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全文】

794 人看过
核心提示:  2021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全文】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依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抉择》、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

  2021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全文】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依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抉择》、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抉择》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列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动。

  第三条 本办法合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下列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该相符以下前提:

  (一)已经交付全体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到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经肯定施工进度以及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履行许可轨制。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患上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该提交以下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以及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相符规定前提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该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该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该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该当场或者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诉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于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不是相符法定前提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于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相符法定前提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该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许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抉择,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抉择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投递《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相符法定前提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该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抉择。书面抉择应该说明理由,告诉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并投递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抉择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抉择书应该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该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许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抉择,应该予以公然,公家有权查阅。

  第九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该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以及仿单应该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该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该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该踊跃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渐推广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拜托代理人办理。拜托代理人办理的,应该有书面拜托书。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患上款项应该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该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该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因为开发企业的缘由,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了开发企业以及承购人有特殊商定外,开发企业应该承当背约责任。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分。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背法所患上3倍下列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者采取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腕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休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订施行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律赞网lawun.net,致力打造一个律师咨询、在线学习的法律法规知识平台

相关内容