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广告法条例全文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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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依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依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野生动物维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抉择》修正)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广告法条例全文202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条例全文2020【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三章 广告行动规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流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制订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者服务提供者通过必定媒介以及情势直接或者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流动,合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者服务,自行或者者拜托别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拜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者广告主拜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之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者形象对于商品、服务作举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该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情势表达广告内容,相符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宏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请求。

  第四条 广告不患上含有虚假或者者惹人误会的内容,不患上诈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该对于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流动,应该遵照法律、法规,诚实信誉,公平竞争。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干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干工作。

  第七条 广告行业组织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制订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增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流动,推进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 广告中对于商品的机能、功能、产地、用处、质量、成份、价格、出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者对于服务的内容、提供者、情势、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该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该昭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以及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该昭示的内容,应该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 广告不患上有以下情景:

  (一)使用或者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档”、“最好”等用语;

  (四)侵害国家的尊严或者者利益,泄漏国家秘密;

  (五)阴碍社会安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漏个人隐私;

  (七)阴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者违抗社会优良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轻视的内容;

  (十)阴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者文化遗产维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止的其他情景。

  第十条 广告不患上侵害未成年人以及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触及的事项需要获得行政许可的,应该与许可的内容符合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该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合用规模以及有效期限的,应该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 广告中触及专利产品或者者专利法子的,应该标明专利号以及专利种类。

  未获得专利权的,不患上在广告中谎称获得专利权。

  制止使用未授与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以及已经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三条 广告不患上贬低其他出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者服务。

  第十四条 广告应该拥有可辨认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群众传布媒介不患上以新闻报导情势变相发布广告。通过群众传布媒介发布的广告应该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分,不患上使消费者发生误会。

  播送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该遵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该对于广告时长作出显明提醒。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戒毒医治的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医治法子,不患上作广告。

  前款规定之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患上含有以下内容:

  (一)表示效用、安全性的断言或者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者有效力;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效用以及安全性或者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应用广告代言人作举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患上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仿单不一致,并应该显著标明忌讳、不良反映。处方药广告应该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浏览”,非处方药广告应该显著标明“请按药品仿单或者者在药师指点下购买以及使用”。

  举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该显著标明“请细心浏览产品仿单或者者在医务人员的指点下购买以及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忌讳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该显著标明“忌讳内容或者者注意事项详见仿单”。

  第十七条 除了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制止其他任何广告触及疾病医治功能,其实不患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搅浑的用语。

  第十八条 保健食物广告不患上含有以下内容:

  (一)表示效用、安全性的断言或者者保证;

  (二)触及疾病预防、医治功能;

  (三)宣称或者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须;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物进行比较;

  (五)应用广告代言人作举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物广告应该显著标明“本品不能接替药物”。

  第十九条 播送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患上以介绍健康、摄生知识等情势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物广告。

  第二十条 制止在群众传布媒介或者者公共场所发布宣称全体或者者部份替换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以及其他食物广告。

  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广告不患上含有以下内容:

  (一)表示效用、安全性的断言或者者保证;

  (二)应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行机构、行业协会或者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者形象作举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力;

  (四)背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制止在群众传布媒介或者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制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情势的烟草广告。

  制止应用其他商品或者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扬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饰和相似内容。

  烟草制品出产者或者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患上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饰和相似内容。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患上含有以下内容:

  (一)诱导、鼓动喝酒或者者宣扬无控制喝酒;

  (二)呈现喝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流动;

  (四)昭示或者者暗示喝酒有解除紧张以及焦虑、增添体力等效用。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患上含有以下内容:

  (一)对于升学、通过考试、取得学位学历或者者合格证书,或者者对于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昭示或者者暗示的保证性许诺;

  (二)昭示或者者暗示有相干考试机构或者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介入教育、培训;

  (三)应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者形象作举荐、证明。

  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者服务广告,应该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风险责任承当有公道提醒或者者警示,其实不患上含有以下内容:

  (一)对于未来效果、收益或者者与其相干的情况作出保证性许诺,昭示或者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二)应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者形象作举荐、证明。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该真实,面积应该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者套内建筑面积,其实不患上含有以下内容:

  (一)升值或者者投资回报的许诺;

  (二)以项目达到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背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于计划或者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和其他市政前提作误导宣扬。

  第二十七条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以及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出产机能、生长量或者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者养殖的规模以及前提等方面的表述应该真实、清楚、明白,其实不患上含有以下内容:

  (一)作科学上没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效用的断言或者者保证;

  (三)对于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者作保证性许诺;

  (四)应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行机构、行业协会或者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者形象作举荐、证明。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者惹人误会的内容诈骗、误导消费者的,形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机能、功能、产地、用处、质量、规格、成份、价格、出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态、曾经获荣誉等信息,或者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情势、质量、价格、销售状态、曾经获荣誉等信息,和与商品或者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于购买行动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捏造或者者没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者惹人误会的内容诈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景。

  第三章 广告行动规范

  第二十九条 播送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该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拥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装备,并向县级以上处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流动中应该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患上在广告流动中进行任何情势的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二条 广告主拜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该拜托拥有合法经营资历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三十三条 广告主或者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别人名义或者者形象的,应该事前获得其书面赞成;使用无民事行动能力人、限制民事行动能力人的名义或者者形象的,应该事前获得其监护人的书面赞成。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树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轨制。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查广告内容。对于内容不符或者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患上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患上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该公布其收费标准以及收费办法。

  第三十六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笼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该真实。

  第三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止出产、销售的产品或者者提供的服务,和制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患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于商品、服务作举荐、证明,应该根据事实,相符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实不患上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举荐、证明。

  不患上应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于在虚假广告中作举荐、证明遭到行政处分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不患上应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条 不患上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展开广告流动,不患上应用中小学生以及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了外。

  第四十条 在针对于未成年人的群众传布媒介上不患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物、医疗器械、化装品、酒类、美容广告,和无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于不满十四处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者服务的广告不患上含有以下内容:

  (一)劝诱其请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者服务;

  (二)可能引起其模仿不安全行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于应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订户外广告设置计划以及安全请求。

  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处所性法规、处所政府规章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患上设置户外广告:

  (一)应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阴碍出产或者者人民糊口,侵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维护单位、景色名胜区等的建筑节制地带,或者者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制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未经当事人赞成或者者要求,不患上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患上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该昭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以及联络方式,并向接管者提供谢绝继续接管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 应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流动,合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应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患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情势发布的广告,应该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四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于其明知或者者应知的应用其场所或者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背法广告的,应该予以禁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以及保健食物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该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下列称广告审查机关)对于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患上发布。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抉择,并应该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患上捏造、变造或者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于涉嫌从事背法广告流动的场所施行现场检查;

  (二)讯问涉嫌背法当事人或者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对于有关单位或者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请求涉嫌背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背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背法广告直接相干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装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背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树立健全广告监测轨制,完美监测措施,及时发现以及依法查处背法广告行动。

  第五十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群众传布媒介广告发布行动规范。

  第五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该协助、配合,不患上谢绝、阻止。

  第五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其在广告监督管理流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背反本法的行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该向社会公然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该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诉投诉、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实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该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诉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该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四条 消费者协会以及其他消费者组织对于背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其他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动,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背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休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规模内解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下列的罚款,广告费用没法计算或者者显明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列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背法行动或者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下列的罚款,广告费用没法计算或者者显明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下列的罚款,可以撤消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背法行动,情节严重的,除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法处分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消诊疗科目或者者撤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下列的罚款,广告费用没法计算或者者显明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列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背法行动或者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下列的罚款,广告费用没法计算或者者显明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下列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撤消营业执照、撤消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动,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背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诈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当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以及有效联络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瓜葛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侵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该与广告主承当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之外的商品或者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侵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者作举荐、证明的,应该与广告主承当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休止发布广告,对于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撤消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撤消营业执照、撤消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制止情景的广告的;

  (二)背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医治的医疗器械以及医治法子广告的;

  (三)背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宣称全体或者者部份替换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以及其他食物广告的;

  (四)背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背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用广告推销制止出产、销售的产品或者者提供的服务,或者者制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者服务的;

  (六)背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于未成年人的群众传布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物、医疗器械、化装品、酒类、美容广告,和无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第五十八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休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规模内解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下列的罚款,广告费用没法计算或者者显明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下列的罚款,广告费用没法计算或者者显明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列的罚款,可以撤消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背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背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触及疾病医治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或者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搅浑的用语的;

  (三)背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物广告的;

  (四)背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背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背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背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者服务广告的;

  (八)背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背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以及种养殖广告的;

  (十)背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背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应用自然人、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背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者应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背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于不满十四处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背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背法行动,情节严重的,除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法处分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消诊疗科目或者者撤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背法行动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下列的罚款,广告费用没法计算或者者显明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下列的罚款,广告费用没法计算或者者显明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列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撤消营业执照、撤消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第五十九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休止发布广告,对于广告主处十万元下列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背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背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触及专利的广告背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背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出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背法行动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下列的罚款。

  广告背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拥有可辨认性的,或者者背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物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矫正,对于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六十条 背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播送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矫正,没收背法所患上,背法所患上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三倍下列的罚款;背法所患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背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树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轨制的,或者者未对于广告内容进行核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矫正,可以处五万元下列的罚款。

  背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以及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可以处五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二倍下列的罚款:

  (一)背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举荐、证明的;

  (二)背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物广告中作举荐、证明的;

  (三)背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举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于商品、服务作举荐、证明的。

  第六十三条 背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对于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的罚款。

  背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矫正,对于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背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者应知广告流动背法不予禁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背法所患上,背法所患上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三倍下列的罚款,背法所患上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休止相干业务。

  第六十五条 背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者不予批准,予以正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腕获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第六十六条 背反本法规定,捏造、变造或者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有本法规定的背法行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记入信誉档案,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条 播送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背法广告,或者者以新闻报导情势变相发布广告,或者者以介绍健康、摄生知识等情势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物广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法给予处分的,应该通报新闻出版、播送电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播送电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该依法对于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新闻出版、播送电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前款规定对于播送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于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背反本法规定,有以下侵权行动之一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侵害未成年人或者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别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出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赞成使用别人名义或者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略别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七十条 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背法行动,被撤消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于背法行动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撤消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患上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 背反本法规定,谢绝、阻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者有其他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于背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抉择的,对于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在实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背法广告行动或者者对于经投诉、举报的背法广告行动,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于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负责广告管理相干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罚。

  有前两款行动,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国家激励、支撑展开公益广告宣扬流动,传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文明风尚。

  群众传布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播送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该依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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