警机构,统一实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

  海警机构包含中国海警局及其海区别局以及直属局、省级海警局、市级海警局、海警工作站。

  第三条 海警机构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管辖海域(下列简称我国管辖海域)及其上空展开海上维权执法流动,合用本法。

  第四条 海上维权执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整体国家安全观,遵循依法管理、综合治理、规范高效、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五条 海上维权执法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展开海上安全扞卫,保护海上治安秩序,打击海上走私、偷渡,在职责规模内对于海洋资源开发应用、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渔业出产功课等流动进行监督检查,预防、禁止以及惩治海上背法犯法流动。

  第六条 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维护,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非法干涉、谢绝以及阻碍。

  第七条 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应该遵照宪法以及法律,崇尚荣誉,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严格执法,清正廉正。

  第八条 国家树立陆海兼顾、分工合作、科学高效的海上维权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沿海处所人民政府、戎行有关部门以及海警机构应该互相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海上维权执法工作。

  第九条 对于在海上维权执法流动中做出凸起贡献的组织以及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以及奖励。

  第二章 机构以及职责

  第十条 国家在沿海地区依照行政区划以及任务区域编设中国海警局海区别局以及直属局、省级海警局、市级海警局以及海警工作站,分别负责所管辖区域的有关海上维权执法工作。中国海警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导所属海警机构展开海上维权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海警机构管辖区域应该依据海上维权执法工作的需要公道划定以及调剂,可以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海警机构管辖区域的划定以及调剂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机关。

  第十二条 海警机构依法实行以下职责:

  (一)在我国管辖海域展开巡航、警戒,值守重点岛礁,管护海上界限,预防、禁止、排除了危害国家主权、安全以及海洋权益的行动;

  (二)对于海上首要目标以及重大流动施行安全扞卫,采用必要措施维护重点岛礁和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以及结构安全;

  (三)施行海上治安管理,查处海上背反治安管理、入境出境管理的行动,防范以及处置海上恐怖流动,保护海上治安秩序;

  (四)对于海上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或者者货物、物品、人员进行检查,查处海上走私背法行动;

  (五)在职责规模内对于海域使用、海岛维护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应用、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海底电(光)缆以及管道铺设与维护、海洋调查丈量、海洋基础测绘、涉外海洋科学钻研等流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背法行动;

  (六)在职责规模内对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于海洋污染侵害、自然维护地海岸线向海一侧维护应用等流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背法行动,依照规定权限介入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调查处理;

  (七)对于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以及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渔业出产功课、海洋野生动物维护等流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背法行动,依法组织或者者介入调查处理海上渔业出产安全事故以及渔业出产纠纷;

  (八)预防、禁止以及侦察海上犯法流动;

  (九)依照国家有关职责分工,处置海上突发事件;

  (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我国管辖海域之外的区域承当相干执法任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海警机构与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渔业渔政、海关等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海警机构接到因海上自然灾难、事故灾害等紧迫求助,应该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踊跃展开应急救济以及救助。

  第十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海上维权执法工作履行业务指点。

  第十五条 中国海警局及其海区别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调和指点沿海处所人民政府海上执法队伍展开海域使用、海岛维护开发、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渔业管理等相干执法工作。

  依据海上维权执法工作需要,中国海警局及其海区别局可以统一调和组织沿海处所人民政府海上执法队伍的船舶、人员介入海上重大维权执法行为。

  第三章 海上安全扞卫

  第十六条 为保护海上安全以及秩序,海警机构有权依法对于在我国管辖海域航行、停靠、功课的外国船舶进行辨认查证,判明船舶的基本信息及其航行、功课的基本情况。对于有背法嫌疑的外国船舶,海警机构有权采用跟踪监视等措施。

  第十七条 对于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及其之内海域的外国船舶,海警机构有权责令其当即离开,或者者采用扣留、强制驱离、强制拖离等措施。

  第十八条 海警机构执行海上安全扞卫任务,可以对于在我国管辖海域航行、停靠、功课的船舶依法登临、检查。

  海警机构登临、检查船舶,应该通过明确的指令请求被检查船舶停船接受检查。被检查船舶应该依照指令停船接受检查,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拒不配合检查的,海警机构可以强制检查;现场逃跑的,海警机构有权采用必要的措施进行拦截、紧追。

  海警机构检查船舶,有权依法查验船舶以及出产功课许可有关的证书、资料和人员身份信息,检查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对于有关背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对于外国船舶登临、检查、拦截、紧追,遵照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海警机构因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需要,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一)责令船舶休止航行、功课;

  (二)责令船舶扭转航线或者者驶向指定地点;

  (三)责令船舶上的人员下船,或者者限制、制止人员上船、下船;

  (四)责令船舶卸载货物,或者者限制、制止船舶卸载货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 未经我国主管机关批准,外国组织以及个人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及岛礁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布设各类固定或者者浮动装置的,海警机构有权责令其休止上述背法行动或者者限期撤除;对于拒不休止背法行动或者者逾期不撤除的,海警机构有权予以禁止或者者强制撤除。

  第二十一条 对于外国军用船舶以及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我国管辖海域背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动,海警机构有权采用必要的警戒以及管制措施予以禁止,责令其当即离开相干海域;对于拒不离开并造成严重危害或者者要挟的,海警机构有权采用强制驱离、强制拖离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主权、主权权力以及管辖权在海上正在遭到外国组织以及个人的不法损害或者者面临不法损害的紧急危险时,海警机构有权按照本法以及其他相干法律、法规,采用包含使用武器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禁止损害、排除了危险。

  第四章 海上行政执法

  第二十三条 海警机构对于背反海上治安、海关、海洋资源开发应用、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渔业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以及个人,依法施行包含限制人身自由在内的行政处分、行政强制或者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海警机构按照海洋资源开发应用、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渔业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海上出产功课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海警机构因调查海上背法行动的需要,有权向有关组织以及个人搜集、调取证据。有关组织以及个人应该照实提供证据。

  海警机构为保护海上治安秩序,对于有背法犯法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考、检查或者者继续盘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海警机构因展开行政执法需要登临、检查、拦截、紧追相干船舶的,按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省级海警局以上海警机构可以在我国管辖海域划定海上临时警戒区,限制或者者制止船舶、人员通行、停留:

  (一)执行海上安全扞卫任务需要的;

  (二)打击海上背法犯法流动需要的;

  (三)处置海上突发事件需要的;

  (四)维护海洋资源以及生态环境需要的;

  (五)其他需要划定海上临时警戒区的情景。

  划定海上临时警戒区,应该明确海上临时警戒区的区域规模、警戒期限、管理措施等事项并予以公告。其中,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该在划定前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依照相干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行通告、航行正告;触及军事用海或者者可能影响海上军事设施安全以及使用的,应该依法征患上戎行有关部门的赞成。

  对于于不需要继续限制或者者制止船舶、人员通行、停留的,海警机构应该及时消除警戒,并予公告。

  第二十六条 对于涉嫌背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船舶,海警机构可以责令其暂停航行、功课,在指定地点停靠或者者制止其离港。必要时,海警机构可以将嫌疑船舶押解至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国际组织、外国组织以及个人的船舶经我国主管机关批准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出产功课和其他自然资源勘查开发、海洋科学钻研、海底电(光)缆以及管道铺设等流动的,海警机构应该依法进行监管,可以派出执法人员随船监管。

  第二十八条 为预防、禁止以及惩治在我国陆地领土、内水或者者领海内背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者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动,海警机构有权在毗连区行使管制权,依法施行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条 背法事实确凿,并有以下情景之一,海警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分抉择:

  (一)对于个人处五百元下列罚款或者者正告、对于单位处五千元下列罚款或者者正告的;

  (二)罚款处分抉择不在海上当场作出,事后难以处分的。

  当场作出的处分抉择,应该及时报所属海警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对于不合用当场处分,但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于背法事实以及法律合用没有异议的海上行政案件,海警机构征患上当事人书面赞成后,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以及审核审批等措施快速办理。

  对于相符快速办理前提的海上行政案件,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者讯问笔录中承认背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症结证据能够互相印证的,海警机构可以再也不展开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装备对于讯问进程录音录相的,可以替换书面讯问笔录。必要时,对于视听资料的症结内容以及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对于快速办理的海上行政案件,海警机构应该在当事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抉择。

  第三十一条 海上行政案件有以下情景之一,不合用快速办理:

  (一)依法应该合用听证程序的;

  (二)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分的;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可能涉嫌犯法的;

  (五)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第三十二条 海警机构施行行政强制措施前,执法人员应该向本单位负责人讲演并经批准。情况紧迫,需要在海上当场施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本单位负责人讲演,抵岸后及时补办批准手续;因不可抗力没法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本单位负责人讲演的,应该在不可抗力影响解除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本单位负责人讲演。海警机构负责人认为不应该采用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当即消除。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抉择的,作出处分抉择的海警机构可以依法采用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二)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变卖或者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依据法律规定,采用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海警机构可以施行行政强制执行的事项,海警机构应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级海警机构对于海上行政案件的管辖分工,由中国海警局规定。

  海警机构与其他机关对于海上行政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海警机构与其他机关依照有益于案件调查处理的原则进行协商。

  第三十五条 海警机构办理海上行政案件时,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海上施行将物品倒入海中等故意毁灭证据的行动,给海警机构举证造成难题的,可以结合其他证据,推定有关背法事实成立,然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颠覆的除了外。

  第三十六条 海警机构展开巡航、警戒、拦截、紧追等海上执法工作,使用标示有专用标志的执法船舶、航空器的,即为表明身份。

  海警机构在进行行政执法调查或者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患上少于两人,并应该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当事人或者者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请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七条 海警机构展开海上行政执法的程序,本法未作规定的,合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五章 海上犯法侦察

  第三十八条 海警机构办理海上产生的刑事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本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侦察权,采用侦察措施以及刑事强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 海警机构在立案后,对于于危害国家安全犯法、恐怖流动犯法、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法、重大毒品犯法或者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法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规定,经由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用技术侦察措施,依照规定交由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者批准、抉择拘捕的在逃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经由批准,可以采用追捕所必须的技术侦察措施。

  第四十条 应该拘捕的犯法嫌疑人在逃,海警机构可以依照规定发布通缉令,采用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海警机构对于犯法嫌疑人发布通缉令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追捕。

  第四十一条 海警机构因办理海上刑事案件需要登临、检查、拦截、紧追相干船舶的,按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海警机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于海上刑事案件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抉择取保候审的,由被取保候审人栖身地的海警机构执行。被取保候审人栖身地未设海警机构的,当地公安机关应该协助执行。

  第四十三条 海警机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于海上刑事案件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抉择监视栖身的,由海警机构在被监视栖身人住处执行;被监视栖身人在负责办案的海警机构所在的市、县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法、恐怖流动犯法,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察的,经上一级海警机构批准,也能够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然而,不患上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第四十四条 海警工作站负责侦察产生在本管辖区域内的海上刑事案件。

  市级海警局以上海警机构负责侦察管辖区域内的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法、恐怖流动犯法、涉外犯法、经济犯法、团体犯法案件和其他重大犯法案件。

  上级海警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察下级海警机构管辖规模内的海上刑事案件;下级海警机构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海警机构侦察的海上刑事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海警机构管辖。

  第四十五条 海警机构办理海上刑事案件,需要提请批准拘捕或者者移送起诉的,应该向所在地相应人民检察院提请或者者移送。

  第六章 警械以及武器使用

  第四十六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可使用警械或者者现场的其他设备、工具:

  (一)依法登临、检查、拦截、紧追船舶时,需要迫使船舶休止航行的;

  (二)依法强制驱离、强制拖离船舶的;

  (三)依法执行职务进程中遭受阻碍、妨害的;

  (四)需要现场禁止背法犯法行动的其他情景。

  第四十七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经正告无效的,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可使用手持武器:

  (一)有证据表明船舶载有犯法嫌疑人或者者非法载运武器、弹药、国家秘密资料、毒品等物品,拒不服从停船指令的;

  (二)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海域非法从事出产功课流动,拒不服从停船指令或者者以其他方式谢绝接受登临、检查,使用其他措施不足以禁止背法行动的。

  第四十八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海警机构工作人员除了可使用手持武器外,还可使用舰载或者者机载武器:

  (一)执行海上反恐怖任务的;

  (二)处置海上严重暴力事件的;

  (三)执法船舶、航空器遭到武器或者者其他危险方式袭击的。

  第四十九条 海警机构工作人员依法使用武器,来不及正告或者者正告后可能致使更加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五十条 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应该依据背法犯法行动以及背法犯法行动人的危险性质、程度以及紧急性,公道判断使用武器的必要限度,尽可能防止或者者减少没必要要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五十一条 海警机构工作人员使用警械以及武器,本法未作规定的,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以及武器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保障以及协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树立与海警机构担当海上维权执法任务以及建设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预算。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沿海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疆土空间计划以及相干专项计划时,应该兼顾海上维权执法工作需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海警机构执法办案、执勤训练、糊口等场地以及设施建设等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海警机构因海上维权执法紧迫需要,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优先使用或者者征用组织以及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用后应该及时奉还,并支付适量费用;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十五条 海警机构应该优化气力体系,建能人才队伍,加强教育培训,保障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具备实行法定职责的知识、技巧以及素质,提高海上维权执法专业能力。

  海上维权执法履行持证上岗以及资历管理轨制。

  第五十六条 国家加强海上维权执法设备体系建设,保障海警机构配备与其实行职责相适应的船舶、航空器、武器和其他设备。

  第五十七条 海警机构应该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增进执法公然,强化便民服务,提高海上维权执法工作效力。

  海警机构应该开通海上报警服务平台,及时受理人民大众报警、紧迫求助。

  第五十八条 海警机构分别与相应的外交(外事)、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渔业渔政、应急管理、海关等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戎行有关部门树立信息同享以及工作协作配合机制。

  有关主管部门应该及时向海警机构提供与展开海上维权执法工作相干的基础数据、行政许可、行政管理政策等信息服务以及技术支撑。

  海警机构应该将海上监督检查、查处背法犯法等工作数据、信息,及时反馈有关主管部门,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海上行政管理工作。海警机构依法施行行政处分,认为需要撤消许可证件的,应该将相干材料移送发证机关处理。

  第五十九条 海警机构因展开海上维权执法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协助要求。协助要求属于有关主管部门职责规模内的,有关主管部门应该配合。

  第六十条 海警机构对于依法抉择行政拘留的背法行动人以及拘留审查的外国人,和抉择刑事拘留、执行拘捕的犯法嫌疑人,分别送海警机构所在地拘留所或者者看守所执行。

  第六十一条 海警机构对于依法扣押、扣留的涉案财物,应该妥善保管,不患上损毁或者者擅自处理。然而,对于以下货物、物品,经市级海警局以上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依法拍卖或者者变卖并通知所有人,所有人不明确的,通知其他当事人:

  (一)成品油等危险品;

  (二)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时间保留的;

  (三)长时间不使用容易致使机械机能降落、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舶等;

  (四)体量巨大难以保管的;

  (五)所有人申请先行拍卖或者者变卖的。

  拍卖或者者变卖所患上款项由海警机构暂行保留,待结案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海警机构对于应该退还所有人或者者其他当事人的涉案财物,通知所有人或者者其他当事人在六个月内领取;所有人不明确的,应该采用公告方式告诉所有人认领。在通知所有人、其他当事人或者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依法拍卖或者者变卖后将所患上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期处理,延长时间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八章 国际合作

  第六十三条 中国海警局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者依照对于等、互利的原则,展开海上执法国际合作;在规定权限内组织或者者介入有关海上执法国际条约施行工作,商签海上执法合作性文件。

  第六十四条 海警机构展开海上执法国际合作的主要任务是介入处置涉外海上突发事件,调和解决海上执法争端,管控海上危机,与外国海上执法机构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合作打击海上背法犯法流动,维护海洋资源环境,共同保护国际以及地区海洋公共安全以及秩序。

  第六十五条 海警机构可以与外国海上执法机构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展开以下海上执法国际合作:

  (一)树立双边、多边海上执法合作机制,参加海上执法合作机制的流动;

  (二)交换以及同享海上执法情报信息;

  (三)海上联合巡逻、检查、演练、训练;

  (四)教育培训交换;

  (五)互派海上执法国际合作联系人员;

  (六)其他海上执法国际合作流动。

  第九章 监督

  第六十六条 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权限以及程序实行职责、行使职权,不患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患上侵略组织以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海警机构应该尊敬以及依法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对于海警机构执法工作的知情权、介入权以及监督权,增强执法工作透明度以及公信力。

  海警机构应该依法公然海上执法工作信息。

  第六十八条 海警机构讯问、询问、继续盘考、识别背法犯法嫌疑人和对于背法犯法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信息采集等执法流动,应该在办案场所进行。紧迫情况下必需在现场进行讯问、询问或者者有其他不宜在办案场所进行讯问、询问的情景除了外。

  海警机构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文字、音像等情势,对于海上维权执法流动进行全进程记录,归档保留。

  第六十九条 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展开海上维权执法工作,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戎行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七十条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对于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背法背游记为,有权向检察机关、戎行监察机关通报、检举、控告。对于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在产生的背法背纪或者者失职行动,可以通过海上报警服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对于依法检举、控告或者者投诉、举报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任何机关以及个人不患上压抑以及打击报复。

  第七十一条 上级海警机构应该对于下级海警机构的海上维权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措施或者者抉择有过错的,有权撤销、变更或者者责令下级海警机构撤销、变更;发现其不实行法定职责的,有权责令其依法实行。

  第七十二条 中国海警局应该树立健全海上维权执法工作监督机制以及执法错误责任追究轨制。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以下阻碍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动之一,由公安机关或者者海警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治安管理处分法》关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予以处分:

  (一)侮辱、要挟、围堵、拦截、攻击海警机构工作人员的;

  (二)阻碍调查取证的;

  (三)强行冲闯海上临时警戒区的;

  (四)阻碍执行追捕、检查、搜查、救险、警卫等任务的;

  (五)阻碍执法船舶、航空器、车辆以及人员通行的;

  (六)采用危险驾驶、设置障碍等法子驾驶船舶逃窜,危及执法船舶、人员安全的;

  (七)其他严重阻碍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动。

  第七十四条 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以下行动之一,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

  (二)搞虚作假,隐瞒案情,袒护、纵容背法犯法流动的;

  (三)刑讯逼供或者者体罚、虐待背法犯法嫌疑人的;

  (四)背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的;

  (五)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检查或者者搜查人身、货物、物品、交通工具、住所或者者场所的;

  (六)讹诈勒索,索取、收纳贿赂或者者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七)背法施行行政处分、行政强制,采用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者收取费用的;

  (八)玩忽职守,不实行法定义务的;

  (九)其他背法背游记为。

  第七十五条 背反本法规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组织以及个人对于海警机构作出的行政行动不服的,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一级海警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七条 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背法行使职权,侵略组织以及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家赔偿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法以下用语的含意是:

  (一)省级海警局,是指直接由中国海警局领导,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海警局;市级海警局,是指由省级海警局领导,在沿海省、自治区下辖市以及直辖市下辖区设立的海警局;海警工作站,一般为指由市级海警局领导,在沿海县级行政区域设立的基层海警机构。

  (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等挪动式装置,不包含海上石油、天然气等功课平台。

  第七十九条 外国在海上执法方面对于我国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采用轻视性的制止、限制或者者其他尤其措施的,海警机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相应的对于等措施。

  第八十条 本法规定的对于船舶的维权执法措施合用于海上各种固定或者者浮动建筑、装置,固定或者者挪动式平台。

  第八十一条 海警机构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我国管辖海域之外的区域执行执法任务时,相干程序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中国海警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抉择,就海上维权执法事项制订规章,并依照规定备案。

  第八十三条 海警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等有关法律、军事法规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执行防卫作战等任务。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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