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务员法修订【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务员法修订【全文】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依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抉择》修正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务员的前提、义务与权力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四章 录用
第五章 考查
第六章 职务、职级任免
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
第八章 奖励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十章 培训
第十一章 交换与躲避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十三章 辞职与解雇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十五章 申诉与控告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于公务员的监督,增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心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勇于担负、清正廉正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实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首要组成部份,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气力,是人民的公仆。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力以及管理,合用本法。
法律对于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发生、任免、监督和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力以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轨制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首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点,贯彻社会主义低级阶段的基本线路,贯彻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线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然、同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法定的权限、前提、标准以及程序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束缚与鼓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大江南北、知人善任,坚持事业为上、合理正直,凸起政治标准,重视工作实绩。
第八条 国家对于公务员履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以及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 公务员就职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公然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条 公务员依法实行职责的行动,受法律维护。
第十一条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和录用、奖励、培训、解雇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处所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点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点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务员的前提、义务与权力
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该具备以下前提:
(一)拥有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以及社会主义轨制;
(四)拥有优良的政治素质以及道德品行;
(五)拥有正常实行职责的身体前提以及心理素质;
(六)拥有相符职位请求的文化程度以及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前提。
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该实行以下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照、自觉保护宪法以及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忠于国家,保护国家的安全、荣誉以及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以及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抉择以及命令,依照规定的权限以及程序实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以及效力;
(五)守旧国家秘密以及工作秘密;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遵法治,遵照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照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正,合理正直;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公务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取得实行职责应该拥有的工作前提;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罢免、降职、解雇或者者处罚;
(三)取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于机关工作以及领导人员提出批判以及建议;
(六)提出申诉以及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十六条 国家履行公务员职位分类轨制。
公务员职位种别依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色以及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以及行政执法类等种别。依据本法,对于于拥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种别。各职位种别的合用规模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履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轨制,依据公务员职位种别以及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依据宪法、有关法律以及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下列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查员、二级巡查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之外其他职位种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依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各机关按照肯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和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肯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以及任职资历前提。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该对于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于应瓜葛,由国家规定。
依据工作需要以及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于应瓜葛,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以及职级可以相互转任、兼任;相符规定资历前提的,可以提升领导职务或者者职级。
公务员的级别依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以及资格肯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依照国家规定提升级别。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肯定公务员工资和其他待遇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国家依据人民警察、消防救济人员和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色,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对于应的衔级。
第四章 录用
第二十三条 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下列及其他至关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用公然考试、严格考察、同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处所按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按照法律以及有关规定对于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量照应。
第二十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处所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除了应该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前提之外,还应该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请求的资历前提。
国家对于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分抉择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判决、法律参谋的公务员履行统一法律职业资历考试轨制,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施行。
第二十六条 以下人员不患上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法受过刑事处分的;
(二)被开除了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了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于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患上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景的。
第二十七条 录用公务员,应该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八条 录用公务员,应该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该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历前提、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该采用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依据报考资历前提对于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该真实、准确。
第三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用笔试以及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依据公务员应该具备的基本能力以及不同职位种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第三十一条 招录机关依据考试成就肯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历复审、考察以及体检。
体检的项目以及标准依据职位请求肯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招录机关依据考试成就、考察情况以及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应该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处所各级招录机关应该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者采取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四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缔录用。
第五章 考查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的考查应该依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查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查政治素质以及工作实绩。考查指标依据不同职位种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的考查分为平时考查、专项考查以及按期考查等方式。按期考查以平时考查、专项考查为基础。
第三十七条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按期考查采用年度考查的方式。先由个人依照职位职责以及有关请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大众意见后,提出考查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者授权的考查委员会肯定考查等次。
领导成员的考查由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按期考查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以及不称职四个等次。
按期考查的结果应该以书面情势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九条 按期考查的结果作为调剂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和公务员奖励、培训、解雇的根据。
第六章 职务、职级任免
第四十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履行选任制、委任制以及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履行委任制以及聘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依照国家规定履行任期制。
第四十一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中选职务;任期届满再也不连任或者者任期内辞职、被免职、被罢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二条 委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查合格,职务、职级产生变化,和其他情景需要任罢免务、职级的,应该依照管理权限以及规定的程序任免。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任职应该在规定的编制限额以及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该经有关机关批准,其实不患上领取兼职报酬。
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
第四十五条 公务员提升领导职务,应该具备拟任职务所请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以及任职阅历等方面的前提以及资历。
公务员领导职务应该逐级提升。尤其优秀的或者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依照规定破格或者者越级提升。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提升领导职务,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动议;
(二)民主举荐;
(三)肯定考察对于象,组织考察;
(四)依照管理权限讨论抉择;
(五)实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七条 厅局级正职下列领导职务呈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适合人选的,可以通过适量方式面向社会提拔任职人选。
第四十八条 公务员提升领导职务的,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任职前公示轨制以及任职试用期轨制。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应该逐级提升,依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以及任职资格,参考民主举荐或者者民主测评结果肯定人选,经公示后,依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十条 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履行能上能下。对于不适宜或者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该进行调剂。
公务员在年度考查中被肯定为不称职的,依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者职级层次任职。
第八章 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于工作表现凸起,有显著成就以及贡献,或者者有其他凸起业绩的公务员或者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按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合用于依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或者者公务员集体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踊跃工作,敢于担负,工作实绩显著的;
(二)遵纪遵法,廉正奉公,风格正直,办事合理,模范作用凸起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者提出公道化建议,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促进民族团结,保护社会不乱做出凸起贡献的;
(五)爱惜公共财产,节俭国家资财有凸起成就的;
(六)避免或者者解除事故有功,使国家以及人民大众利益免受或者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做出凸起贡献的;
(八)同背纪背法行动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于外交往中为国家争患上荣誉以及利益的;
(十)有其他凸起功绩的。
第五十三条 奖励分为:褒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与称号。
对于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对于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四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者公务员集体奖励,依照规定的权限以及程序抉择或者者审批。
第五十五条 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向介入特定时代、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公务员颁发留念证书或者者留念章。
第五十六条 公务员或者者公务员集体有以下情景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搞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过错或者者严重背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严重背纪背法等行动,影响称号名誉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撤销奖励的其他情景的。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五十七条 机关应该对于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实行职责、风格表现、遵纪遵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展开勤政廉政教育,树立日常管理监督轨制。
对于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示、批判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剂、处罚。
对于公务员涉嫌职务背法以及职务犯法的,应该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应该自觉接受监督,依照规定请示讲演工作、讲演个人有关事项。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该遵纪遵法,不患上有以下行动:
(一)分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以及国家名誉的言论,组织或者者参加旨在反对于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以及国家的聚会、游行、示威等流动;
(二)组织或者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损坏民族瓜葛,参加民族分裂流动或者者组织、应用宗教流动损坏民族团结以及社会不乱;
(四)不担负,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谢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抉择以及命令;
(六)对于批判、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抑或者者打击报复;
(七)搞虚作假,误导、诈骗领导以及公家;
(八)贪污贿赂,应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者别人谋取私利;
(九)背反财经纪律,挥霍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漏国家秘密或者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于外交往中侵害国家荣誉以及利益;
(十三)介入或者者支撑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流动;
(十四)背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以及家庭美德;
(十五)背反有关规定介入制止的网络传布行动或者者网络流动;
(十六)背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者介入营利性流动,在企业或者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背纪背法的其他行动。
第六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抉择或者者命令有过错的,可以向上级提出矫正或者者撤销该抉择或者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扭转该抉择或者者命令,或者者请求当即执行的,公务员应该执行该抉择或者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当责任;然而,公务员执行显明背法的抉择或者者命令的,应该依法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背纪背法应该承当纪律责任的,按照本法给予处罚或者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罚;背纪背法行动情节轻微,经批判教育后矫正的,可以避免予处罚。
对于同一背纪背法行动,监察机关已经经作出政务处罚抉择的,公务员所在机关再也不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 处罚分为:正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罢职、开除了。
第六十三条 对于公务员的处罚,应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背纪背法的,应该由处罚抉择机关抉择对于公务员背纪背法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和拟给予处罚的根据告诉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说以及申辩;处罚抉择机关不患上因公务员申辩而加剧处罚。
处罚抉择机关认为对于公务员应该给予处罚的,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管理权限以及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抉择。处罚抉择应该以书面情势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六十四条 公务员在受处罚期间不患上提升职务、职级以及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罢职处罚的,不患上提升工资档次。
受处罚的期间为:正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罢职,二十四个月。
受罢职处罚的,依照规定降初级别。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受开除了之外的处罚,在受处罚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产生背纪背法行动的,处罚期满后自动消除。
消除处罚后,提升工资档次、级别以及职务、职级再也不受原处罚的影响。然而,消除降级、罢职处罚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第十章 培训
第六十六条 机关依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请求以及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于公务员进行分类分级培训。
国家树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依据需要也能够拜托其他培训机构承当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六十七条 机关对于新录用人员应该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于提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该在任职前或者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于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该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于全部公务员应该进行提高政治素质以及工作能力、更新知识的在职培训,其中对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有规划地加强对于优秀年青公务员的培训。
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的培训履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培训请求予以肯定。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就作为公务员考查的内容以及任职、提升的根据之一。
第十一章 交换与躲避
第六十九条 国家履行公务员交换轨制。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以及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换,也能够与国有企业以及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换。
交换的方式包含调任、转任。
第七十条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以及科研院所和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至关层次的职级。
调任人选应该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前提以及拟任职位所请求的资历前提,其实不患上有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景。调任机关应该依据上述规定,对于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依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于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七十一条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该具备拟任职位所请求的资历前提,在规定的编制限额以及职数内进行。
对于省部级正职下列的领导成员应该有规划、有重点地履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于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以及其他工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应该有规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上级机关应该重视从基层机关公然遴选公务员。
第七十二条 依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采用挂职方式遴派公务员承当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者其他专项工作。
公务员在挂职期间,不扭转与原机关的人事瓜葛。
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应该服从机关的交换抉择。
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换的,依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瓜葛、直系血亲瓜葛、三代之内旁系血亲瓜葛和近姻亲瓜葛的,不患上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瓜葛的职位工作,也不患上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以及财务工作。
公务员不患上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因地域或者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躲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地域躲避。
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躲避:
(一)触及本人厉害瓜葛的;
(二)触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瓜葛人员的厉害瓜葛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七条 公务员有应该躲避情景的,本人应该申请躲避;厉害瓜葛人有权申请公务员躲避。其别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躲避的情况。
机关依据公务员本人或者者厉害瓜葛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不是躲避的抉择,也能够不经申请直接作出躲避抉择。
第七十八条 法律对于公务员躲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七十九条 公务员履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轨制。
公务员工资轨制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格等因素,维持不同领导职务、职级、级别之间的公道工资差距。
国家树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八十条 公务员工资包含基本工资、补助、补贴以及奖金。
公务员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补助、艰苦边远地区补助、岗位补助等补助。
公务员依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津贴。
公务员在按期考查中被肯定为优秀、称职的,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该按时足额发放。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该与国民经济发展相调和、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履行工资调查轨制,按期进行公务员以及企业至关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剂公务员工资水平的根据。
第八十二条 公务员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轨制,依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以外加班的,应该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依照国家规定给予津贴。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公务员因公牺牲或者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以及优待。
第八十四条 任何机关不患上背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患上扣减或者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第十三章 辞职与解雇
第八十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该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该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于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该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患上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触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首要公务尚未处理终了,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者涉嫌犯法,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患上辞去公职的情景。
第八十七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按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该实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者其他缘由,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者对于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该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其他缘由再也不合适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者应该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该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予以解雇:
(一)在年度考查中,连续两年被肯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支配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剂、撤销、合并或者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剂工作,本人谢绝公道支配的;
(四)不实行公务员义务,不遵照法律以及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合适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了处罚的;
(五)旷工或者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八十九条 对于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公务员,不患上解雇: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者部份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得病或者者挂彩,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患上解雇的情景。
第九十条 解雇公务员,依照管理权限抉择。解雇抉择应该以书面情势通知被解雇的公务员,并应该告诉解雇根据以及理由。
被解雇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解雇费或者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九十一条 公务员辞职或者者被解雇,离职前应该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依照规定接受审计。
第十四章 退休
第九十二条 公务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春秋或者者完整丧失工作能力的,应该退休。
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相符以下前提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早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春秋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相符国家规定的可以提早退休的其他情景的。
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以及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糊口以及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以及匡助,激励施展个人专长,介入社会发展。
第十五章 申诉与控告
第九十五条 公务员对于触及本人的以下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于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抉择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能够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罚;
(二)解雇或者者取缔录用;
(三)降职;
(四)按期考查定为不称职;
(五)罢免;
(六)申请辞职、提早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依照规定肯定或者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景。
对于省级下列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抉择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抉择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该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以及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对于监察机关作出的触及本人的处理抉择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六条 原处理机关应该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抉择,并以书面情势告诉申请人。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抉择;案情繁杂的,可以适量延长,然而延长期不患上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休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剧处理。
第九十七条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过错的,原处理机关应该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十八条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略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该依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九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该尊敬事实,不患上伪造事实,诬陷、陷害别人。对于伪造事实,诬陷、陷害别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一百条 机关依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以及辅助性职位履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触及国家秘密的,不履行聘任制。
第一百零一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然招聘,也能够从相符前提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该在规定的编制限额以及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一百零二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该依照同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肯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力、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者消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者消除,应该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零三条 聘任合同应该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请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背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商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十二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履行协定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机关根据本法以及聘任合同对于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实行聘任合同产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产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请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
当事人对于仲裁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实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对于有以下背反本法规定情景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者公务员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者宣告无效;对于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批判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剂、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编制限额、职数或者者任职资历前提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以及提升的;
(二)不依照规定前提进行公务员赏罚、躲避以及办理退休的;
(三)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提升和考查、赏罚的;
(四)背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公然遴选等工作中产生泄漏试题、背反考场纪律和其他严重影响公然、公正行动的;
(六)不依照规定受理以及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背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景的。
第一百零七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患上到与原工功课务直接相干的企业或者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患上从事与原工功课务直接相干的营利性流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者退休后有背反前款规定行动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背法所患上,责令接管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依据情节轻重,对于接管单位处以被处分人员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背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形成犯法的,给予处罚或者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 在公务员录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隐瞒真实信息、搞虚作假、考试做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行动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情节作出考试成就无效、取缔资历、限制报考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机关因过错的人事处理对于公务员造成声誉侵害的,应该赔礼报歉、恢复声誉、解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该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含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一百一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拥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了工勤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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