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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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2020年12月30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

  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2020年12月30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预防以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生态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草原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下列简称自治州)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合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火灾的预防、扑救以及处置。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社会介入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该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等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计划及年度工作规划;将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设备以及队伍建设等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支配专项经费,并依据实际需要逐年增添。

  激励探索以及树立森林草原防灭火多元化的社会投入机制。

  第五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触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处所人民政府应该树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联防联灭机制,肯定联防联灭区域,树立联防联灭轨制,明确联防联灭职责,履行信息同享,共同做好联防联灭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该支撑森林草原防灭火科学钻研,激励应用地舆信息技术、大数据、智能辨认监控等现代化科技手腕,推行以及利用先进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技术,有效防控森林草原火灾,晋升森林草原火灾处置能力。

  第七条 对于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获得显著成就或者者在扑救重大、尤其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中表现凸起的单位以及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或者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县(市)人民政府应该树立背规野外用火有奖举报轨制,激励举报背规野外用火行动。

  第二章 职责以及保障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该树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推广林长制,组织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以及措施。分级落实部门分工、企业主体、基层管护责任制,逐级签订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书,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纳入目标考查管理,并树立督查以及约谈轨制。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该适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讲演相干工作。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该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调和以及指点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该树立专职指挥轨制,设置指挥长以及专职副指挥长。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实行下列职责:

  (一)宣扬落实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的法律法规;

  (二)树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和保障轨制,制订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规划以及措施,组织展开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

  (三)组织指点处所森林草原火灾专业、半专业扑救队伍以及大众扑救队伍建设,组织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人员技巧培训以及应急演练,推行使用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的先进技术以及装备;

  (四)组织展开火情监测、火险预测预报;

  (五)统一组织以及指挥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

  (六)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的归口管理、及时上报,并按权限向社会发布;

  (七)调和解决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八)其他应该由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实行的职责。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以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督以及管理工作,实行防火宣扬教育、野外火源管控、日常巡护、隐患排查整治、监测预警等职责。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动救济气力、火灾扑救、受灾大众临时安放以及糊口保障等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经济以及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输配电路线及设施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保护、火案侦破工作,并依据职责配合做好其他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森林、林木、林地以及草原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个人,自然维护地、景色名胜区等区域的管理机构和在森林防火区以及草原从事出产经营流动的单位以及个人应该实行以下职责:

  (一)树立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明确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人;

  (二)展开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知识宣扬教育;

  (三)加强火源管控以及隐患排查,及时解除火灾隐患;

  (四)配备必要的森林草原防火设施以及装备;

  (五)制订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或者者应急处置办法,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灾后处置以及后勤保障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该协助做好本辖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将森林草原防火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依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以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该加强以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物质设备配备:

  (一)重点森林、林木、林地、草原设置永远性警示标志、标识、标牌,配备防火、灭火设施;

  (二)依据防火需要,开布防火隔离带,建设森林草原防火道路、防火检查站、消防水池、瞭望台、应急通讯等设施;

  (三)完美防灭火队伍营房、训练场等建设;

  (四)设置火险预警、火情监测设施,树立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通讯、指挥信息、护林员智能管理等系统;

  (五)在森林高火险区,选择耐火树种进行林分改造,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

  (六)配备森林草原防灭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设备以及器械;

  (七)树立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质贮备仓库,依照规定贮备必要的物质,并按期进行补充、更新;

  (八)依据防灭火需要,修建森林草原航空消防机场、野外停机坪以及取水点,完美森林草原航空防灭火基础设施;

  (九)其他应该建设、配备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以及物质设备。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以及草原、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国家以及省的规定,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管理工作。

  乡(镇)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兼顾计划以及建设。

  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该依据森林草原资源状态、火险等级树立相应建制的森林草原专业防灭火队伍,按规定将防灭火专业队员纳入社会保险体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防护设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维护管理单位以及自然维护地、景色名胜区等管理机构应该依据实际需要,树立相应处所森林草原专业灭火队伍。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组建大众义务防灭火队伍。激励村(居)民委员会为所属的大众义务防灭火队伍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激励以及支撑有前提之处展开森林草原火灾保险补贴工作,激励以及支撑森林、林木、林地以及草原的经营单位以及个人参加森林草原火灾保险。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以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会同本级应急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施行,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以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草原防火计划应该包含制订根据、森林草原防火现状分析、组织体系建设、防火目标、火险期、火险等级、火险区划、防火经费、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物质贮备、扑救队伍、人员培训、宣扬教育、预警监测、科技支持、防火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七条 每一年10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全州森林草原防火期,2月1日至5月10日为全州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期以及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市)人民政府应该依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散布状态以及森林火灾产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在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应该划定森林高火险区。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市)人民政府应该依据草原火灾产生的特色及危险程度依法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

  划定的森林防火区以及森林高火险区和草原防火管制区以及管制期限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该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县(市)人民政府应该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订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流程。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以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处置流程应该适时修订,并按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以及草原、应急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草原的经营单位以及个人等,履行二十四小时值班轨制。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以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该树立森林草原火险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森林草原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以及预报台站,树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预报信息,提高森林草原火险气象预报、警报的准确率以及时效性。

  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气象等级时段,自治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该依据实际情况组织展开人工影响天气功课,降低森林草原火险等级。

  第二十二条 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前,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该组织有关部门对于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以及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排查森林草原火灾隐患。

  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的,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以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及时向有关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解除隐患。

  县(市)人民政府在雷击多发地区应该采用避雷措施,产生雷击后落实专人巡护。

  第二十三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制止在森林防火区以及草田野外用火。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该依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相干管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和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该经县(市)人民政府或者者其拜托的林业以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依照请求采用防火措施,谨防失火。

  草原防火期内,因出产流动或者者煨桑、祭祀等确需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该经县(市)人民政府或者者其拜托的林业以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用火单位或者者个人应该采用防火措施,避免失火。

  草原防火期内,因糊口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该选择安全地点,采用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

  县(市)人民政府应该加强用火行动的引导以及管理,采取定时段、定地点、定人员、定责任、设置防火隔离带等措施,确保火灭人离。

  第二十四条 在森林高火险区以及草原防火管制区内,县(市)人民政府应该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于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应该严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置的临时性的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点应该实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以及登记进入防火区的车辆、人员;

  (二)展开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宣扬教育;

  (三)追查、阻挠进入防火区人员携带火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

  (四)制止不相符防火安全请求的机动车辆进入防火区;

  (五)解除其他影响防火安全的隐患。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应该配合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提倡文明祭祀,推广鲜花祭祀、植树祭祀、网上祭祀等方式,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在墓地较为集中的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应用构筑物设立集中祭祀点,引导村(居)民集中燃烧祭祀用品,并采用用火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铁路、公路、机场的经营单位或者者管养责任单位应该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草原的防火工作,并配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做好铁路、公路沿线以及机场周边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电力、通信路线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应该依照行业技术规范展开建设,按期组织人员展开巡护,采用物防、技防等措施及时肃清管理规模内设施装备的火灾隐患。

  因林木生长危及电力、通信等设施安全,致使森林火灾隐患的,责任单位应该依法采用措施予以解除。

  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产生七级以上大风,穿越森林高火险区以及草原防火管制区配电路线的电力装备产权人可以依照规定采用停运避险等措施,险情解除及时恢复供电。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属地原则划定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区,肯定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履行森林草原防火网格化管理,树立州包县、县包乡、乡包村、村包户、户包人、人包地块的责任轨制。

  跨行政区域开发建设的游览区、公园、景区由开发单位负责相干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开发区、工业区等功能区应该依照行政管理负责制,承当相干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第三十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该组织展开森林草原防火宣扬教育,展开森林草原防火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寺庙、进企业流动,普及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干法律法规以及安全常识,增强单位以及个人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以及自我维护能力。

  新闻、文化以及游览、教育、交通运输、民政、民族宗教、农牧农村、播送电视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大众集团应该采用多种情势,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公益宣扬教育工作。

  中小学校应该在每一年春天、秋天开学时对于在校师生集中展开森林草原防火宣扬教育。

  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以及个人应该对于其进入森林防火区以及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司乘人员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扬教育。

  电力、通讯、水利、矿业、能源等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应该结合工作实际,展开防火宣扬教育培训。

  文化以及游览部门应该督促游览经营单位对于进入本区域的游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扬教育。

  第三十一条 无民事行动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动能力人的监护人应该加强对于被监护人的防火教育,采用措施避免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第三十二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该聘请护林(草)员,加强管理以及培训,明确巡护责任区,树立绩效考查相干轨制,落实工资等待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推广村(居)民挂牌轮番值班以及巡山护林员轨制。

  护林(草)员在执行森林草原巡护任务时,应该佩戴标识,并实行以下职责:

  (一)宣扬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以及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知识;

  (二)巡山护林(草),管理野外用火,劝阻背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动,解除火灾隐患;

  (三)负责管护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装备的看护;

  (四)及时讲演火情,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协助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损坏以及强占森林草原防灭火道路、标志、宣扬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生物防火林带、航空灭火设施、视频监控、通信装备等设施装备,不患上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四条 在林地上修筑防火巡护道、森林防火设施等工程设施,相符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以及草原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越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该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因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建生物防火隔离带需要采伐公益林或者者自然维护区林木的,应该依法办理采伐手续。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该当即报警。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该当即调查核实,采用扑救措施,并按规定讲演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为12119。

  第三十六条 产生以下森林草原火灾,县(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该当即讲演自治州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一)产生在省(自治区)、州(市)、县(市)交壤地区的;

  (二)产生在自然维护地、景色名胜区、城镇面山等特殊维护区域的;

  (三)要挟居民区、重点单位或者者首要设施的;

  (四)产生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的;

  (五)呈现人员伤亡的;

  (六)需要上级或者者辖区外声援扑救的;

  (七)其他需要讲演的情景。

  第三十七条 产生森林草原火灾,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草原的经营单位以及个人应该依照规定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或者者应急处置办法。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后,应该当即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全面侦察掌握森林草原火灾产生地火情、林情、气象、地形、水源、道路、通讯、避险地以及重点目标等情况,准确掌握灭火气力以及灭火设备,科学制订扑救方案,明确扑救方式、气力分配、扑救时段、行进线路、避险线路及措施,具体负责组织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工作。相干部门做好气象服务、人员疏散、扑救物质、救济机具、交统统讯、电力应急、卫生医疗、糊口物质等保障。

  第三十八条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集中统一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在属地指挥的基础上,按森林草原防灭火联防联灭机制展开扑救工作。

  火灾扑救工作应该有拥有专业知识以及扑救经验的人员介入指挥。参加火灾扑救的有关单位以及个人应该依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施行扑救,并做好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森林草原火灾产生后,应该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依照火情不明先侦查、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的请求,选择科学安全高效的扑救方式,及时疏散转移受火灾要挟大众,维护首要设施安全,尽最大可能防止人员伤亡。

  第四十条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该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济队伍以及处所专业防灭火队伍为主要气力。产生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时,自治州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程序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济队伍、其他处所专业防灭火队伍。依据灭火任务需要,申请调动航空灭火飞机。

  在具备扑救前提以及确保扑救安全的条件下,激励大众义务防灭火队伍先期扑救,实现森林草原火灾打早打小。

  第四十一条 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需要,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可以抉择采用转移疏散人员、开设隔离带、肃清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施行人工影响天气功课等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需要征用物质、装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抉择。火灾扑灭后,应该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质、装备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该对于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肃清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灾现场、避免复燃,扑火清算以及看守队伍双方应该办理交接手续。

  前线指挥部应该明确清算任务、落实清算单位以及责任单位。经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撤出看守人员。

  第五章 灾后处置

  第四十三条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以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干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对于规定事项进行调查以及评估,构成专题调查讲演,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以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该依据调查讲演,肯定火灾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产生在行政区域交壤地,着火点位置不清的森林草原火灾,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以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调查以及评估。

  第四十四条 森林草原火灾调查结果应该树立档案。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县(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或者者林业以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树立档案。较大、重大、尤其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或者者林业以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树立档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 对于因参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受伤、致残或者者死亡的人员,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障、抚恤以及伤残评定;相符工伤认定前提的,依法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相符烈士评定前提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火灾造成糊口难题的大众,当地政府应该给予基本糊口救助。

  第四十六条 森林草原火灾产生后,有关处所人民政府应该及时制订森林草原恢复规划,组织以及指点有关部门、单位或者者个人通过更新造林、补播草籽以及人工种草等技术措施,恢复森林草场植被。

  第四十七条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承当森林草原火灾保险的保险机构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查勘定损,依照理赔标准进行赔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林业以及草原、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者监察机关责令矫正;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一)未依照有关规定编制、修订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或者者应急处置办法的;

  (二)未依照森林草原防火计划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的;

  (三)未依照规定落实防灭火值班轨制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资金的;

  (五)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六)对于不相符森林草原防火请求的野外用火等流动予以批准的;

  (七)未依照预案请求组织培训以及演练的;

  (八)产生森林草原火灾后,预案规定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实行职责的;

  (九)产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未及时采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措施的;

  (十)瞒报、谎报或者者故意拖延讲演森林草原火灾的;

  (十一)未依法调查与评估森林草原火灾的;

  (十二)未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的;

  (十三)不依法实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职责的其他行动。

  第四十九条 背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以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对于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下列罚款,对于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罚款,造成侵害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五十条 森林高火险区内,拒不遵照县(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禁火令野外用火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以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给予正告,对于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下列罚款,对于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罚款。

  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拒不遵照县(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禁火令野外用火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以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并对于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下列罚款,对于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下列罚款。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背法行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背反本条例规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订施行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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