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家赔偿法最新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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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  第二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家赔偿法〉的抉择》已经由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

  第二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家赔偿法〉的抉择》已经由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家赔偿法最新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新版【修正】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依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家赔偿法〉的抉择》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规模

  第二节 赔偿要求人以及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规模

  第二节 赔偿要求人以及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四章 赔偿方式以及计算标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享有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力,增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略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景,造成侵害的,受害人有按照本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力。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按照本法及时实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规模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以下侵略人身权情景之一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力:

  (一)背法拘留或者者背法采用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者以其他法子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动或者者指示、放纵别人以殴打、虐待等行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者死亡的;

  (四)背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者死亡的其他背法行动。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以下侵略财产权情景之一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力:

  (一)背法施行罚款、撤消许可证以及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分的;

  (二)背法对于财产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背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侵害的其他背法行动。

  第五条 属于以下情景之一的,国家不承当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动;

  (二)因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自己的行动导致侵害产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景。

  第二节 赔偿要求人以及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以及其他有扶养瓜葛的亲属有权请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力经受人有权请求赔偿。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略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略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与的行政权利时侵略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拜托的组织或者者个人在行使受拜托的行政权利时侵略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拜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动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抉择加剧侵害的,复议机关对于加剧的部份实行赔偿义务。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景之一的,应该给予赔偿。

  赔偿要求人请求赔偿,应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能够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 赔偿要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该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 赔偿要求人依据遭到的不同侵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第十二条 请求赔偿应该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该载明以下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春秋、工作单位以及住所,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请求、事实依据以及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要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难题的,可以拜托别人代书;也能够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要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该说明与受害人的瓜葛,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要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当场或者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诉赔偿要求人需要补正的全体内容。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不是赔偿的抉择。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抉择,应该充沛听取赔偿要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要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以及赔偿数额按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抉择赔偿的,应该制作赔偿抉择书,并自作出抉择之日起十日内投递赔偿要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抉择不予赔偿的,应该自作出抉择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要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按期限内未作出是不是赔偿的抉择,赔偿要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要求人对于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抉择的,赔偿要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者不予赔偿抉择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要求人以及赔偿义务机关对于自己提出的主意,应该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用行政拘留或者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者丧失行动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动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者丧失行动能力是不是存在因果瓜葛,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提供证据。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该责令有故意或者者重大差错的工作人员或者者受拜托的组织或者者个人承当部份或者者全体赔偿费用。

  对于有故意或者者重大差错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该依法给予处罚;形成犯法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规模

  第十七条 行使侦察、检察、审讯职权的机关和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以下侵略人身权情景之一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力:

  (一)背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公民采用拘留措施的,或者者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前提以及程序对于公民采用拘留措施,然而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抉择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者裁决宣布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于公民采用拘捕措施后,抉择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者裁决宣布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按照审讯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者以殴打、虐待等行动或者者指示、放纵别人以殴打、虐待等行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者死亡的;

  (五)背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察、检察、审讯职权的机关和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以下侵略财产权情景之一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力:

  (一)背法对于财产采用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按照审讯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 属于以下情景之一的,国家不承当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者捏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按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察、检察、审讯职权的机关和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动;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动导致侵害产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景。

  第二节 赔偿要求人以及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条 赔偿要求人的肯定按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察、检察、审讯职权的机关和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略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于公民采用拘留措施,按照本法的规定应该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抉择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于公民采用拘捕措施后抉择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者裁决宣布无罪的,作出拘捕抉择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裁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和二审发还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裁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景之一的,应该给予赔偿。

  赔偿要求人请求赔偿,应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要求人提出赔偿要求,合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不是赔偿的抉择。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抉择,应该充沛听取赔偿要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要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以及赔偿数额按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抉择赔偿的,应该制作赔偿抉择书,并自作出抉择之日起十日内投递赔偿要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抉择不予赔偿的,应该自作出抉择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要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按期限内未作出是不是赔偿的抉择,赔偿要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要求人对于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抉择的,赔偿要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者不予赔偿抉择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要求人可以按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抉择。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抉择。

  赔偿要求人不服复议抉择的,可以在收到复议抉择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抉择;复议机关逾期不作抉择的,赔偿要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抉择。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要求,赔偿要求人以及赔偿义务机关对于自己提出的主意,应该提供证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者丧失行动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动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者丧失行动能力是不是存在因果瓜葛,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提供证据。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要求,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以及人员调查情况、搜集证据。赔偿要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于侵害事实及因果瓜葛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要求人以及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说以及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该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抉择;属于疑问、繁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讯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该为单数。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抉择,履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抉择,是产生法律效率的抉择,必需执行。

  第三十条 赔偿要求人或者者赔偿义务机关对于赔偿委员会作出的抉择,认为确有过错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抉择生效后,如发现赔偿抉择背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抉择或者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该在两个月内从新审查并依法作出抉择,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能够直接审查并作出抉择。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抉择,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抉择,发现背反本法规定的,应该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该在两个月内从新审查并依法作出抉择。

  第三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该向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份或者者全体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景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纳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动的。

  对于有前款规定情景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该依法给予处罚;形成犯法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赔偿方式以及计算标准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 侵略公民人身自由的,逐日赔偿金依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侵略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依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该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和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逐日的赔偿金依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份或者者全体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糊口辅助具费、痊愈费等因残疾而增添的必要支出以及继续医治所必须的费用,和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依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依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肯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玉成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于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该支付糊口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该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于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该支付糊口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糊口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糊口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糊口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糊口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者第十七条规定情景之一,致人精神侵害的,应该在侵权行动影响的规模内,为受害人解除影响,恢复声誉,赔礼报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支付相应的精神侵害安抚金。

  第三十六条 侵略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侵害的,依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处分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者背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消除对于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破坏或者者灭失的,按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该返还的财产破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依照侵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该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经拍卖或者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者变卖所患上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显明低于财产价值的,应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撤消许可证以及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时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者罚金、追缴或者者没收的金钱,消除冻结的存款或者者汇款的,应该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于财产权造成其他侵害的,依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要求人凭生效的裁决书、复议抉择书、赔偿抉择书或者者调处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该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该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进程中,背法采用对于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顾全措施或者者对于裁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过错,造成侵害的,赔偿要求人请求赔偿的程序,合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赔偿要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者应该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动侵略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要求的,合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要求人在赔偿要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要求权的,时效中断。从中断时效的缘由解除之日起,赔偿要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四十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以及组织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领域内请求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家赔偿的,合用本法。

  外国人、外国企业以及组织的所属国对于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请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力不予维护或者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以及组织的所属国履行对于等原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赔偿要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不患上向赔偿要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赔偿要求人获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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